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車道及打方向燈同時做,不是不可
而是要確定後面來車不會撞到你
否則上了法院,看誰的責任大?
打方向燈只是交通法規的基本要求,不管有沒有車
要變換車道就要打方向燈
如同,十字路口有個"停"字,就必需煞停後再前行,不管當時有沒有車
台灣很多三寶,沒被抓到就認為交通法規不存在
我舉的例子是說明,這個三寶認定了打方向燈後,別人要讓她
所以是後面撞她的機車不對
幸好騎車速度不快,否則死了,上法院就跟法官魯罷
發生意外時我在現場看到,友人開車我在副駛座
我們車一直跟在三寶後面
是隔壁行車線的機車差不多到達三寶車屁股,三寶才突然打方向燈變換車道
我們的判斷已經到這個距離,上帝騎車也沒法避免撞上去,就是因為騎士速度不快才輕傷
至於酒駛,我不列入三寶,三寶是活在不知不覺的世界
酒駛根本就是馬路殺手,甚至可以歸類為謀殺犯
酒駛者難道不知酒駛是犯法的嗎?
沒有人酒駛被逮到後,會說台灣有這條法喝酒不能開車?
通常是心存僥倖,沒有這麼倒楣撞到人或是覺得很快開到目的地不會被警察臨檢
媽寶也是一樣,幾十歲的成年人,出了事找媽媽來,這類人自己從不覺有何問題
才會稱為媽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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