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針對詐騙案件
不只立委很輕視
法官很縱容
其實警方也很隨意
就警察方面
接受詐騙報案很多不會積極要求被騙的民眾提供匯出的帳號 (因為詐騙者會勤勞更換有帳號也抓不到人)
也不會根據金融管道要求配合偵辦
所以如果幸運抓到詐騙集團
就只會針對現在進行式的被騙者當證人
那以前那些報案的人呢?
案件就是石沈大海 (被騙的錢 99.999%不會回來也找不到是誰騙你)
也因此
就不會有一罪一罰的情況發生
檢方只能用犯罪組織來起訴
最後才是
法官看不到受害者不當一回事...
所以詐騙猖狂幾乎是從上到下都有責任
被害者報案後沒事
警察紀錄了事
檢方要法官看著辦就完事
法官如法匠不當一回事
立委覺得沒版面沒己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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