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一個論點,看得懂就知現行的規定是減少爭議
倘若一家四人出遊,爸媽和一子一女
不幸意外全走了
而祖父母也已經不在
表示這家人沒有直系親屬有請求權
不公~不公?責任險爽到保險公司不用賠
好了!修改民法把旁系的兄弟姊妹也納入可以請求賠償
以上案例,也就輪到父母雙方的兄弟姊妹去爭奪理賠
這些人會是兩個小孩的叔伯姑姑以及阿姨舅舅
叔伯姑姑爭的是小孩爸爸的請求權,而阿姨舅舅爭的是小孩媽媽的請求權
可是民法並沒有再遙遠的關係~外甥及姪子
兩個小孩的理賠還是領不到
請問是否又要修法把叔伯輩和阿姨輩的也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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