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到電腦紀錄就一定要講
只有帳本才能當法庭上的佐證
其他都是可栽贓作假的(可主張不足為證)
因為電腦帳本可以對帳
追查錢的流向是否如事實跡象
其他的東西
如沒第三方登入紀錄,比如 ISP的IP使用紀錄
沒有筆跡可核對, 你能說這些內容一定是本人打得嗎?
只要有人如CIA一樣不擇手段
給你事後存一些內容
再用簡單的軟體改時間搓不就好了
現在北檢拼命透露數位內容
實在很難不讓人有這些聯想
如果配合當事人的語病自白
要實現電影情節不是不可能
所以律師才會常常對當事人建言 不要多說,為的不是怕檢方
而是 多說多錯 禍從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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