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退燒藥上機,法令上能不能罰,當然有爭議
世界各國機場防疫管制嚴謹不一
假設有人在國外回台灣,該國機場有量體溫管制
吃下退燒藥,先過第一關
第二關就是搭飛機
實務上應該誠實告知航空公司,由他們評估要不要給上機或是做位置適當安排
不只有回到台灣入境時才告知吃下退燒藥
如果確診,會害同班機的人及機組員隔離,飛機要消毒
請問航空公司能否要求民事賠償所有損失?
所以要誠實,就應該在起程的地點就要誠實告知
不過.....人之常情,要逃難回來,誰會管哪麼多
只是入境後才通告,之後確診,害到的人比較少而已
話說 姑婆勇是內政部長,又是律師出身, M大敢說他是錯的?
大家要聽時鐘的?還是聽內政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