張姓工程師(51歲)任職於台北市某科技公司,他自認蔡姓主管給的工作量太多,他無法勝任才離職,張偽造員工識別證後,前年2月6日進入公司,持柴刀、電擊棒等砍殺準備午休的蔡。科技公司數名員工聽見蔡的呼救聲,連忙制止張,蔡送醫急救撿回一命。
最高法院審理認為,張姓工程師用幾近行刑式斬斷頭的殘忍手法砍殺,被害人右手事後無法正常行動、心理嚴重受創,合議庭審酌雙方和解、張也向被害人致歉,依殺人未遂等罪判張7年徒刑,全案定讞。
http://udn.com/news/story/2/1504514
如此兇殘的殺人, 只判七年
只為了懷疑他人不公, 就可以懷恨殺人
造成被害人身心受重創
這樣居然只判七年, 天理何在
事後反悔?? 笑死人的謊言
如果真能反悔, 當初又如何會懷恨在心呢???
這哪是慈悲與寬容, 這只會讓兇殘的人更會發洩式的報復吧了
這種罪行都該重判二三十年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