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另為保護弱勢,房客若因不可歸責於己的原因而積欠房租兩個月,且符合中低收入戶標準,房東不得解約,但可向內政部申請由住宅基金代付租金,若房東將中低收入戶房客趕出租屋,將會被開罰5萬至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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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草案的亮點除了"正當理由"
還有這個不可歸責於己的原因
想了一下
生病沒法工作,沒收入就沒錢付租金,算不算?
失業一直找不到工作,算不算?
還有什麼事可列入不可歸責於己的原因?...我還在想
K黨學聰明點,這個法案千萬不要擋或是提什麼修改,讓它原版通過
保證殺傷力遠超過什麼油電雙漲,民進黨恐怕未必能撐過四年
如果我是房東在法令沒通過前先把有可能付不出房租或比較麻煩的房客通通趕走
等法令通過後再重新篩選房客
到時會出現兩個現象,房東挑個老半天不易租出房子,更弱勢的房客根本租不到等著做街友
在這種不景氣及太多對未來充滿不確定的大環
有人天才到敢通過這種法案?會死得很慘
中產階級可以無預警被裁員,有薪淪為無業者,房東和房客的糾紛會沒完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