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YaYa07
很奇怪!! 明明知道國家的法律
卻又給了這麼一個不合法的遺囑
其他子女肯定會對薄公堂依法爭取遺產
讓人覺得他好像一點都不懂法律似的
要將絕大多數財產與經營權給老四
就該在生前移轉與任命
等死後這種遺囑根本沒有法律效力
我國法律是有保障其他繼承人的保留比率
擺明了就是要自己的子女打官司爭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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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ㄚ~~他們集團外聘的律師、自有的法務單位律師不知可以坐滿幾輛巴士了,
怎麼總裁寫出這種遺囑懂法律的人都沒給總裁建議.....
老人加以他自己的角度來分,可是就民法的概念來說要是有人有異議就行不通了!
他假如要這麼做就該提早佈局讓這種事實成立,當事人與民法也就無置喙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