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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犯罪為害社會不亞於任何刑事案件!!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21/8/qcew.html
創投教父柯文昌 1.5億交保創紀錄 我的直覺是.......直接拘提 不就好了 @@ 法院根本也是要錢 :on_61: 對有錢人來說 好像有錢就能換取自由 不必被囚禁 ( 也許是暫時 ) 歷來的重大經濟犯罪 詐騙集團 等新聞事件 層出不窮 鮮少有犯罪人被判重刑甚至公開的社會服務 !! 更誇張的是 重大的通緝犯竟然能脫逃國外 逍遙法外 這幾年來 詐欺集團橫行台灣 甚至放眼國際 :on_22: 也許是上行下效 也許真的是不景氣使人挺而走險 但~~這都不是藉口 :on_61: 法律是人定的 時空環境背景之不同 應有所調整 因時 因地制宜 重大經濟犯罪 ; 詐騙集團 影響社會的層面 價值觀 比起殺人犯 要更可怕許多 !! 刑案受害死傷者 或者一人 ; 或者數人 甚至幾個家庭 許多的重大經濟犯罪 表面上並無殺人 傷害罪名 不過它影響的層面是成千上萬的民眾以及家庭 這是多少人的血汗錢 :on_61: 尤其甚者 有人會因此而輕生 其影響力的廣泛 深度 不下於 刑事案件 !! 個人覺得 判重刑 尚不足以端正社會風氣 對於這種常業詐欺 或重大經濟犯罪 除了重判刑期之外 更應有公開之社會服務 以敬傚尤 警惕犯罪人及社會大眾 以端正社會風氣 !! |
交保金不會給國家...當他判刑、案子確定之後交保金會還給那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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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錢的生意沒人做
砍頭的生意有人做 敢一點的人 就是這樣子啊 運氣不好坐個幾年牢 就可以享受一輩子 運氣好的 跑到國外 誰也抓不到:on_01: |
引用:
不過這年頭很多小市民的案子 都是 交保候傳 結果... (給你一出去就犯 第二次) 說真的 都罪證卻著 還 交保候傳 這些法官真是 #@%@! 快快開庭 可以讓犯人及被害者 早早解脫 不是很好嗎? 曠日廢時的纏訟 當三審定讞時 加害人早脫產了 (想假扣押他的財產要有他的金額 三分之一 到 十分之一) 要不然也是窮人一個沒錢還 所以 這年頭才有這麼多 自己報仇 的電影 一切的一切都證明 司法是有錢人玩得玩意 不過 也不一定拉 銀行也喜歡玩 繞過司法 玩 自己來 的戲碼 (直接找討債公司) |
引用:
那交保金就會給國庫了啦!!! 現在是賭他會潛逃嗎??..哈哈哈...哦!!錯了!!該是ㄏㄏㄏ才對 |
從柯文昌遭羈押 談內線交易
![]() 台灣創投教父柯文昌先生以內線交易之嫌被羈押禁見,震撼了台灣的創投界與科技界。柯文昌先生不僅是台灣創投業的先驅,他的科技產業專業知識及多年來投資績效,更受到業界一致肯定。 筆者也曾是創投業的一分子,從創投業的經營模式來看,普訊所謂「內線交易」案,應該只是誤觸法網。普訊旗下管了七家創投公司,這七家創投公司是由不同股東組成的獨立法人,他們將資金以契約委託給普訊代為管理、投資。 買自家股,隨時可能誤觸法網。 在認知中,投資「綠點」只是普訊旗下的一家創投公司,普訊或該創投公司對「綠點」的投資行為,無庸置疑應迴避「內線交易」。但是普訊旗下其他創投公司的經營決策均是獨立行為,兩不相涉。惟去年證交法修訂,擴大到非企業內部人的規範,普訊才陷入此次「內線交易」案。 法令對創投公司有許多限制,例如創投公司(如普訊壹)對被投資公司(如綠點)的投資金額受到法令或創投公司內規,甚至資金規模的限制。常發生被投資公司現金增資時,原創投公司不能再增加額度,而由投資管理公司旗下的其他創投公司承購增資股分的情況。日後如因市場景氣好轉、或併購成功,造成股價大漲,是否都要認定為「內線交易」? 尤其是近年開放創投公司可以買賣上市(櫃)公司股票。但若旗下管理任一家創投公司已投資某上市(櫃)公司A,則旗下其他創投公司是否都不得再買A公司股票? 當大股東或創投公司認為所投資的公司股價偏低,或基於專業判斷景氣回春,而欲加碼買進所投資公司股票時,都可能誤觸「內線交易」法網。又或是被投資公司營運不佳,引進策略夥伴,如此次捷普併購綠點。大股東及其關係企業在公司最低迷時,增資配合新股東投資,日後重整成功,股價大漲,是否也涉及「內線交易」? 