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runonetime
你想自由, 就自組公司管別人
三年約轉一年條件壓縮必定更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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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以前還沒"睡醒"的我可能想想盡辦法高升管人
不過我現在醒了,反而冷眼旁觀,看著一堆人在演戲
老實說,這幾年我觀察到其實有很多公司為了自身利益,做了不少虧心事
以現實來說,公司財大勢大根本無人奈何得了
但以因果來說,報應已經漸漸在運作了(富不過三代的原理)
所以如果你在這樣的環境下力爭上游,雖然只是賺錢,但如果仍依照公司方式做事
那也會慢慢被拖累,最後必傷
引用:
作者: mini
這算是「定期性勞動契約」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ticle_id=91136
從文中可知
所謂"定期" 並非必須做到這個時間
只是為了解釋資遣費而用
所以
雇主是有權解雇,雇主在未滿期限而解職,那需給資遣費 (除非如文中提到的但書)
勞動契約 不是 買賣契約
就算雙方當時都認可契約
如一方忽然主張
條目有違 平等原則 或 國家法令 那也可以主張無效
除非是特殊工作(比如事關機密)不然一般都傾向勞工利益說
如果手中有契約書
那可以拿去給民代或勞工局諮詢(不會要錢的)
真的搞不定那就只好讓勞工局來調解
一般來說勞動契約是軟性對等性質
如雙方同意就可以不照契約走
(口說無憑要另行書面證明,走人時要看清簽的是什麼單
"辭職/辭呈、離職、解僱" 在法律上的解釋都差很大)
如是單方故意不履行那當然就是違約
如是故意使對方不能實行契約而違約,比如雇主讓勞工工作環境變差什麼的
那也是可主張違反法令及平等原則
最後
勞工依法終止勞動契約的方式
一內容可以看一下
http://www.lex.idv.tw/?p=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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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