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萊姆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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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rielee 2007-12-07 07:27 PM

引用:

作者: 猜謎人 (文章 1856453)
其實228離現在不久,很多人都還在,要探究歷史應該沒問題,據說當時司馬遷寫荊軻時,還有問到相關人士!﹙司馬遷是當時我們的SNG:on_14:﹚只是看到一個事件被政治這樣消費,真不知道該說什麼。

古代人也許心機沒有現代人重,會跟你說實話:on_14:

getter 2007-12-07 09:31 PM

引用:

作者: barrielee (文章 1856488)
哪找不到台灣對屠殺的定義為何?
百科出現不同國家,林林總總的定義,你愛採用哪種,隨你高興

當我問你對"屠殺的定義時"
你的觀點呢? 我發現你只有往西邊扯,扯完了呢?
我還使不見你的答案。 總歸一句。你就是沒說。
對你來說"屠殺"就是禁語,也就是跟我對話的原因嗎?


引用:

作者: barrielee (文章 1856488)
不能判斷真假,你可以當真,我的態度是不能判斷真假存而不論(這個論是指結論),等待將來多些證據出現,這是大家對研究的能度不同

有沒有被動手腳,全世界研究近代史的專家都會提出同樣疑問,這部分留待他們來解決

也許末必是全部真相,至少民進黨官方版本的責任歸屬指蔣介石是元兇之說,是否要重新研究補強資料再來指控?

各地專家學者們看過蔣介石日記都說足以令兩岸官方版本的近代史重新改寫,等著看吧

蔣介石日記是蔣介石自己的世界,又未必準確,而蔣介石日記本身有沒有被動手腳,也沒人能保證。也許現在是結果A,但若干數十年後也許變成 B,但過百年後呢?也許又變成 C。 歷史有時後也跟科學是一樣的,當還是理論就可能被推翻的,定律也會被打破。


引用:

作者: barrielee (文章 1856488)
我沒說過小女生的故事是正確,只是告訴你邏輯上出現第二個"可能的版本",維基的版本未必是真,其中可能有一真一假,或甚至兩者皆為假

那你進入了你的矛盾了,當你提出了觀點"看到的未必是真相",小女生的故事,
引誘式的觀點在套別人的話,說老半天最後扯出了"看到的未必是真相",真是
乎嚨人,證明一件事,你真閒阿。


引用:

作者: barrielee (文章 1856488)
現今的228資料多如牛毛,我不是專家,無法下任何定論

我也不是專家,至少我有我的看法與想法。

每個人思維可能各自的生活經驗、文化環境、知識的增減,而做改變與調整。
你不提出也沒差別,因為說不定你有你的不便之處,說出來了反而對你不好
也說不定。


引用:

作者: barrielee (文章 1856488)
我的長輩沒有這種想法

那真恭喜阿。


引用:

作者: barrielee (文章 1856488)
我跟你不一樣,我不止對你引述的史料存疑,自己引述出來的我也一樣存疑,只是告訴你歷史事件存著如此重大差異時,該不該太早下結論?

就史學家、學者來說,或許是不該太早下結論,但是呢? 結論又不是說了就不能改,
的東西。

何況我又不是專家,看你提一推,半推半否的,還真像極了專家或是從事相貫的工作。

如過真照你說的『自己引述出來的我也一樣存疑』,那你之前提的就都成了不倫不
類與矛盾嗎?

barrielee 2007-12-07 11:04 PM

引用:

作者: getter (文章 1856535)
當我問你對"屠殺的定義時"
你的觀點呢? 我發現你只有往西邊扯,扯完了呢?
我還使不見你的答案。 總歸一句。你就是沒說
對你來說"屠殺"就是禁語,也就是跟我對話的原因嗎?

你引用百科的定義,是西方人的觀點
其實是你自己在扯,去查百科找到一大堆屠殺定義,實在不知又能代表什麼?
拿這些定義來說明228是屠殺是沒錯的?
既然中國有禁忌,台灣沒有自己的定義,在我的認知屠殺是有計畫的集體殺戮行為,如南京大屠殺或納粹的種族殺戮,要滅絕對方,因此,"我個人"認為鎮暴死傷不算歸類入屠殺行為
你不必再為此反駁,下定義的人對屠殺是"主觀的認知",你才會找到"一大堆不同的定義",這點爭論下去也沒任何意思
我的問題是在中國社會把228定調為屠殺是極其負面,無助撫平歷史傷口,難道真的每次說屠殺要搬出百科來解釋告訴別人你是對的?




引用:

作者: getter (文章 1856535)
蔣介石日記是蔣介石自己的世界,又未必準確,而蔣介石日記本身有沒有被動手腳,也沒人能保證。也許現在是結果A,但若干數十年後也許變成 B,但過百年後呢?也許又變成 C。 歷史有時後也跟科學是一樣的,當還是理論就可能被推翻的,定律也會被打破。

是不是個人世界?等有天看完再說吧




引用:

作者: getter (文章 1856535)
那你進入了你的矛盾了,當你提出了觀點"看到的未必是真相",小女生的故事,
引誘式的觀點在套別人的話,說老半天最後扯出了"看到的未必是真相",真是
乎嚨人,證明一件事,你真閒阿。

小生女故事不是我的觀點,是我看另一派的研究,引用出來給你參考,何來矛盾?
你不斷重複同樣的問題,上面早就回答過不多少次,你不知是真不懂還是假不懂,看來你比較閒




引用:

作者: getter (文章 1856535)
我也不是專家,至少我有我的看法與想法。

每個人思維可能各自的生活經驗、文化環境、知識的增減,而做改變與調整。
你不提出也沒差別,因為說不定你有你的不便之處,說出來了反而對你不好
也說不定。

我是說~結論<-----有沒有看清楚這兩個中文字?




引用:

作者: getter (文章 1856535)
那真恭喜阿。

不用恭喜,這是很正常的事




引用:

作者: getter (文章 1856535)
就史學家、學者來說,或許是不該太早下結論,但是呢? 結論又不是說了就不能改,
的東西。

何況我又不是專家,看你提一推,半推半否的,還真像極了專家或是從事相貫的工作。

我只是個不學無術的人,不是什麼專家,如果是專家根本不會有時間跟你耗

引用:

作者: getter (文章 1856535)
如過真照你說的『自己引述出來的我也一樣存疑』,那你之前提的就都成了不倫不
類與矛盾嗎?

歷史上有很多事件演變,正如另一篇我舉李敖錢穆的例子,當考古出來的東西一翻兩瞪眼,沒有什麼好辯的,針對228事件,加入了太多太多政治因素,及現代政客的思維,弄到真相很難出現,史學家認為除了考古出土文物,日記是其中最好的歷史考證過去的資料,因為是當事者每天的紀錄,不像228口述部分有失真,時間久耐,記憶有錯誤,或許會漏掉一些細節,所以我才會說小生女變成老人回憶過去也許整體是真,但中間有些情節會否忘掉,或記憶錯誤
對於不同的研究,出現不同說法,採取保留的態度,有何矛盾?
你又犯同一個毛病,沒有仔細看清楚別人的前文,自己引述出來不並是反駁你我的引述才是真,只是告訴你事件可能的另外一面給你參考,不要太早下定論(這個論點又要再重複)

getter 2007-12-08 12:24 AM

引用:

作者: barrielee (文章 1856604)
你又犯同一個毛病,沒有仔細看清楚別人的前文,自己引述出來不並是反駁你我的引述才是真,只是告訴你事件可能的另外一面給你參考,不要太早下定論(這個論點又要再重複)

這只是證明我跟你的想法、思路、觀點、解讀不同,而非你說的沒有仔細看清楚別
人的前文,所以就有一幅畢卡索各自看主題。

但是你所謂的不要太早下定論的觀點,對我來說你卻繞圈圈,我看就成了那是你
的論、想法,根本就讓我有不要太早下定論的觀點的解讀。

而我提出的問題時,你也是未答而是再開一壺。直到最近一次我才看的你的答案。

你當我是大文豪可以看透你認為的玄機喔。

你的結論就是『不要太早下定論的』。

你的屠殺定義就是『屠殺是有計畫的集體殺戮行為,如南京大屠殺或納粹的種族殺戮,要滅絕對方,因此,"我個人"認為鎮暴死傷不算歸類入屠殺行為』。

就這樣啦。 不用回也沒差了啦。

barrielee 2007-12-08 12:58 AM

引用:

