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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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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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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下面法官的心證,奇怪?明明是你法官個人主觀的心證 憑什麼說是"客觀上足以引起社會一般人同情" 我們這裡有人同情性侵犯嗎?大學生是該好好念書,跑到別人國家性侵當地女性 這類人是"無法無天"?他們的母國對這性侵可嚴得多,還敢在台灣犯案,是什麼心態? 我還以為見鬼?足堪憫恕之處,這種話怎會出自法官之口,而是對性侵犯說 哪被性侵的受害者是活該嗎? 引用:
看看下面,剛好新加坡也有同樣的判決 這案例要特別把內容貼出來,怎麼看都不像強姦 夜店玩釣到個夜店咖女生,幾名男生中,他跟其中一人回酒店發生關係 因為酒醉...其他幾人也跟著上,也就是沒得她同意 如果,這案發生在台灣,我敢保證性侵都不一定成立 我們的恐龍法官會說,是你自己玩過頭,事後不認帳 客觀上不構成性侵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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