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論壇說明 |
歡迎您來到『史萊姆論壇』 ^___^ 您目前正以訪客的身份瀏覽本論壇,訪客所擁有的權限將受到限制,您可以瀏覽本論壇大部份的版區與文章,但您將無法參與任何討論或是使用私人訊息與其他會員交流。若您希望擁有完整的使用權限,請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註冊的程序十分簡單、快速,而且最重要的是--註冊是完全免費的! 請點擊這裡:『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 |
|
主題工具 | 顯示模式 |
![]() |
#9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 |
![]() 補充一個論點,看得懂就知現行的規定是減少爭議
倘若一家四人出遊,爸媽和一子一女 不幸意外全走了 而祖父母也已經不在 表示這家人沒有直系親屬有請求權 不公~不公?責任險爽到保險公司不用賠 好了!修改民法把旁系的兄弟姊妹也納入可以請求賠償 以上案例,也就輪到父母雙方的兄弟姊妹去爭奪理賠 這些人會是兩個小孩的叔伯姑姑以及阿姨舅舅 叔伯姑姑爭的是小孩爸爸的請求權,而阿姨舅舅爭的是小孩媽媽的請求權 可是民法並沒有再遙遠的關係~外甥及姪子 兩個小孩的理賠還是領不到 請問是否又要修法把叔伯輩和阿姨輩的也納入? |
![]() |
送花文章: 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