正如一位金控負責人聽過法務部的見解後說:「以後就是不要再買自家公司的股票,否則隨時會沾上內線交易之嫌。」難道這是證交法修訂本意? 商業行為,常被認定意圖不法。 再說資訊要「充分揭露」,問題是「充分」的標準如何?許多商業行為如產業景氣、技術變革、新產品開發、企業併購醞釀時間都很長,變數也很多,企業許多計劃未必都能落實。是否有一點端倪,就要把遠景交代得很清楚,否則即要凍結大股東所有投資行為?若是前者,則會助長企業過度浮誇,炒作股價;若是後者,則對大股東過於嚴苛不公,也阻礙企業改造。 誤踩紅線,恐得賠上長年信譽。 筆者無意辯解這些是不是「內線交易」,而是強調業界行之有年的經營模式的認知,與目前從嚴認定的法律見解間,有相當的模糊空間。檢方不應該遽然認定業者有惡意不法的企圖。執法單位一方面要多宣導新訂標準,另方面也應深入瞭解企業的一般商業行為,不要武斷認定企業都是奸商。 況且,普訊、明基「內線交易」都不在圖利私人,而是代客操作的投資行為,或為海外員工保管股票所作的避險動作。此與力霸或博達掏空公司及背信行為的嚴重性有天壤之別,自不能以同尺度來羈押禁見。 「內線交易」是有案可稽的,如此大動干戈實在不合比例原則。明基游克用等幾位在業界頗具清譽的專業人士,為此與其他江洋大盜一同服刑三個月,識者對於台灣檢察官肆無忌憚的浮濫羈押都非常反感。 檢調辦「力霸」、「博達」,社會大加喝采。但業界卻對「明基」、「普訊」所謂「內線交易」案寄予同情。企業界更對台灣的證券管理及檢方操作不寒而慄。不知何時,我們也會不明就裡的誤觸紅線,而賠上企業與個人長年努力建立的信譽。 (作者是金融機構退休主管) 【2007/10/26 經濟日報】 :on_74::on_44:但願柯老吉人天相:on_42::on_42::on_42: |
這就是法律麻...以前老師說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
昨天新聞,一位美少女車禍變成植物人,案子一擺兩年沒下文...現場留下的物證變成 狗屎了..... 經濟犯罪者很聰明,勢必得讓他犯罪所得全部追回讓他"白忙一場"才有價值... 至於法官?別說了....有的不食人間煙火...法匠一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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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不過我還是很感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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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 有空應多讀懂些法律常識 畢竟對自己有益無害 雖不致於希望 在對簿公堂時 不吃虧 多懂一些在生活上很多方面 確實是很有用的 例如 : 對於未成年子女 父母可以每年存xx 錢到小孩帳目 ( 不超過規定的上限 ) 是可以節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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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高中三民主義、公民老師是位"不爭氣的律師"出身,她只想打正義的官司不想拿 錢替壞人擺平官司....所以跑來當老師.... 在台灣我想大多數的學生幾乎很少會在學習中學習到"法律素養",也就是在日常生活 中自己的一些行為哪些會涉及"犯法"。比方A君借B君10元相約三天後償還,結果B君 反悔...老師會罵B你涉嫌詐欺、背信喔!....比方A君要跟D君借漫畫看,D不想借A說 你不借我回去跟你媽講,老師會說A君你恐嚇人家唷....久而久之你就會在講話前、 行為前想想我這麼做會犯了什麼法........因此日後在一些情況下比較不會出現失控、 或者衝動等等脫序、逞勇行為,缺點是人家會說你比較"卒仔".... 不過我說的範圍是屬於守法的範圍,而且你講的那種的確不違法那是合理的,但有 點玩法的味道,玩法的最典型人物就是兩光總統。他學習法律不是用在社會正義, 而是為了掩護自己的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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