作者: getter (文章 1856634)
這只是證明我跟你的想法、思路、觀點、解讀不同,而非你說的沒有仔細看清楚別
人的前文,所以就有一幅畢卡索各自看主題。

但是你所謂的不要太早下定論的觀點,對我來說你卻繞圈圈,我看就成了那是你
的論、想法,根本就讓我有不要太早下定論的觀點的解讀。

而我提出的問題時,你也是未答而是再開一壺。直到最近一次我才看的你的答案。

你當我是大文豪可以看透你認為的玄機喔。

你的結論就是『不要太早下定論的』。

你的屠殺定義就是『屠殺是有計畫的集體殺戮行為,如南京大屠殺或納粹的種族殺戮,要滅絕對方,因此,"我個人"認為鎮暴死傷不算歸類入屠殺行為』。

就這樣啦。 不用回也沒差了啦。

不要太早下定論不是我的結論,是建議,接不接受是你個人的事,而你在上面已經回應作出結論,將來發現結論有問題可以不斷修正,這點我沒有任何意見

提供另類資料給你參考,這個論點從最早到現在都沒有改變是你自己在繞圈子,不是我

我的中文程度很普通,只是用最淺易的我手寫我口而已,內容是不斷重複之前的論點,你要到現在才看得懂我也沒辦法

我的想法不是屠殺定義為何?而是在台灣人社會強調這是屠殺是否適合?因為你大慨不可能跟別人討論228時説288是大屠殺,然後補上一句"根據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屠殺的定義....結果你扯出維基百科定義之說法,是你將我的point轉移至定義的爭論,上述已經強調沒有幾人個會聽到屠殺然後去查百科定義是什麼?大部人會憑過去學習或曾接收過的資訊去主觀定義屠殺是什麼一回事(說實在,你不引用維基百科我真不知在百科沒有中國人的定義,只留下一句在中國是禁忌)

討論就到此結束,不好意思搶了貓大的主題地盆變成我們的場子

Dingding 2007-12-09 01:03 PM

引用:

作者: getter
我想應該也是有…。

引用:

作者: getter
我不指望國民黨有什麼賠償,但要還原歷史的真相,而不是一句民逼官反一語帶過。

那請問,歷史的真相是什麼?
那些民間學者做的研究?文學家寫的故事?來自國外的報導?民進黨政府公佈的資料?還是「你想」?



這位「我想」兄台
歷史的真相,在閣下心中恐怕都是你想就可以,是吧?
反正不管怎麼說,國民黨公佈的真相,只要不符合你想的,我看應該都是不誠實,都是假象

我想您的意思就是如此吧!!



能把我逼出水面,閣下還真是第一名。

Dingding 2007-12-09 01:10 PM

引用:

作者: getter (文章 1855253)
就因為現在還看到真相,才要還原歷史,破除誤解的迷失。

既然閣下已經看到真相了
還要還原什麼歷史?









能把我逼出水面的第二人依舊是閣下

barrielee 2007-12-09 02:51 PM

引用:

作者: Dingding (文章 1857197)
既然閣下已經看到真相了
還要還原什麼歷史?









能把我逼出水面的第二人依舊是閣下

D大:
算了罷!
當史學家不敢用"真相",只用"高度真實性"時,甚至對老蔣一生的複雜性,難以下定論..加上日記還有未公開的部分
台灣這裡有人竟然比史學家還偉大,敢下定論,甚至直指"所謂真相",老蔣就是元兇

請問,我們還有什麼可以討論下去的意義?

getter 2007-12-09 06:29 PM

引用:

作者: Dingding (文章 1857195)
那請問,歷史的真相是什麼?
那些民間學者做的研究?文學家寫的故事?來自國外的報導?民進黨政府公佈的資料?還是「你想」?

兄台,你這樣講話非常的激與巫毒,歷史的真相應該是可以考證的。
而不是你認的「你想」? 又不是羅貫中的三國演義,

而且我也提過, 歷史有時後也跟科學是一樣的,當還是理論就可能被推翻的,定律也會被打破。」,而不是你那樣如此的認定。

引用:

作者: getter (文章 1856535)
也許現在是結果A,但若干數十年後也許變成 B,但過百年後呢?也許又變成 C。 歷史有時後也跟科學是一樣的,當還是理論就可能被推翻的,定律也會被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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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Dingding (文章 1857195)
這位「我想」兄台
歷史的真相,在閣下心中恐怕都是你想就可以,是吧?
反正不管怎麼說,國民黨公佈的真相,只要不符合你想的,我看應該都是不誠實,都是假象

我想您的意思就是如此吧!!


我沒說過此類的話,那是兄台你如此的獨斷的主觀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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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Dingding (文章 1857197)
既然閣下已經看到真相了
還要還原什麼歷史?

barrielee 兄台的觀點是看到的未必是真,我的想法是可能是真...。

歷史也是會有重寫的時後,但是與 barrielee 在此討論的,我又看到了
一部分以往沒有見到的。 這不代表著我的想法會一成不變。

當人有人提出了這段歷史重寫的可能之後,屆時我在看,可能有不同的觀感。

我看到的的真相未必是你的或眾人的真相,當然就有無聊的 DDP 會拿出來扯,
把歷史還原,又有何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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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Dingding (文章 1857195)
能把我逼出水面,閣下還真是第一名。

引用:

作者: Dingding (文章 1857197)
能把我逼出水面的第二人依舊是閣下

沒有人可以能逼你兄的台,像要留言自然就能留言,想要怎麼留也是你的自由。

如果您要這麼想,也隨便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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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barrielee (文章 1857248)
D大:
算了罷!
當史學家不敢用"真相",只用"高度真實性"時,甚至對老蔣一生的複雜性,難以下定論..加上日記還有未公開的部分
台灣這裡有人竟然比史學家還偉大,敢下定論,甚至直指"所謂真相",老蔣就是元兇

請問,我們還有什麼可以討論下去的意義?

感謝你跟我討論,讓我又多看到一部分的東西,不管是或不是有關部份。

若有新的 228 歷史或近代史也願一同觀摩。

getter 2007-12-09 07:08 PM

引用:

作者: barrielee (文章 1856640)
我的想法不是屠殺定義為何?而是在台灣人社會強調這是屠殺是否適合?因為你大慨不可能跟別人討論228時説288是大屠殺,然後補上一句"根據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屠殺的定義....結果你扯出維基百科定義之說法,是你將我的point轉移至定義的爭論,上述已經強調沒有幾人個會聽到屠殺然後去查百科定義是什麼?大部人會憑過去學習或曾接收過的資訊去主觀定義屠殺是什麼一回事(說實在,你不引用維基百科我真不知在百科沒有中國人的定義,只留下一句在中國是禁忌)

討論就到此結束,不好意思搶了貓大的主題地盆變成我們的場子


我去找了一下聯合國跟屠殺有關的部份,他們不叫作屠殺,而是 Genocide
種族滅絕、種族肅清、種族清理。


聯合國有『聯合國公約關於防止和懲處對種族滅絕罪』


有人認為內戰或暴動等行為導致種族滅絕 (Genocide),
不受此國際約法管束(干涉內政為由),實際上還是有介入的如盧旺達內戰。


以下是『聯合國公約關於防止和懲處對種族滅絕罪』

原文 http://www.hrweb.org/legal/genocide.html

http://www.hrweb.org/legal/unlogo.gif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


Adopted by Resolution 260 (III) A of the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on 9 December 1948.

Article 1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confirm that genocide, whether committed in time of peace or in time of war, is a crime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which they undertake to prevent and to punish.

