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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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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則報導在網路上很多討論
大家似乎搞錯了,把遺產的念觀及繼承權錯套到責任險上 民法第194條規定,侵權行為請求人為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哥哥為旁系親屬 證有侵權損害,提出相關證明,否則是無法理賠。 這是民法的規定 責任險是旅行社幫旅客投的責任險 旅行社或遊覽車造成旅客的傷亡給予責任的"賠償" 民法規定了直系親屬才有請求賠償權 這個哥哥可以拿到爸媽沒法拿到妹妹的,完全"合情理" 再強調一次這不是一般人保的意外險,意外險才會有繼承權的問題 如果全家出遊意外死光,關兄弟姐妹什麼事?對兄弟姐妹在實質上有何損失? 法令不是有說明嗎?除非你有撫養過意外身亡的兄弟姐妹,他死亡後你有實質的損失 否則沒有求償的權利 我想在台灣有人養兄弟姐妹或是被養的比例不是多數 倘若從沒有對兄弟姐妹付出過拿不到責任險的賠償,我覺得很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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