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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8-03-07, 04:22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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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 胡椒粉驗出含砒霜超標判無罪 檢方上訴三審

台中市誼興公司林姓老闆,向化工公司購入工業用碳酸鎂,販賣給彰化縣謝姓堂兄弟,添加入「佛祖」、「彌勒佛」等牌胡椒粉,被檢驗出含砷(砒霜)超標,經檢方依違反食安法攙偽假冒罪起訴,一、二審判決無罪,台中高分檢檢察官不服,上訴三審。

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食品藥物管理署的函文,認工業使用的添加物,添加於食品,如有事證顯示有違反食安法的攙偽假冒情形,才不排除適用此函文釋義,不能作為被告不利的證據;而台中高分檢察官認為本案顯有攙偽假冒犯行,違反最高法院的判例,因此檢方提起上訴。

上訴書指出,林中柱是台中市西區誼興公司負責人,謝仁貴為彰化縣彰化市進興行負責人,謝明吉為彰化縣彰化市進興公司負責人。謝仁貴、謝明吉為堂兄弟關係,自父親輩起,即經營胡椒粉等產品的製作買賣。

三人均知台南縣善化鎮允成化工公司為化學原料製造公司,並非食品製造業者,所製造鹽基性碳酸鎂屬工業用,不可添加於食品內。林中柱竟向允成化工以每公斤50元或41元價格進貨,然後轉賣給謝仁貴、謝明吉添加入雙喜、佛祖、彌勒佛、五香蒸肉粉等牌的胡椒粉。自102年6月開始製造,103年11月遭彰化縣衛生局查獲。

檢察官查出,允成公司所生產之鹽基性碳酸鎂,僅供工業用,不可食用,與食用之碳酸鎂,價差3至 4倍:允成公司的鹽基性碳酸鎂包裝袋上,已明確以括弧內標示,禁止用於食品。

再依允成公司105年12月29日,答覆法院的105函說明「一、本公司產品碳酸鎂,於紙袋外包裝明確標示中英文『禁止用於食品』,直接銷售之客戶說明此為工業製品,不可以做食用。二、碳酸鎂包裝紙袋外觀及印刷內容如附件,請查照。」。有關食用與工業用之價差,工業用是每公斤50元或41元,食用級碳酸鎂是每公斤171 元。

檢方強調,砷為中藥砒霜之成分,是毒性甚強之物質,將含砷過量,僅能供工業用之鹽基性碳酸鎂,供人食用,可導致中毒及致癌。可供食用的碳酸鎂,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圖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砷必須在4ppm以下。本件的碳酸鎂砷含量6.4ppm,鐵雖無規範,但含量高達477.6ppm。

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所建置之健康風險評估資料專區對於砷有下列介紹:「砷是自然界分布極廣的有毒類重金屬元素…砷進入人體的主要途徑是飲水和食物,食物中含有有機砷和無機砷,其中以無機砷毒性較強。

無機砷中又可分為三價砷及五價砷,中藥的砒霜誤服或超量使用可引起急性中毒,長期使用或接觸含砷物質可導致慢性中毒國際癌症研究中心將砷列為「使人體致癌之物質」。

被告等以明顯有害人體健康,僅供工業用的低廉碳酸鎂,混充攙入供人吞食之調味品上,並在終端產品之標示上面,不但多數未註明含碳酸鎂成分,且特別強調「純」、100「純」、「正」、「高級」、「辛辣調味品」等文字,足以讓消費者相信為極品食品的標示。

其行為使消費者無法從一般可得資訊或消費經驗,判斷真偽,破壞消費者對食品之信任。此種以假混真,利用消費者鎮的之錯誤判斷行為,屬食安法所規範的攙偽假冒。乃原判決無罪,有違最高法院判例意旨。

檢察官強調,毒品我們可以拒絕,但食品是全民、全體消費者都無法拒絕。以低廉有害健康的工業用品,混充食品供人吞食,其危害並不亞於毒品。如可以如此混充,而無攙偽假冒犯行,則已非單純違法的問題而已,從此我國食安的管理,國民健康的維護,將蕩然無存。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015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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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顯然法律攻防的重點在 "食品藥物管理署的函文"
這就要回朔一則新聞
藥廠賦形劑重金屬超標 食藥署只罰錢了事
(當時算是大新聞,讓很多胃散下架)
劣藥 是重點之一
因為台灣的中藥(粉/原料)幾乎的來至大陸,而其中都殘留重金屬,礙於現實不可能限制無重金屬而導致中藥在台灣絕跡或變黑貨

當時的新聞也是 氧化鈣裡有砷
那 氧化鈣與碳酸鎂 有何關係?
可以看一篇文章
https://www.masters.tw/21962/%E5%B7%...87%91%E5%B1%AC
(原來 氧化鈣與碳酸鎂 化學性質接近 都是賦形劑 只差在用的食品不同)

提了這麼多回過頭講簡單點
這不是一起單純的法律見解問題
而是 中藥、食安法、詐騙 環環相扣的問題
你檢察官主打食安法
辯方就拿 食藥署的文擋(食藥署礙於現實不可能禁止中藥不能有重金屬)
而稱 這最多只是劣藥

為何要提這個新聞
只是好奇為何一二審都無罪的原由?
覺得檢察官一直想用食安法法條將其定罪
一二審證明了很難
應該改用詐欺才對
才不會最後廠商變成三審無罪的冏態

現實與理想常是相衝突的
真可謂 活在當下才有本錢指望未來
mini 目前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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