Article 2
In the present Convention, genocide means any of the following acts committed with intent to destroy, in whole or in part, a national, ethnical, racial or religious group, as such:

(a) Killing members of the group;
(b) Causing serious bodily or mental harm to members of the group;
(c) Deliberately inflicting on the group conditions of life calculated to bring about its physical destr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d) Imposing measures intended to prevent births within the group;
(e) Forcibly transferring children of the group to another group.
Article 3
The following acts shall be punishable:

(a) Genocide;
(b) Conspiracy to commit genocide;
(c) Direct and public incitement to commit genocide;
(d) Attempt to commit genocide;
(e) Complicity in genocide.
Article 4
Persons committing genocide or any of the other acts enumerated in Article 3 shall be punished, whether they are constitutionally responsible rulers, public officials or private individuals.

Article 5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undertake to enact, in accordance with their respective Constitutions, the necessary legislation to give eff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and, in particular, to provide effective penalties for persons guilty of genocide or any of the other acts enumerated in Article 3.

Article 6
Persons charged with genocide or any of the other acts enumerated in Article 3 shall be tried by a competent tribunal of the State in the territory of which the act was committed, or by such international penal tribunal as may have jurisdiction with respect to those Contracting Parties which shall have accepted its jurisdiction.

Article 7
Genocide and the other acts enumerated in Article 3 shall not be considered as political crimes for the purpose of extradition.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pledge themselves in such cases to grant extradi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ir laws and treaties in force.


Article 8
Any Contracting Party may call upon the competent organs of the United Nations to take such action under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as they consider appropriate for the prevention and suppression of acts of genocide or any of the other acts enumerated in Article 3.

Article 9
Disputes between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relating to the interpretation, application or fulfilment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including those relating to the responsibility of a State for genocide or any of the other acts enumerated in Article 3, shall be submitted to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at the request of any of the parties to the dispute.

Article 10
The present Convention, of which the Chinese, English, French, Russian and Spanish texts are equally authentic, shall bear the date of 9 December 1948.

Article 11
The present Convention shall be open until 31 December 1949 for signature on behalf of any Memb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and of any non-member State to which an invitation to sign has been addressed by the General Assembly.
The present Convention shall be ratified, and the instruments of ratification shall be deposited with the Secretary-General of the United Nations.

After 1 January 1950, the present Convention may be acceded to on behalf of any Memb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and of any non-member State which has received an invitation as aforesaid.

Instruments of accession shall be deposited with the Secretary-General of the United Nations.


Article 12
Any Contracting Party may at any time, by notification addressed to the Secretary-General of the United Nations, extend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to all or any of the territories for the conduct of whose foreign relations that Contracting Party is responsible.

Article 13
On the day when the first twenty instruments of ratification or accession have been deposited, the Secretary-General shall draw up a proces-verbal and transmit a copy of it to each Memb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and to each of the non-member States contemplated in Article 11.
The present Convention shall come into force on the ninetieth day following the date of deposit of the twentieth instrument of ratification or accession.

Any ratification or accession effected subsequent to the latter date shall become effective on the ninetieth day following the deposit of the instrument of ratification or accession.


Article 14
The present Convention shall remain in effect for a period of ten years as from the date of its coming into force.
It shall thereafter remain in force for successive periods of five years for such Contracting Parties as have not denounced it at least six months before the expiration of the current period.

Denunciation shall be effected by a written notification addressed to the Secretary-General of the United Nations.


Article 15
If, as a result of denunciations, the number of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nvention should become less than sixteen, the Convention shall cease to be in force as from the date on which the last of these denunciations shall become effective.

Article 16
A request for the revision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may be made at any time by any Contracting Party by means of a notification in writing addressed to the Secretary-General.
The General Assembly shall decide upon the steps, if any, to be taken in respect of such request.


Article 17
The Secretary-General of the United Nations shall notify all Members of the United Nations and the non-member States contemplated in Article 11 of the following:

(a) Signatures, ratifications and accessions received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11;
(b) Notifications received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12;
(c) The date upon which the present Convention comes into force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13;
(d) Denunciations received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14;
(e) The abrogation of the Convention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15;
(f) Notifications received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16.
Article 18
The original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shall be deposited in the archiv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A certified copy of the Convention shall be transmitted to all Members of the United Nations and to the non-member States contemplated in Article 11.


Article 19
The present Convention shall be registered by the Secretary-General of the United Nations on the date of its coming into fo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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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 的譯文:公約關於防止和懲處對種族滅絕罪


通過第 260 (III) 甲聯合國大會關於1948年12月9日。

第1條
締約各方確認滅絕種族行為,無論是在和平時期還是在戰爭時期,是一種違反國際法的罪行,他們承諾,以防止和懲罰。


第2條
在本公約中,滅絕種族罪是指下列行為意圖摧毀,在全部或部分,某一民族,族裔,種族或宗教團體的成員,因為這樣的:

(a) 殺害該團體的成員;
(b) 造成嚴重身體或精神傷害的,以該團體的成員;
(c) 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帶來毀滅其全部或部分;
(d) 強制施行辦法,意圖防止該團體內的生育;
(e) 強迫轉移該團體的兒童至另一團體。


第3條
有下列行為應處以:

(a) 滅絕種族罪;
(b) 密謀犯下種族滅絕;
(c) 直接和公開煽動種族滅絕罪;
(d) 企圖犯下種族滅絕;
(e) 共謀滅絕種族。


第4條
凡犯滅絕種族罪或任何其他行為,第三條所列應當受到懲罰,無論其為依憲法負責的統治者,公務員或私人,個人。


第5條
締約各方承諾制定,按照各自的章程,必要的立法,以落實該項本公約的各項規定,並特別提供了有效的罰則,對犯有種族滅絕或任何其他條所列行為之一3 。


第六條
人被控種族滅絕或任何其他行為,第三條所列應交由主管法庭的領土上的國家,其中該法是承諾,或由國際刑事法庭可能有管轄權與尊重那些締約締約國接受其管轄權。


第7條
種族滅絕和其他行為的第三條所列不得被視為政治犯罪,為引渡目的。
締約各方承諾自己在這種情況下,以准許引渡依照其法律和條約生效。


第8條
締約任何一方可請主管機關對聯合國採取這種行動,根據聯合國憲章,因為他們認為適當的,為預防和制止種族滅絕行為或任何其他條所列行為之一3 。


第9條
之間的爭端,締約各方的有關解釋,適用或履行本公約,其中包括有關國家的責任,為種族滅絕或任何其他條所列行為之一3 ,應提交國際刑事法院的司法其中任何一方的請求爭端當事方。


第10條
在本公約中,其中以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應承擔日期1948年12月9日。


第11條
本公約應開放至1949年12月31日簽署並於代表任何聯合國會員國,以及任何非會員國,其中邀請跡象已經由大會處理。
本公約應經批准,並自批准文書應交存聯合國秘書長,聯合國秘書長。

之後, 1950年1月1日,在本公約中,可加入代表任何聯合國會員國,以及任何非會員國,其中已經收到了邀請,如前述。

加入文書應交存聯合國秘書長,聯合國秘書長。


第12條
任何締約國均可在任何時候通過通知聯合國秘書長,聯合國,擴大適用本公約的所有或部分領土的行為,其對外關係訂約黨是負責任的。


第13條
在當天第一個二十年的批准文書或加入書交存,秘書長應制訂出一個工藝言語和傳送一份給聯合國各會員國和各有關非會員國的爭議在第11條。
本公約應自生效90天以下書交存之日起的第20份批准書或加入書。

任何國家批准或加入生效以後,後者截止日期應成為有效的第九十天在交存批准文書或加入。


第14條
本公約應保持有效的任期為十年,因為自公佈之日起對其生效。
其後應繼續留在部隊歷任期為5年,如締約各方由於沒有譴責,這至少在6個月期限屆滿之前,目前的時期。

