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cloudchine
不知加拿大證人的權利,能否請律師陪同?以及傳喚三次不到案又沒有正當理由 就可以拘提?
台灣的司法就利用這個漏洞,明明鎖定了這個案件的嫌疑人,怕證據不足
先用證人來傳喚他
檢方可以拒絕證人的律師陪同
這個證人被帶到調查局或地檢署一個小房間偵訊
很可能在心理恐懼下以及被恐嚇作偽證很大罪,又不得不回應,身邊沒有律師,不小心說了不該說的
被檢察官逮到有力證詞,莫名其妙馬上改列被告
更奸詐一點的,從頭到尾都不說當事人是什麼身分,就是避重就輕不讓當事人知道自己的權利
像錄影片中哪個拿著搜索票的人員,支支吾吾說什麼犯罪嫌疑人
其實一般人遇到這種事早已嚇破膽,怎敢去查明自己是證人或被告或是什麼身分
胡里胡塗的被帶走,如果沒錄下來做證明,調查員或檢察官也不會認有說過"犯罪嫌疑人"
反正如果最後變成被告,你也不會去追究當初被帶走偵訊時的身分是什麼
歐美陪審團制,據了解很多細節是絕不能含糊,只要檢察官有違反程序,哪怕是一點小事情
被告的律師只要向法官提出,檢察官起訴程序有瑕疵..就沒法再審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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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證人是可以請律師的,因為並非人人都懂得法律,但證人只能在庭上自己自述,律師無法如替被告般的合法辯護,但律師可在私下(法庭內)予以法律的支援。
請不請律師不是必要或強制性的,一切依照個人需要而定,一般證人不大請律師,但是會請保安或申請警察保護入出庭。
證人在對重案的指證很關鍵,如不在法院通知下適時的出現作證,那會導致案情的複雜化,甚至因證據力不足撤銷控告。
證人的出庭通知書要由法院以掛號快遞郵件寄出,收到通知書後如無法出庭要作合理的解釋,例如生病無法出庭的醫生證明。
如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那是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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