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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港人不會做 應該這樣 A看B不爽 (比如 蘿蔔看蛤蟆不爽) 挪用海外金庫花一百萬找5港手來台圍毆B (條件不能打到葛P,最好是未來一年都站不起來 <<很簡單每個人負責一部分) 每個人隔一天抵台、最後一位握有B的長相、每一位有一張回程的預約機票用來繳給對應的同夥 一打完馬上分別坐飛機去杜拜、歐洲、夏威夷、日本、印尼 玩一玩再回香港 (來台一日打工行程有得玩又有得拿且風險低) 以上有何意義? .因為沒有人"入土"所以"送終"條款改了也無關... .以後台灣有錢人有福了,與其打官司不如花錢出氣 (如果再細膩一點,A找C去香港找打手大概套裝行程110就可以) .阿蔡表示支持港人來台犯罪,所以有總統背書公務員必須消極辦案 公務員可以說因為手法細密找不到人,請B自認倒楣 =========== 話說那個民調 (市話+手機) 有沒有問題啊? 因為想到一招 黨員不是有留聯絡資料嗎? 所以 市話+手機 很可能是同一黨員 一人多票不就沒問題了... 此帖於 2019-06-14 08:25 PM 被 mini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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