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者為了確保調查活用度
就算對象是可能嫌犯(未來的被告)
也很喜歡用證人身分來傳喚要調查的對象
這是因為
.卸下心防
.證人不能拒絕傳喚且最重要的是
.證人無說謊的權利 (只能選擇不答)
一旦是證人身分說謊且簽名後,而未來證明說謊就有偽證的刑責 (除非你是親屬)
反之
如果是被告,反而比較沒顧慮,說謊且簽名並沒有偽證的問題(不過未來法庭上會認為狡猾,給法官不好的印象)
但如果是被司法警察傳喚問話
那又是另一種情況
談話時不須像面對檢察官時字字斟酌(有全程錄影音的情況)
只要在 最後的偵查紀載書上
好好的審視一番
該糾正的就糾正
最後才簽名
原則上就是看問話的人
一開始態度有沒有敵意,有的話表示他已有定見,此時你就省省話吧,多說多錯
沒有那就有問必答,對自己不利的就是不知道但避免反問對方激怒他
不過這些人大多經驗老道 (看多形形色色的問話對象)
要用敵意判斷是有點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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