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的狀況迪西不清楚 ...
在台灣迪西到是認知兩個禍害遺千年的東西
1.人權團體。
2.人權公約。
在台灣這些犯人,多數知道某些人不可以傷害要避開,不然法院必判死刑,沒辦法利用
「有悔意、抄佛經、宗教信仰、有意和解、裝有精神疾病等等」來達到法官判定「有教化可能」來脫罪。
之前有個新聞,某犯嫌因為某故開車撞死被害者跟被害者的律師。法院判決因為撞死律師,
惡性重大、違反人權公約,要判死刑。
懂了嗎?只要被害者不是法官、律師、大官、政客 等,法院都會判定「有教化可能」,只有
一種例外,就是社會輿論壓力難平的狀況,之前的「台北市捷運的無殺別連續殺人案」就是
犯眾怒,不然套據南部殺國小童的犯人說過的話「在台灣殺幾個人也不會被判死刑」。
這樣離譜的犯罪心理,說白了就是上述那兩個條件培養出來的,不是嗎? 甚至有新聞也要報導
某殺人犯進法庭更直言「人權公約」不可以把他判死刑咧。
很久就有的新聞,原本是人權團體的某法官、某律師,因為變成被害者家屬後,就徹底改變「反對
廢死」。
就連號稱最民主、最有法制的美國,有很多州都有死刑並且執行。甚至也有曾經廢死之後又恢復並執行
的州。其理由是「廢死帶來的犯罪嚇阻效果,不及死刑,導致犯罪率增加」。
台灣之前某位典獄長都說了,那些求假釋、求脫罪的罪犯,一切的「有悔意、抄佛經、宗教信仰、
有意和解、裝有精神疾病」等等行為都是假的。當目的達成的時候,就會立馬恢復凶狠模樣。演技堪比奧斯卡。
這些論述聽在人權團體耳中非常刺耳,只會說「這是個案不準」並拒絕討論。
可能司改會要改一下,要在法院當庭、監獄的假釋驗證時,要做心電測謊檢驗,才會有科學依據說,
到底有沒有教化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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