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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兩對都只有說說爾以 :on_16: :on_14: :on_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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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宗偉 來一首背叛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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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宥嘉 [我愛的人]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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ㄣ..... 天師... 您當初有 2 個證人 + 公開證明嗎? 否則... 婚姻不存在的呦... :on_14: :on_14: :on_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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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 有請客過嗎??? 如果沒有的話 海霸王是個不錯的 choice... 哈.. :on_14: |
辛苦你們了:on_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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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補一樓... :on_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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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都那麼努力了.. 姑姑住院前 也得咬緊牙 努力以赴 再蓋一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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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瞭解... 我也要睡了... 藥性真的快發了... :on_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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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 奈 :on_63: :on_63: :on_63: :on_63: :on_63: :on_63: :on_63: :on_63: :on_63: :on_39: :on_39: :on_39: :on_39: :on_39: :on_39: :on_39: :on_39: :on_39: :on_30: :on_30: :on_30: :on_30: :on_30: :on_30: :on_30: :on_30: :on_30: :on_67: :on_67: :on_67: :on_67: :on_67: :on_67: :on_67: :on_67: :on_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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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稍微好一點
又可以上來回覆文章了 :on_79: :on_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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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改了啦:on_61: :on_61: 今年的五月四日三讀通過「結婚,應以書面為之, 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籍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舊條文中的第一個要件,「應有公開儀式」的文字已經不見了, 也就是說新法條已經摒棄了儀式婚,不以公開舉行結婚儀式作為結婚的要件。 新修正條文這次增訂一個要件,那就是「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沒有書面, 就不得稱為結婚。這裡所稱的書面,應是指類似「結婚證書」的文件, 其中文字應含有結婚當事人雙方都表明願意結婚的文字, 二人以上的證人都要在書面文件上簽名,這書面文件便是解決爭議最好的書證。 一有爭議,只要翻出書面文件,白紙黑字擺在面前,想賴也無從賴起。 此外,新條文增訂另一個要件:「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籍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法條中既有一個「應」,就有非辦不可的意思,沒有到戶籍機關辦理結婚的戶籍登記, 就不發生結婚的效力。這就進入學者所稱的登記婚主義的時代。 立法機關為了讓民眾有一段時間適應新法,特地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四條之一的條文, 明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之民法想在明年五月以後結婚的人可要注意了, 花費大筆金錢的結婚儀式可以不舉行,結婚的戶籍登記卻不可不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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ㄚ姨 結婚算不算 我才不管 ~~:on_79: 最好 ㄚ姨 多結幾次 ~~:on_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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