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YaYa07
那房客幹了壞事, 房東也該負連帶賠償責任了
學生幹了壞事, 老師也該負責連帶賠償責任了
司機出車禍, 老闆該負連帶責任, 因為那屬業務範圍
咖啡店是賣咖啡, 員工為了詐財而私自殺了客戶, 怎會一樣來相提並論呢??
若是營業時間在營業地點與客戶爭吵打鬥, 公司確實該負連帶責任
若是私人關係或私人時間與客戶或他人發生糾紛, 公司當然不需負任何責任
如果審判是如此簡單不用腦袋, 那還需要檢警法官幹啥, 吃飯等退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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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和老師的問題是沒有法源依據
所以土豪哥在飯店開毒趴害死了小模,租房給他的飯店業者無責
同理,八仙樂園租場地給辦粉趴,發生了塵爆,證實入場費八仙沒有抽成,純為租賃關係
八仙也沒有違反工安,法理上很難要八仙業者負責,責任全在承租場地辦趴的業者
有些法律問題,先找到適用的法源,員工和老闆之間就有樓上引用的民法188(雇用人之責任)
關於媽媽嘴案,我再解說一次
謝姓店長約兩老人到店內,在飲料中下藥
法官在裁決書說明,兩杯飲料,一杯咖啡一杯可可,都是店內餐點的飲料
就像你到任何餐館點餐,只要餐館內任何正式員工給你在食物中加料,怎能說這不是執行職務
沒有這麼難理解,舉個簡單例子,麥噹噹有個員工有天心情不好在你的漢堡中加料,請問你找誰算賬?
當然是員工和店家
重點是二人昏倒癱瘓,被移到外面殺害
法官認為其中的因果關係,是先下藥迷昏後才把人扶到外面殺害
在飲料下藥的行為跟到外面殺人的行為,兩者的因果關係沒法切割
謝女下藥到兩老人昏迷,之後他把人扶到店外,其中還故意支開另一員工,要他去打掃廁所
還運用了店長的權力,故意跟另一員工調班
整個過程都在他上班的時間上班的地方,下藥的飲料也是公司的飲料...
這都不能算是業務範圍?什麼才算?
還有個重點是,兩老人家不是普通客人,是這家店的熟客,全店的人包括老闆都很熟絡
所以死者家屬才會超不爽,被信任的人殺害,老闆似是兩手一攤,關我什麼事,為何我要賠?
顯然家屬不會在乎幾百萬,官司打到現在律師費也花很大,據他們的律師說法是要爭一口氣
才會民事連帶賠償官司分開提告,老先生的兒子告老闆和股東幾人已定讞
老太太的媽媽和妹妹另外告這家店(等於拐彎告老闆)
我說新聞報導內容太簡化,如果有時間把裁決書看完,你就不會覺得審判是如此簡單不用腦
下面是是裁決書全文
http://djirs.judicial.gov.tw/fjud/in...pzmSZDhb1Kc%3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