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事件剛發酵
向來把持著
不說不錯的草包蚊
竟然先跑出來講 「不該如此」
好像還有點良心
原來是幕僚建議
因為該女子是之前的「貼身記者」
怕被問到牽連 不如先作假好人
真是盤算用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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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散撥猥褻照是公訴罪
不過法律上猥褻是指可針對性慾
而那個維基: 未經對方同意下妨礙或冒犯他人,並引起對方感到羞恥、厭惡感、褻瀆的、噁心
的行為
屬於廣義
卻比較符合起訴理由
到頭來還是要看檢察官...
如果是馬提告
那就是妨礙名譽、妨礙秘密 與 侵權
那比較容易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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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事件電視是完全不提
雖然符合新聞規範
但經過豬油其實照片早散撥到海外
針對這個黨媒是建議於公於私一定要他道歉
此帖於 2016-04-24 08:35 AM 被 mini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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