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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7-02-25, 02:17 AM   #4 (permalink)
cloudc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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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個論點,看得懂就知現行的規定是減少爭議

倘若一家四人出遊,爸媽和一子一女

不幸意外全走了

而祖父母也已經不在

表示這家人沒有直系親屬有請求權

不公~不公?責任險爽到保險公司不用賠

好了!修改民法把旁系的兄弟姊妹也納入可以請求賠償

以上案例,也就輪到父母雙方的兄弟姊妹去爭奪理賠

這些人會是兩個小孩的叔伯姑姑以及阿姨舅舅

叔伯姑姑爭的是小孩爸爸的請求權,而阿姨舅舅爭的是小孩媽媽的請求權

可是民法並沒有再遙遠的關係~外甥及姪子

兩個小孩的理賠還是領不到

請問是否又要修法把叔伯輩和阿姨輩的也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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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71 (2017-02-25),getter (2017-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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