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2-11, 08:5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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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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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rezard 所發表
有可能侵犯隱私權。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二 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而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
三 已公開之資料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四 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五 依本法第三條第七款第二目有關之法規及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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