退約即生效的書面通知給秘書長的聯合國秘書長。


第15條
如果由於解約,當事方的數目,以本公約的解釋應成為不少於16個,本公約應停止生效,從該日期應視為最後的98人,應成為有效的。


第16條
要求修改本公約,可在任何時間,任何締約方式以書面形式通知給秘書長。
大會應作出決定的步驟,如果有的話,將要採取的方面提出這樣的要求。


第17條
秘書長的聯合國應通知所有聯合國會員國及非會員國考慮在第11條規定如下:

(a) 在簽署,批准和加入收到按照第11條;
(b) 收到的通知,按照第12條;
(c) 會議日期後,即在本公約生效後按照第13條;
(d) 接到98人,按照第14條;
(e) 廢除該公約根據第15條;
(f) 收到的通知,按照第16條。


第18條
原來的本公約應交存於聯合國檔案庫。
經核證的副本本公約應轉交給所有的聯合國會員國和非會員國考慮在第11條。


第19條
本公約應予以登記,由秘書長對聯合國提出的關於日期的,其生效。

barrielee 2007-12-09 07:23 PM

不談228的各家研究

單從觀念上

引用楊教授的一句~"假歷史誤國、誤民,貽害千秋萬代"

也許我們不是寫歷史的人微不足道

為什麼我一再建議,"不要太早下定論",並不是下定論的人會不會/有沒有能力去修正結論,而是,當你的定論灌輸給不懂的人時,之後再經他傳開去,一傳十,十傳百其他人未必會關心後繼的發展,好的方面想,可能不會放在心裡,若是壞的一面,加上現今官方推波助瀾,內心不自覺的產生一種仇視外省人的感覺,就算有天可信性高的研究出來,會修正結論的人也不可能一個個去找他們補充說明

我常說部分知識水平不高的人,接受第一手的觀念有時很難去改變,同事的親友住在三重土生本長的本省人,家族中有人早年因民進黨還是黨外運動因路經示威的地點被他們丟氣油彈之類的東西誤傷,弄至雙目失明,他們家族幾十成員從哪時開始就痛恨民進黨直至今天,不管民進黨在該選區推出多優秀的人才,而國民黨的多爛,票就是不投給民進黨,而我的同事說,事實上當時算是意外,可是這個家族的人對外或對下一代都是這樣說~民進黨全部都是暴力集團,亂丟彈藥"故意"傷及無辜,這種爛黨永遠不要選他們..這種說法有沒有影響?影多少是有的,成員中有人是在菜市場賣豬肉,一談政治就提起此事,確是影響不解政治的某些友人
要還原歷史?被炸失明是不是事實?答案是肯定的,但,他們散播出去的結論是否完全正確?

barrielee 2007-12-09 07:26 PM

引用:

作者: getter (文章 1857349)
我去找了一下聯合國跟屠殺有關的部份,他們不叫作屠殺,而是 Genocide
種族滅絕、種族肅清、種族清理。


聯合國有『聯合國公約關於防止和懲處對種族滅絕罪』


有人認為內戰或暴動等行為導致種族滅絕 (Genocide),
不受此國際約法管束(干涉內政為由),實際上還是有介入的如盧旺達內戰。


以下是『聯合國公約關於防止和懲處對種族滅絕罪』

原文 http://www.hrweb.org/legal/genocide.html

http://www.hrweb.org/legal/unlogo.gif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


Adopted by Resolution 260 (III) A of the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on 9 December 1948.

Article 1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confirm that genocide, whether committed in time of peace or in time of war, is a crime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which they undertake to prevent and to punish.

Article 2
In the present Convention, genocide means any of the following acts committed with intent to destroy, in whole or in part, a national, ethnical, racial or religious group, as such:

(a) Killing members of the group;
(b) Causing serious bodily or mental harm to members of the group;
(c) Deliberately inflicting on the group conditions of life calculated to bring about its physical destr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d) Imposing measures intended to prevent births within the group;
(e) Forcibly transferring children of the group to another group.
Article 3
The following acts shall be punishable:

(a) Genocide;
(b) Conspiracy to commit genocide;
(c) Direct and public incitement to commit genocide;
(d) Attempt to commit genocide;
(e) Complicity in genocide.
Article 4
Persons committing genocide or any of the other acts enumerated in Article 3 shall be punished, whether they are constitutionally responsible rulers, public officials or private individuals.

Article 5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undertake to enact, in accordance with their respective Constitutions, the necessary legislation to give eff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and, in particular, to provide effective penalties for persons guilty of genocide or any of the other acts enumerated in Article 3.

Article 6
Persons charged with genocide or any of the other acts enumerated in Article 3 shall be tried by a competent tribunal of the State in the territory of which the act was committed, or by such international penal tribunal as may have jurisdiction with respect to those Contracting Parties which shall have accepted its jurisdiction.

Article 7
Genocide and the other acts enumerated in Article 3 shall not be considered as political crimes for the purpose of extradition.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pledge themselves in such cases to grant extradi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ir laws and treaties in force.


Article 8
Any Contracting Party may call upon the competent organs of the United Nations to take such action under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as they consider appropriate for the prevention and suppression of acts of genocide or any of the other acts enumerated in Article 3.

Article 9
Disputes between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relating to the interpretation, application or fulfilment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including those relating to the responsibility of a State for genocide or any of the other acts enumerated in Article 3, shall be submitted to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at the request of any of the parties to the dispute.

Article 10
The present Convention, of which the Chinese, English, French, Russian and Spanish texts are equally authentic, shall bear the date of 9 December 1948.

Article 11
The present Convention shall be open until 31 December 1949 for signature on behalf of any Memb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and of any non-member State to which an invitation to sign has been addressed by the General Assembly.
The present Convention shall be ratified, and the instruments of ratification shall be deposited with the Secretary-General of the United Nations.

After 1 January 1950, the present Convention may be acceded to on behalf of any Memb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and of any non-member State which has received an invitation as aforesaid.

Instruments of accession shall be deposited with the Secretary-General of the United Nations.


Article 12
Any Contracting Party may at any time, by notification addressed to the Secretary-General of the United Nations, extend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to all or any of the territories for the conduct of whose foreign relations that Contracting Party is responsible.

Article 13
On the day when the first twenty instruments of ratification or accession have been deposited, the Secretary-General shall draw up a proces-verbal and transmit a copy of it to each Memb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and to each of the non-member States contemplated in Article 11.
The present Convention shall come into force on the ninetieth day following the date of deposit of the twentieth instrument of ratification or accession.

Any ratification or accession effected subsequent to the latter date shall become effective on the ninetieth day following the deposit of the instrument of ratification or accession.


Article 14
The present Convention shall remain in effect for a period of ten years as from the date of its coming into force.
It shall thereafter remain in force for successive periods of five years for such Contracting Parties as have not denounced it at least six months before the expiration of the current period.

Denunciation shall be effected by a written notification addressed to the Secretary-General of the United Nations.


Article 15
If, as a result of denunciations, the number of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nvention should become less than sixteen, the Convention shall cease to be in force as from the date on which the last of these denunciations shall become effective.

Article 16
A request for the revision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may be made at any time by any Contracting Party by means of a notification in writing addressed to the Secretary-General.
The General Assembly shall decide upon the steps, if any, to be taken in respect of such request.


Article 17
The Secretary-General of the United Nations shall notify all Members of the United Nations and the non-member States contemplated in Article 11 of the following:

(a) Signatures, ratifications and accessions received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11;
(b) Notifications received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12;
(c) The date upon which the present Convention comes into force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13;
(d) Denunciations received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14;
(e) The abrogation of the Convention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15;
(f) Notifications received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16.
Article 18
The original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shall be deposited in the archiv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A certified copy of the Convention shall be transmitted to all Members of the United Nations and to the non-member States contemplated in Article 11.


Article 19
The present Convention shall be registered by the Secretary-General of the United Nations on the date of its coming into force.

