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發生女嬰遭虐死案件,台南市長黃偉哲今原訂北上參加行政院會,臨時取消行程,緊急與市府局處開會研擬未來兒保相關措施,並在下午召開記者會。黃偉哲受訪時表示,目前虐兒過失致死罪從7年以上到無期徒刑,刑度雖很重,但若直接以殺人罪來認定,不失為可行的方案之一。
黃偉哲表示,虐兒從7年以上到無期徒刑,刑度也是很重,若用殺人罪,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死刑,這部分可以考量方向,基本上大家認為虎毒不食子,對於虐待下一代以過失殺人方向處理。
他認為,若法界統一見解,改以殺人罪來論,不要過失不過失了,殺人就是殺人,這樣的刑度從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死刑;若法界不這樣認定,將來在立法院可直接對兒少立法,因兒少還未成年,較沒有抵抗能力,對於遭父母、親人虐待容易有價值混淆,且年少受虐的人,長大後常變成施暴者,這也是過去社會學者很常有的學術證實,所以要防範於未然。
黃偉哲表示,從執行面角度來講,兒少虐待致死,不要認定以過失致死,直接以殺人罪來認定的話,他覺得不失為可行的方案之一。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599162?Idle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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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好天真歐~
台灣的六法全書對殺人罪,不像美國還分等級
殺人罪要是成立就是 故意殺人既遂
法律上還有一種是 過失犯
像這起案件,如果沒有客觀事實可以證明認定犯人 "就是要執行殺人計畫"
那根本很難以殺人罪定讞
過失致死罪最重只判5年
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黃偉哲是在疼惜施暴者嗎?
拜託~台灣法官都是念彿的好嗎?
要用殺人罪起訴很難成立的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