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現在誰開的?
罷免案連署偷跑官司
法院作為第三方仲裁,理論上該回歸原始立法精神
為什麼要規定就職滿一年,讓選民有充足時間去了解這個新上任的官員做得如何?
哪有一上任就發動連署?
就算他一上台做得不好,說不定一年後他進入狀況,之前連署的人反悔?
執政滿意的民意是會變動的
怎樣會拿一年前的連署,拖時間才送件?
有點法律常識都知違背了立法的原始精神
既然法條沒說清楚,又怎能交給中選會自己解釋?
這類官司也真有奇怪的標準
當年喬王關說案,被老馬的黨中央開除黨籍
法院管到人家黨的內規,還找出程序上的小瑕疵
判決老K不能開除老王的黨籍
莫名其妙,人家有個中常會,開臨會經過討論,關說案算不算情節嚴重嗎?
法院卻在這黨籍保衛戰中雞蛋挑骨頭,幫喬王解套
到了罷免案,偷跑犯規事實如此明顯
老K真的去死一死算了,不管在朝在野,法院似乎都偏幫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