----------------------------------------------------------------

Google 的譯文:公約關於防止和懲處對種族滅絕罪


通過第 260 (III) 甲聯合國大會關於1948年12月9日。

第1條
締約各方確認滅絕種族行為,無論是在和平時期還是在戰爭時期,是一種違反國際法的罪行,他們承諾,以防止和懲罰。


第2條
在本公約中,滅絕種族罪是指下列行為意圖摧毀,在全部或部分,某一民族,族裔,種族或宗教團體的成員,因為這樣的:

(a) 殺害該團體的成員;
(b) 造成嚴重身體或精神傷害的,以該團體的成員;
(c) 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帶來毀滅其全部或部分;
(d) 強制施行辦法,意圖防止該團體內的生育;
(e) 強迫轉移該團體的兒童至另一團體。


第3條
有下列行為應處以:

(a) 滅絕種族罪;
(b) 密謀犯下種族滅絕;
(c) 直接和公開煽動種族滅絕罪;
(d) 企圖犯下種族滅絕;
(e) 共謀滅絕種族。


第4條
凡犯滅絕種族罪或任何其他行為,第三條所列應當受到懲罰,無論其為依憲法負責的統治者,公務員或私人,個人。


第5條
締約各方承諾制定,按照各自的章程,必要的立法,以落實該項本公約的各項規定,並特別提供了有效的罰則,對犯有種族滅絕或任何其他條所列行為之一3 。


第六條
人被控種族滅絕或任何其他行為,第三條所列應交由主管法庭的領土上的國家,其中該法是承諾,或由國際刑事法庭可能有管轄權與尊重那些締約締約國接受其管轄權。


第7條
種族滅絕和其他行為的第三條所列不得被視為政治犯罪,為引渡目的。
締約各方承諾自己在這種情況下,以准許引渡依照其法律和條約生效。


第8條
締約任何一方可請主管機關對聯合國採取這種行動,根據聯合國憲章,因為他們認為適當的,為預防和制止種族滅絕行為或任何其他條所列行為之一3 。


第9條
之間的爭端,締約各方的有關解釋,適用或履行本公約,其中包括有關國家的責任,為種族滅絕或任何其他條所列行為之一3 ,應提交國際刑事法院的司法其中任何一方的請求爭端當事方。


第10條
在本公約中,其中以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應承擔日期1948年12月9日。


第11條
本公約應開放至1949年12月31日簽署並於代表任何聯合國會員國,以及任何非會員國,其中邀請跡象已經由大會處理。
本公約應經批准,並自批准文書應交存聯合國秘書長,聯合國秘書長。

之後, 1950年1月1日,在本公約中,可加入代表任何聯合國會員國,以及任何非會員國,其中已經收到了邀請,如前述。

加入文書應交存聯合國秘書長,聯合國秘書長。


第12條
任何締約國均可在任何時候通過通知聯合國秘書長,聯合國,擴大適用本公約的所有或部分領土的行為,其對外關係訂約黨是負責任的。


第13條
在當天第一個二十年的批准文書或加入書交存,秘書長應制訂出一個工藝言語和傳送一份給聯合國各會員國和各有關非會員國的爭議在第11條。
本公約應自生效90天以下書交存之日起的第20份批准書或加入書。

任何國家批准或加入生效以後,後者截止日期應成為有效的第九十天在交存批准文書或加入。


第14條
本公約應保持有效的任期為十年,因為自公佈之日起對其生效。
其後應繼續留在部隊歷任期為5年,如締約各方由於沒有譴責,這至少在6個月期限屆滿之前,目前的時期。

退約即生效的書面通知給秘書長的聯合國秘書長。


第15條
如果由於解約,當事方的數目,以本公約的解釋應成為不少於16個,本公約應停止生效,從該日期應視為最後的98人,應成為有效的。


第16條
要求修改本公約,可在任何時間,任何締約方式以書面形式通知給秘書長。
大會應作出決定的步驟,如果有的話,將要採取的方面提出這樣的要求。


第17條
秘書長的聯合國應通知所有聯合國會員國及非會員國考慮在第11條規定如下:

(a) 在簽署,批准和加入收到按照第11條;
(b) 收到的通知,按照第12條;
(c) 會議日期後,即在本公約生效後按照第13條;
(d) 接到98人,按照第14條;
(e) 廢除該公約根據第15條;
(f) 收到的通知,按照第16條。


第18條
原來的本公約應交存於聯合國檔案庫。
經核證的副本本公約應轉交給所有的聯合國會員國和非會員國考慮在第11條。


第19條
本公約應予以登記,由秘書長對聯合國提出的關於日期的,其生效。

good job:on_02:

煩請您以後在228事件中使用屠殺二字時,請先引用想關定義作補充說明,台灣社會懂的人不知有幾多?

barrielee 2007-12-09 10:44 PM

引用:

作者: Dingding (文章 1857195)
那請問,歷史的真相是什麼?
那些民間學者做的研究?文學家寫的故事?來自國外的報導?民進黨政府公佈的資料?還是「你想」?



這位「我想」兄台
歷史的真相,在閣下心中恐怕都是你想就可以,是吧?
反正不管怎麼說,國民黨公佈的真相,只要不符合你想的,我看應該都是不誠實,都是假象

我想您的意思就是如此吧!!



能把我逼出水面,閣下還真是第一名。

蔣方智怡是國民黨中常委,也是蔣家的後人,連最隱私的老蔣日記都肯拿出來公開世人面前,看到部分內容,老蔣好色的程度達到匪夷所思的地步,身為蔣家的後人有此勇氣不怕先人被外界從一代偉人批評為好色之徒,隨著日記完全解密,國民黨還有什麼東西有關蔣介石的藏著不敢見人?
據蔣方智怡本人說,包括蔣經國日記都會在適當時機公諸於世

Dingding 2007-12-10 03:23 AM

引用:

作者: getter
兄台,你這樣講話非常的激與巫毒,歷史的真相應該是可以考證的。
而不是你認的「你想」? 又不是羅貫中的三國演義,

而且我也提過, 歷史有時後也跟科學是一樣的,當還是理論就可能被推翻的,定律也會被打破。」,而不是你那樣如此的認定。

我講話激?哪裡激?我就事論事而已
比起某些人,開版的明明說南京大屠殺,硬要扯到二二八,我實在是太中規中矩了

置於是我想還是你想
我可是引用閣下的名言錦句,至少我有憑有據,可不是憑空生出來的
但隔下可是「想」那國民黨登錄,必然姦淫擄掠,我可沒見著您引經據典

最後,歷史是人寫的,功過是人論斷的
現在是民進黨政府,他愛說國民黨沒說實話,國民黨就沒說實話
哪天國民黨又上台了,他說他已經說了實話,那他就說了實話
什麼理論,什麼定律,那都是假的
真的只有一種,就是握有權力的人


引用:

作者: getter

我沒說過此類的話,那是兄台你如此的獨斷的主觀認定。

那我們就來驗證我的主觀認定是否正確
請看下面這段:

引用:

作者: getter
barrielee 兄台的觀點是看到的未必是真,我的想法是可能是真...。

最典型的「我想」
證明在此,閣下亦無須多言

引用:

作者: getter
沒有人可以能逼你兄的台,像要留言自然就能留言,想要怎麼留也是你的自由。

如果您要這麼想,也隨便你。

意在言外
閣下聽不懂就算了
我也不需要多費唇舌

getter 2007-12-10 08:19 PM

引用:

作者: Dingding (文章 1857561)

那我們就來驗證我的主觀認定是否正確
請看下面這段:
引用:

getter
barrielee 兄台的觀點是看到的未必是真,我的想法是可能是真...。


這是你的認知與想法...,可以說是『斷章取意』的解讀,未必是我本人的想法。

我也有說過『一幅畢卡索各自看主題』的話,相當於一個主題各自解讀。

引用:

作者: getter (文章 1856634)
一幅畢卡索各自看主題。


我的想法是,暫時先以多數人的真相為真相,所以才會有『我的想法是可能是真』。
為何是『可能』,而不用『一定』,或是『絕對』,因為有人提出了228事件與
近代史的變動的可能。


我有說過『歷史有時後也跟科學是一樣的,當還是理論就可能被推翻的,
定律也會被打破。』代表著到時後,有時候的認知。有些東西可不會一成不變。

引用:

作者: getter (文章 1856535)
也許現在是結果A,但若干數十年後也許變成 B,但過百年後呢?也許又變成 C。 歷史有時後也跟科學是一樣的,當還是理論就可能被推翻的,定律也會被打破。」

-----------------------------------------------
引用:

作者: Dingding (文章 1857561)
意在言外
閣下聽不懂就算了
我也不需要多費唇舌


閣下,你是你,我是我。各自有各自的道與尺。如果閣下硬要把自己的觀點複製
加諸在我的身上,我是有權力拒絕的。

-----------------------------------------------------------

那你能保證,你的觀點是中立的嗎? 沒有任何預設立場、或政治好惡嗎?

