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了吉了........
可是.......告發? 為何不是提告?
因為一般人不懂兩者差異
妨礙名譽是告訴乃論,不是直接提告嗎?
看了懂法律的人基本解說,原來告發後,告發人的代誌就結束,丟給檢方去辦理
最後要不要辦下去或起不起訴,全由檢方決定,告發人不會去追訴的
這就表示,檢方不會回頭跟告發人要證明,當然也不用出示論文
果然....法律人才濟濟的黨,不是浪得虛名
是的,還出示了一堆證明文件....可是又有不少專業網民拿來檢視,問題可多了
幾乎都沒有簽名? 年份對上去兜不起來
感覺上就是先應付了再說
最好笑有一份文件,最下面有這句註明
(8)1982年11月10日「WD from course- financial difficulties. (因為財務困頓退課)
鄉民都看到霚煞煞? 自己翻箱倒篋找出來的東西,都不會先檢視過才拿出來?
大家都呼籲他要出來好好解釋,是退學或退了課桯? 財務困難這個理由? 不會罷?
是哪年跟老爸鬧翻了斷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