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存在恐龍法官是事實,但,並非每個案件都是
也許媒體報導過於簡化誤導大眾,令人誤以為這個連帶賠償太超過了
其他網站有專業人士出來詳細分析,我消化後簡單整理為何會這樣判決?
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僱用人之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其實這是跟國賠的觀念差不多,公務員執行職務故意或非故意侵害他人,公務員的大老闆要連帶賠償,他們的大老闆指的是"國賠"
媽媽嘴的案例第一個重點認定是否執行職務
看過裁決書內容,兩位受害者是在咖啡店內被謝女下迷藥,雖然殺人是在外面發生
當時謝女是在上班時間店內幹的好事,法官認定這是在執行職務
第二個重點是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
裁決書指出當時店內有四人,老闆在辦公室,外場有三人
其中一名店員作證,曾看到受害者二人臉色有異,然後在店內呆昏一個多小時
法官認為老闆平常沒有訓練員工發覺客人出現異狀如何處理?怎麼不向店長或老闆報告?
如果有做這一步,多一點關心,這二人可能有機會逃過一劫
後來經過一個小時,店員發現兩老人不見了,連店長謝女也不見了
法官認為這是第二次機會,怎麼不去回報辦公室內的老闆,店長失蹤?
或是店長經常無故離店,大家習以為常?這表示這家店毫無制度,何來監督管理?
半小時後謝女殺人趕回店,因全身濕透換了衣服,剛好被老闆看到
老闆自己的證詞是,只有問一下怎麼濕身?謝女回答去玩跳水..
然後..最神奇是,老闆聽到這樣的回答沒有再問為何就回辦公室
法官在裁決書中不解,你身為老闆,店長是外場最高管理人,無故離店跑去瞎掰跳水
居然沒有再問詳情?
而且,老闆自己的證詞曾提及,他們店的規定是除非倒垃圾,否則上班時間不能離開店範圍50公尺外
大家看完以上的論據,老闆有盡到相當注意及對員工監督執行職務之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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