Dingding 2007-12-10 09:40 PM

引用:

作者: getter (文章 1857947)
這是你的認知與想法...,可以說是『斷章取意』的解讀,未必是我本人的想法。

我也有說過『一幅畢卡索各自看主題』的話,相當於一個主題各自解讀。




我的想法是,暫時先以多數人的真相為真相,所以才會有『我的想法是可能是真』。
為何是『可能』,而不用『一定』,或是『絕對』,因為有人提出了228事件與
近代史的變動的可能。


我有說過『歷史有時後也跟科學是一樣的,當還是理論就可能被推翻的,
定律也會被打破。』代表著到時後,有時候的認知。有些東西可不會一成不變。



-----------------------------------------------



閣下,你是你,我是我。各自有各自的道與尺。如果閣下硬要把自己的觀點複製
加諸在我的身上,我是有權力拒絕的。

-----------------------------------------------------------

那你能保證,你的觀點是中立的嗎? 沒有任何預設立場、或政治好惡嗎?

我何必保證我的觀點是否中立?
至少,像這種歷史學家都還沒定論的東西,我這個局外人不會去多費口舌,說什麼「我想應該也是有的」這類莫名奇妙的話
陳水扁貪污醜聞一堆,你可曾看到我發表過「我想他應該就是貪污」這種神奇的話語?

歷史不是ABC,歷史是有權力的人寫的,這我上篇就說過了
孫中山革命成功,變成國父;陳勝吳廣起義失敗,是為流寇
歷史就是這樣去給人功過,管你228是民逼官反還是官逼民反?

歷史就是歷史,歷史永遠只有一個,你說的ABC根本不成立,大多數民眾所認知的,只要是錯誤的就不叫歷史
要有本事認為自己的想法是真,請先提出「大家想都是真」的證據出來

john11 2007-12-11 12:06 AM

228是我們的經期,我們已無法抗拒,只能週期性接收。
阿貓哥,我們不是在討論南京大屠殺嗎?
回題、回題;回題是岸 李立群在台灣怪譚中說過

getter 2007-12-11 01:50 AM

引用:

作者: Dingding (文章 1857977)
歷史就是歷史,歷史永遠只有一個,你說的ABC根本不成立,大多數民眾所認知的,只要是錯誤的就不叫歷史
要有本事認為自己的想法是真,請先提出「大家想都是真」的證據出來

若是不成立,就不會有相關的資料所指出,成不成立不是你 Dingding (丁丁)
說的算,給看的人自己去判斷。

而聯合國的『公約關於防止和懲處對種族滅絕罪 』是假的嗎? 不成立嗎?

至於有關聯合國的『公約關於防止和懲處對種族滅絕罪 』的條約,目的不是在說
誰大屠殺,而是在防止屠殺 (Genocide 種族滅絕、種族肅清、種族清理)。

引用:

作者: getter (文章 1857349)

聯合國有『聯合國公約關於防止和懲處對種族滅絕罪』
原文 http://www.hrweb.org/legal/genocide.html

若是要以『聯合國公約關於防止和懲處對種族滅絕罪 』(1948年12月9日)
來說明 228 事件是否構成的要素有,但是無法去定罪,因為此公約
是在 228 事件(1947年2月至5月)之後約一年才建立 (跟228事件無關)。

依據該『聯合國公約關於防止和懲處對種族滅絕罪 』第2條
在本公約中,滅絕種族罪是指下列行為意圖摧毀,在全部或部分,
某一民族,族裔,種族或宗教團體的成員,因為這樣的:

(a) 殺害該團體的成員;
(b) 造成嚴重身體或精神傷害的,以該團體的成員;

(c) 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帶來毀滅其全部或部分;
(d) 強制施行辦法,意圖防止該團體內的生育;
(e) 強迫轉移該團體的兒童至另一團體。

把當時的台灣是作為一個團體或族群來說,就以達到條件(a、b 的狀況)。

那『盧旺達內戰』(1994 有人翻譯成盧安達),也假的嗎? 不成立嗎?


維基百科的大屠殺列表可是有列進去喔 228 事件,也有把美軍丟原子彈也算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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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大屠殺的定義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variant=zh-tw

大屠殺一詞有多種含義,但最通常的含義為故意對人進行的一種大量殺戮行為,通常與戰爭犯罪或暴行相關。但除非用做比喻,否則大屠殺一詞一般不用於針對戰鬥人員的行為;但對戰俘進行的有預謀的大量殺戮卻被認為是一種大屠殺。

此外,「大屠殺」一詞也被廣泛用在有重大政治含義的,針對個人、公民,或小範圍的軍事殺戮行為上,如波士頓大屠殺。個人或小範圍的謀殺行為有時也可能被描述為大屠殺,如某些學校槍擊案件。另外,大屠殺一詞經常被用做政治和宣傳目的,宣傳經常給某些事件有選擇的貼標籤以使一件事變得敏感,如肯德州大學屠殺越戰示威學生事件。在瑪雅族印第安人曾被屠殺的瓜地馬拉,人權委員會給大屠殺下的一個定義是:「大屠殺是指在同一地點殺害五人或五人以上,並且受害人沒有防衛能力。」 ([1])。在哥倫比亞,大屠殺隱含的人數含義要比在瓜地馬拉更多一些。在中國,屠殺是一個禁忌詞語。

--------------------------------------------
維基百科:大屠殺列表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variant=zh-tw

15世紀以前
時間 事件 罹難人數 地點 備註
前334年 底比斯滅亡 6000至8000人 希臘
前260年 長平之戰 40萬人 中國 秦軍對趙國戰俘的大規模坑殺
前207年 巨鹿之戰 20余萬 中國新安城南 項羽下令坑秦降卒二十餘萬人
532年 尼卡暴動 3萬人 君士坦丁堡
1098年 安提阿包圍戰 2萬人 安提阿 第一次十字軍東征對安提阿居民的大屠殺
1099年 耶路撒冷包圍戰 7萬人 耶路撒冷 第一次十字軍東征對耶路撒冷居民的大屠殺
中世紀 天主教的獵巫事件 不詳 歐洲
1258年 巴格達之役 9萬至100萬人 巴格達 旭烈兀征服西南亞
1296年 伯維克大屠殺 3萬人 蘇格蘭伯維克 英格蘭軍隊入侵蘇格蘭後對當地居民的屠殺
1348年 黑死病猶太人起源謠言 6000至1.6萬人 美因茲、斯特拉斯堡 猶太人被誣指為黑死病起源而遭到屠殺
1398年 德里大屠殺 10萬人 印度德里 帖木兒征服


