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getter
但是台灣根本不管刑期多重,只要不是「死刑」,最多就是「關30年」,那些超過 30
年以上的包含「無期徒刑」形同虛設。會嚇阻犯罪? 別騙人了,在加上緩刑、假釋 ...
過去有不殺命案,亦是這些假釋者的在犯案。 之前某新聞有位殺人犯,先前也是因為
感情問題殺人,在假釋後細故,又再度殺人。請問「法官」跟「同意假釋」的司法人員
這些司法人員、律師、法官們,要不要背負殺人的罪責呢? 國賠? 或是瀆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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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殺人前科,假釋出來又再殺女友,而且手段也相當兇殘,在大街上用行刑式方法把女友槍殺
法官又用"可教化"來免他死,奇怪?此人有殺人前科,第二次再犯,帶槍出去時就知不是臨時起意,顯然先前的教化失敗....
不過...鄉民用嘲諷的方法幫這個法官腦補,他主觀認為這個殺人犯可教化,而教化之責並不是法官的責任
沒教化好放出來是"法務部矯正單位"的責任,所以法官無責,有責都是法務部的錯
回到這個燒死女友的案子
不難理解台灣法官的思維模式,根本就不想判死,東拉西扯自己寫的內容前後矛盾
法官考量分好幾個層面
1.其殺害手法甚為兇殘,造成被害人承受極大痛苦而死亡,犯罪情節實屬重大
2.這個人無前科,想要和解,想要賠償..真實狀況是"沒有",法官只顧他有想過要這樣做
就認定他是良知未泯
3.他在一審時沒有吐實,其實原審時他是沒有認罪的,到了二審知道逃不掉才認罪
這也能算得上是有悔意?有悔意應該一審就全部坦誠
3.因為跟死者曾是情侶關係,殺人也是出於分手後一時憤慨...這是他情有可願,不像隨機殺人
這論點一下把第1點殺人手法情節實屬重大翻轉過來,成了未達罪無可逭
難怪...情殺案如早前的宅王當街砍女友幾十刀致命的案件,同樣沒判死,沒記錯還輕判二十年
法官的認知情殺案不是什麼嚴重情節,不管兇手用什麼殘忍的手法,也罪不至死
鄭捷的問題剛好跟本案相反,他用刀刺中無辜者的要害,單論手段比不上用火燒兇殘
可是他殺的是不認識的人,符合本案所說的"其惡性與「任意殺害與其無關之他人而造成社會大眾恐慌與不安」之行為有異"
所以鄭捷是殺陌生人的情節嚴重,足以蓋過他用什麼方法殺人
對這方面,我一直不理解的,殺無仇無怨的陌生人當然可惡
可是殺的是女友,這個曾有親密關係的人,也殺得下手,不是更可惡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