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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6-09-24, 02:33 AM   #1
YaYa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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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 蕭曉玲被迫害?法院確認她罵學生下三濫才解職

臺北市長柯文哲決定撤銷郝龍斌市府時代,對中山國中音樂教師蕭曉玲解聘的決定,讓她復職,並發還被解聘9年間的薪水,法務局長楊芳玲認為於法無據,憤而求去。人本教育基金會於22日上午舉行記者會,多位民進黨籍市議員出席,肯定這是轉型正義的第一步,更應追究過去迫害蕭曉玲的教職官員。蕭曉玲也說,若柯市府沒有繼續追究,那轉型正義是「為德不卒」。

不過曾任郝市府法規會主委的律師葉慶元在臉書發文,列出當初臺北市教育局將蕭曉玲解聘的理由,並且抨擊:一個行為脫序、經行政法院判定敗訴的老師,只要宣稱自己遭受政治迫害,柯文哲市長就可以違法准許重新復職,並可以領到九年薪水。他也指出,如果市府真的將九年的薪水發給蕭曉玲,可能遭審計部要求追回。

葉慶元表示,教育部103年1月15日的「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134807」號函,對蕭曉玲遭投訴到最後解聘的始末,有詳盡的解釋。他並且質疑,看到蕭曉玲當時的教學與處事方式,誰願意自己的孩子被這樣的老師教?

『1.強制學生竄改教室日誌、強行留滯學藝股長質問原先日誌紀錄、嚴厲責罵學藝股長而導致該生身心受創;

2.將學生聯絡簿於媒體上公開(按:未徵得導師或學生家長同意,擅自奪取並影印聯絡簿內容後公諸媒體,已違反「教師法」17條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之規定);

3.上課常只放影片而不講解(同一部影片連續放映6週至8週);

4.未依教學計畫進行教學(罔顧學生受教權益);

5.上課常遲到早退;

6.上課時常以不雅或不當言語傷害及羞辱學生自尊(按:蕭師的情緒自我控管常處不穩定狀況,對於渠不合意之學生習以謾罵「白目」、「音癡」、「下三濫」等不雅字眼,透過語言暴力傷害學生,使學生心靈嚴重受創);

7.以巨大的音樂聲響轟炸學生的耳朵(讓學生的聽覺健康受到嚴重的傷害);

8.常以言語攻擊他班學生並離間學生間的情感(造成衝突和對立,並擾亂學校秩序);

9.在課堂上大肆謾罵及批評與渠政治立場不同之教師、在課堂中常因情緒不穩定而辱罵學校師生及行政人員(包括學生、導師、生教組長、訓導主任等,並時常灌輸學生反抗合理輔導管教之不當觀念,且經常攻擊其他領域教師或導師,誤導學生無須學文言文與國文修辭,擾亂認真授課教師之上課秩序,離間學生與班導師間之情感等);

10.上課時常逕自離開教室(時間長達20分鐘之久,且回來後亦未向學生說明緣由,罔顧學生教室學習安全);

11.成績評分方式常依個人喜好而非客觀測驗成績(按:渠常向學生表示係用臉打成績,測驗及評分均未遵照教學規準給予學生成績評量,致渠成績評量標準屢遭家長投訴及抗議);

12.蕭師常利用渠進入班級上課或監考的機會隨處拍照或錄音蒐集資料(按:該行為並未經過該班導師同意,且渠更向該班學生表達拍照錄音的用途是要對他們進行蒐證;甚至亦向某些教師以威脅恐嚇的口吻表示:「現在被告的是我,以後就換你們被告」等語,讓許多教師、學生都在恐懼不安中過日子);

13.又接二連三請律師發存證信函給校內相關組織及人員(含各教評委員、輔導小組委員及家長會等)並有威脅恐嚇之嫌;

14.拒絕巡堂視導、辱罵長官、言行不一及公然說謊。

蕭曉玲經中山國中分別於96年12月13日、96年12月31日及97年1月11日召開3次調查小組會議,對所蒐證之資料予以討論後,逕提該校97年1月23日之教評會審議,並於教評會會議中就相關事證再進行討論後,始經表決程序後決議解聘。』

有網友質疑,監察院於102年2月27日,曾針對本案對北市教育局與中山國中提出糾正,認為「本案該校所組調查小組未符規定,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就校長與教師之解聘無一致性,此皆難辭違失之責」。

對此葉慶元回答,自己所引的103年教育部公函,就是對監院糾正的回覆說明。而且行政法院的判決效力,高於監察院的糾正案。糾正案是監委判定處理「不妥當」,至於解聘蕭曉玲的「合法性」,最高行政法院已經於民國100年判決蕭曉玲敗訴定讞。蕭曉玲申請再審,又於102年被駁回。

葉慶元進一步指出,就算柯市府不顧行政法院的判決,以監察院糾正案作為撤銷蕭曉玲解聘案的基準,但依據行政程序法121條,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而監院糾正案至今已經三年半,也已經不符法律規定。

他也表示,不了解如人本教育基金會等教改團體,「怎麼可以只因為蕭曉玲片面宣稱被政治迫害,就這樣盲目地支持一個不適任教師!」

http://udn.com/news/story/1/1980696

被老共封殺觀光人數時,就說不要政治干預觀光
怎麼自己就能用政治干預教育呢???
柯P原來還真的是政治白癡而已
當年的智商應該是-157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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