16至19世紀
時間 事件 罹難人數 地點 備註
1570年 諾夫哥羅大屠殺 1萬至10萬人 俄羅斯
1572年8月24日 聖巴托洛繆大屠殺 7萬人 法國
1645年4月 揚州十日 10萬至80萬人 中國江蘇 滿族人為報復漢族人於他們攻佔揚州城時作出的激烈抵抗。
1645年6月 嘉定三屠 5萬至20萬 中國浙江
1821年 伯羅奔尼撒大屠殺 1.5萬至6萬人 希臘南部
1821年 君士坦丁堡大屠殺 3萬人 君士坦丁堡 鄂圖曼蘇丹為報復希臘爭取獨立,下令屠殺城中的希臘人
1822年 希俄斯島大屠殺 約4.2萬人 希臘希俄斯島
1864年 湘軍攻破南京後之屠殺 10萬 中國南京
1894年11月 旅順大屠殺 2萬人 中國旅順 日軍於甲午戰爭期間在旅順屠殺中國平民
1895年至1897年 哈米德大屠殺 8萬至30萬人 鄂圖曼土耳其
1897年 克里特大屠殺 5.5萬人 克里特島
1900年 海蘭泡大屠殺 5000人 中國黑龍江 俄國軍隊於海蘭泡屠殺中國平民


20世紀
時間 事件 罹難人數 地點 備註
1915年至1917年 亞美尼亞種族大屠殺 40萬至150萬人 鄂圖曼土耳其
1915年至1918年 亞述種族大屠殺 27.5萬人 鄂圖曼土耳其
1916年至1919年 本都希臘種族大屠殺 約35.3萬人 鄂圖曼土耳其
1919年3月 三一運動 約7500人 南韓首爾 朝鮮總督府武力鎮壓朝鮮獨立運動人士
1932年 平頂山慘案 3000餘人 中國撫順 九一八事變後,日軍對撫順平頂山及附近村落村民的大屠殺
1937年12月 南京大屠殺 20萬至30萬人以上 中國南京市
1937年至1938年 大清洗 68萬至130萬人 蘇聯 蘇聯共產黨對內部的「清洗」以及無辜人員的迫害
1937年至1945年 日軍細菌實驗 1萬至20萬人 東亞
1940年 卡廷大屠殺 2萬至3萬人 俄羅斯
1941年至1945年 猶太人大屠殺 600萬人 歐洲 納粹德國對歐洲猶太人的計畫性種族清洗
1941年至1945年 烏斯塔沙大屠殺 約60萬人 克羅埃西亞 烏斯塔沙組織對境內少數民族及異議份子的屠殺
1942年 肅清大屠殺 2.5萬至5萬人 新、馬 日軍對馬新華人的計畫性屠殺
1944年 伏衣伏丁那大屠殺 3.4萬人 塞爾維亞
1945年1月至2月 馬尼拉大屠殺 10至15萬人 菲律賓 日軍撤出菲律賓前對當地平民的大屠殺
1945年8月6日 廣島市原子彈爆炸 14萬人 日本廣島市 人類史上首次使用核武器
1945年8月9日 長崎市原子彈爆炸 14萬人 日本長崎市 人類史上第二次、也是至目前為止最後一次使用核武器

1947年 二二八大屠殺 1.8萬至2.8萬人 台灣 國民政府軍隊對台灣平民武力鎮壓

1948年 濟州島四三事件 3萬人 南韓濟州島
1950年 北韓軍隊攻陷首爾 約10萬人 南韓首爾 首爾市民遭北韓軍隊屠殺
1965年至1966年 九三零事件 50萬至100萬人 印尼 蘇哈托在軍事政變後對共產黨人士的整肅
1971年 孟加拉大屠殺 約25萬人 孟加拉 巴基斯坦軍隊血腥鎮壓孟加拉獨立運動
1975年 東帝汶大屠殺 不詳 東帝汶 印尼軍隊佔領東帝汶後的大屠殺
1975年至1979年 紅色高棉的極端主義統治 200萬人以上 柬埔寨 赤柬(紅色高棉)政府的血腥極權統治時期
1980年5月 光州事件 200至2000人 南韓光州市 南韓政府武力鎮壓民主運動人士
1982年2月 哈瑪大屠殺 5000至2萬人 敘利亞
1984年10月31日 反錫克教暴動 2700至4000人 印度新德里 總理英迪拉·甘地遭錫克教侍衛暗殺後,群眾在首都街頭對錫克教徒的攻擊
1986年至1989年 庫德族大屠殺 5萬至10萬人 伊拉克
1989年6月4日 六四天安門事件 200至數千人 中國北京市 人民解放軍對學生及平民的武力鎮壓
1991年 狄力大屠殺 271人 東帝汶 印尼軍隊對反抗統治的東帝汶平民武力鎮壓
1994年 盧安達大屠殺 120萬至300萬人 盧安達
1995年7月 斯雷佈雷尼察屠殺 8000人 波士尼亞
1998年5月 印尼排華暴動 1000至2000人 印尼 印度尼西亞屠殺華人
1999年 東帝汶屠殺事件 不詳 東帝汶 印尼軍隊鎮壓東帝汶獨立運動
1999年 科索沃種族屠殺 不詳 科索沃


21世紀
時間 事件 罹難人數 地點 備註
2001年9月11日 九一一事件 2,986人 美國紐約、華盛頓、賓夕法尼亞州
2003年至今 達爾富爾衝突 5萬至45萬人 蘇丹西部達爾富爾地區
2004年9月 別斯蘭人質危機 396人 俄羅斯北奧塞梯共和國別斯蘭

Dingding 2007-12-11 02:12 AM

引用:

作者: getter (文章 1858104)
若是不成立,就不會有相關的資料所指出,成不成立不是你 Dingding (丁丁)
說的算,給看的人自己去判斷。

而聯合國的『公約關於防止和懲處對種族滅絕罪 』是假的嗎? 不成立嗎?

閣下堅持顧左右而言他,我也沒辦法

歷史只有一個
解讀有很多種

你今天叼起一根菸,這是事實,也是歷史
至於你叼起一根菸,是爲了耍帥,是爲了紓壓,還是爲了享受,這是後人解讀
不需要我說了算,更不會是你"想"了就算


我說歷史只有一個,你在跟我講什麼ABC
『公約關於防止和懲處對種族滅絕罪 』擺明的放在那邊,有哪個歷史學家說這是假的?
從頭到尾就是你在鬼扯淡

另外,Dingding就是Dingding
Dingding就是這史版的歷史之一
亦無須閣下任意解讀成丁丁還是當當
從閣下的作為,更證明了你始終還是認為這世界是以你為中心在轉

getter 2007-12-11 02:41 AM

引用:

作者: Dingding (文章 1858110)
閣下堅持顧左右而言他,我也沒辦法

歷史只有一個
解讀有很多種

你今天叼起一根菸,這是事實,也是歷史
至於你叼起一根菸,是爲了耍帥,是爲了紓壓,還是爲了享受,這是後人解讀
不需要我說了算,更不會是你"想"了就算


我說歷史只有一個,你在跟我講什麼ABC
『公約關於防止和懲處對種族滅絕罪 』擺明的放在那邊,有哪個歷史學家說這是假的?
從頭到尾就是你在鬼扯淡

另外,Dingding就是Dingding
Dingding就是這史版的歷史之一
亦無須閣下任意解讀成丁丁還是當當
從閣下的作為,更證明了你始終還是認為這世界是以你為中心在轉

你要這樣想、這樣說也沒有差,那是你的自由。跟我無關 ...。

那請問你的 ID 要如何音,中文的諧音不就是丁丁嗎? 阿不然ㄌ,有別種念法也請指正阿。


引用:

作者: Dingding (文章 1857195)
能把我逼出水面,閣下還真是第一名。

引用:

作者: Dingding (文章 1857197)
能把我逼出水面的第二人依舊是閣下

說這種話你當史版是你一個人的嗎? 還是你的專區還是管區。


如果你要玩些有的沒有的也請便,這裡不一言堂。每個人都有發言的自由。



ID 的發音,如果你認為不妥我可以道歉。


如果說我鬼扯也請便,如果這裡不能讓每個人自由的發表看法、想法,而是要
順應著某某人或某些人的觀點來強制別人的發言(變成某些人的世界)。如一言堂的話。

那奉勸大家別來吧。

tw0927 2007-12-11 11:59 AM

這些都是歷史了.咱們先顧慮下一餐在哪裡吧!!閃~~~~

barrielee 2007-12-11 12:37 PM

引用:

作者: getter (文章 1858123)
如果說我鬼扯也請便,如果這裡不能讓每個人自由的發表看法、想法,而是要
順應著某某人或某些人的觀點來強制別人的發言(變成某些人的世界)。如一言堂的話。

那奉勸大家別來吧。

在辯論過程中,針鋒相對在所難免

閣下最後幾句話太情緒性

"如一言堂的話"? 先舉出管理員什麼時候允許過一言堂?或你曾看過有不同言論被版主刪文
何況ding大又不是版主或管理員

當大家從來沒有懷疑史版是一言堂,就只有你,邏輯上怎麼會奉勸大家別來?又是很奇怪的論點?

ps:跟認識不認識的討論政治,交流意見是一種樂趣,曾到過不少論壇,當我"個人主觀"上認為哪個討論區是一言堂的時候,我會選擇自己離場,是不是一言堂?其他人自有他們的看法!

Dingding 2007-12-11 12:59 PM

引用:

作者: getter (文章 1858123)
你要這樣想、這樣說也沒有差,那是你的自由。跟我無關 ...。

那請問你的 ID 要如何音,中文的諧音不就是丁丁嗎? 阿不然ㄌ,有別種念法也請指正阿。。

滴挨恩居滴挨恩居
有意見嗎?誰跟你諧音?我用寫的有逼你要唸出聲嗎?

引用:

作者: getter (文章 1858123)
說這種話你當史版是你一個人的嗎? 還是你的專區還是管區。


如果你要玩些有的沒有的也請便,這裡不一言堂。每個人都有發言的自由。

史版當然不是我的,這裡也不是我的專區跟管區
我可以再強調一次給閣下知道:絃外之音,閣下不懂就算了,我懶得多費口舌


又引引閣下所言:

引用:

作者: getter (文章 1857335)
沒有人可以能逼你兄的台,像要留言自然就能留言,想要怎麼留也是你的自由。

既然想要怎麼留言是我的自由
那你在鬼叫些什麼?

史版當然不是一言堂
但請切記:史版也不是鬼扯堂



引用:

作者: getter (文章 1857335)
ID 的發音,如果你認為不妥我可以道歉。

敬謝不敏,免了


引用:

作者: getter (文章 1857335)
如果說我鬼扯也請便,如果這裡不能讓每個人自由的發表看法、想法,而是要
順應著某某人或某些人的觀點來強制別人的發言(變成某些人的世界)。如一言堂的話。

那奉勸大家別來吧。

說你是鬼扯還不承認
開板講什麼,你在跟人家講什麼
還國際公約咧!!

上面舉的好好的例子在那邊,告訴你歷史只有一種
你扯『聯合國公約關於防止和懲處對種族滅絕罪 』進來胡攪一通,這不是鬼扯難道叫做就事論事?

又,上述哪句話我要求過你順應我的觀點來著?
反而是我很順應你的「你想」觀點吧!!

Dingding 2007-12-11 01:10 PM

引用:

作者: barrielee (文章 1858356)
何況ding大又不是版主或管理員

對不起,B大,我只是個潛水員而已,不是什麼ding大

在長達兩三年待在此版對時局的討論
其實,我發現,某個政治人物說的好:天大地大有我老北大嗎?
是阿~拆大中至正關我鳥事?你要把中國台北城炸掉,要戒嚴,誰是小孬孬
這些有比我畢業重要嗎?

老實說我好一些時間沒踏進這個版塊了,難得有興致隨便點個文章來看
就看到有人又用顧左右而言他,模糊焦點的烏賊戰術
心裡實在好氣又好笑

不過我我真的好奇,現在的人中文程度有那麼糟糕嗎?是因為近年來推行本土教育的緣故嗎?
自己說話前後矛盾就算了
連暗喻都看不懂,我也沒辦法


也許我們真的是活在三種不同次元裡面的人吧
歷史還有分版本的,真是爲我枯燥的生活注入了潤滑劑

barrielee 2007-12-11 01:49 PM

引用:

作者: Dingding (文章 1858389)
對不起,B大,我只是個潛水員而已,不是什麼ding大

在長達兩三年待在此版對時局的討論
其實,我發現,某個政治人物說的好:天大地大有我老北大嗎?
是阿~拆大中至正關我鳥事?你要把中國台北城炸掉,要戒嚴,誰是小孬孬
這些有比我畢業重要嗎?

老實說我好一些時間沒踏進這個版塊了,難得有興致隨便點個文章來看
就看到有人又用顧左右而言他,模糊焦點的烏賊戰術
心裡實在好氣又好笑

不過我我真的好奇,現在的人中文程度有那麼糟糕嗎?是因為近年來推行本土教育的緣故嗎?
自己說話前後矛盾就算了
連暗喻都看不懂,我也沒辦法


也許我們真的是活在三種不同次元裡面的人吧
歷史還有分版本的,真是爲我枯燥的生活注入了潤滑劑

d大,其實在網路世界加一個"大"是習慣性的唬爛用語,意思不大的:on_14:

我有段很長的時間不在台灣念書,中文程度並不好,錯白字何其多,常來這裡多練習看看別的人增長也不少

不過我個人的感覺時,現代人關心政治總是一件好事,但不要只聽或看一種意見,這樣就不會被政客所騙,慢慢變成一種偏見而不自知

基本上,我想重點不在於中文程度,而是"邏輯思維",台灣當今的政治人物常被批評"論述能力太差",美國的一流"政客", 可以靠一篇演說或電視辯論起死回生
正如前述"未必是真及可能是真",兩者之間包含了"不真的成分,只是比重不一,既然承認"可能是真"代表心中保留了部分"不真',才不敢說"我想是真的",邏輯上出現了不真還可以"下定論"?這才有趣!而歷史事件是一個整體且複雜,又怎可以把自己認為真的部分抽出下結論,不真的部分假裝沒看到呢?

台灣近年敎育自我意識高漲,很多人在討論事情以"自我本位"出發,其實內心早就有"強烈的定見",因此,在辯論過程中,會用很多似是而非的觀點反駁別人,最後必然會偏離主題,東扯西扯一些觀點進辯論主體

Dingding 2007-12-11 02:08 PM

引用:

作者: barrielee (文章 1858430)
d大,其實在網路世界加一個"大"是習慣性的唬爛用語,意思不大的:on_14:

我有段很長的時間不在台灣念書,中文程度並不好,錯白字何其多,常來這裡多練習看看別的人增長也不少

不過我個人的感覺時,現代人關心政治總是一件好事,但不要只聽或看一種意見,這樣就不會被政客所騙,慢慢變成一種偏見而不自知

基本上,我想重點不在於中文程度,而是"邏輯思維",台灣當今的政治人物常被批評"論述能力太差",美國的一流"政客", 可以靠一篇演說或電視辯論起死回生
正如前述"未必是真及可能是真",兩者之間包含了"不真的成分,只是比重不一,既然承認"可能是真"代表心中保留了部分"不真',才不敢說"我想是真的",邏輯上出現了不真還可以"下定論"?這才有趣!而歷史事件是一個整體且複雜,又怎可以把自己認為真的部分抽出下結論,不真的部分假裝沒看到呢?

台灣近年敎育自我意識高漲,很多人在討論事情以"自我本位"出發,其實內心早就有"強烈的定見",因此,在辯論過程中,會用很多似是而非的觀點反駁別人,最後必然會偏離主題,東扯西扯一些觀點進辯論主體

唉唷
我說中文不好,那也是隱語咩
大大不需要直接戳破啦!!總要留點台階給人下

tw0927 2007-12-11 02:45 PM

請問你們下一餐在哪裡吃.
那你們可以順便問一下路邊睡覺的人.下一餐在哪裡吃嗎??

barrielee 2007-12-11 03:07 PM

引用:

作者: tw0927 (文章 1858476)
請問你們下一餐在哪裡吃.
那你們可以順便問一下路邊睡覺的人.下一餐在哪裡吃嗎??

施主這個問題應該問陳水扁/馬英九/謝長廷
在這裡問好像問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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