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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tter 2008-07-10 06:17 AM

引用:

作者: JOHN (文章 1984547)
[color="Blue"]..........
回覆
一、土地鑑界是由經管地政事務機關受所有權人之申請而為之。所以不會有"偷料"的可能。因為鑑界人員是公務員。故意或無意的過失致使人民的權益受損,都有瀆職之嫌。

二、只有一個單位可以做土地鑑界。就是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

三、土地鑑界是要付費的。計價基礎以公頃為單位,不滿一公頃時以一公頃計。每公頃收費新台幣四千元。超過一公頃時每增加半公頃,增加二千元。不足半公頃時以半公頃計。

四、鑑界費如是地政機關接受所有權人申請而為鑑界時,由所有權人負擔。如果是法院提請地政機關鑑界,那費用由敗訴的一方負擔。不過這裏有一點要注意。由法院提請的鑑界百分之百是急件。地政機關依上述標準加倍計費。

謝謝清楚了,原來是 "土地鑑界",還有疑問也清楚了。

fcya 2008-07-10 06:19 AM

g君....長輩既然如此想法...那您就換個角度來想吧!些土地撲橋造路也算是件好事(雖然是不樂之捐)

如果此條道路民眾出入很多且也讓人方便:on_07:




題外話

我20來歲的時候要到我家的路勉強只能算是三尺寬不好走的泥濘小路,後來在鄉親鼓吹及小孩上學方便走路下(總長約4公里)

整村百姓自資造了約4米寬的石子路....有錢出錢有地出地(他xx的政當年府沒出半毛錢與力)我家田地剛好是必經之地從頭到尾整個被貫穿。

就這樣子我老爸就獻出約3分地來造路...n年後在我太太及各方人士大力奔走,變成現在好走的又寬又大連街各村環狀柏油路。

(q老帶mm趴趴走時有走過那條路...因我有看到照片)

當然啦當年輕小輩兄弟也是極力反對過...不過到後來有點年歲再回想及地方因此行車走路方便.....我老爸當年決定是對的。

當年我家是極窮鄉村農民:on_64::on_64:沒有錢沒有辦法捐錢只能夠獻地.............:on_44:

JOHN 2008-07-10 07:34 AM

引用:

作者: fcya (文章 1984599)
g君....長輩既然如此想法...那您就換個角度來想吧!些土地撲橋造路也算是件好事(雖然是不樂之捐)

如果此條道路民眾出入很多且也讓人方便:on_07:
...............
當年我家是極窮鄉村農民:on_64::on_64:沒有錢沒有辦法捐錢只能夠獻地.............:on_44:

佩服!佩服!

在公益和私利的取決上每個人都會有掙扎的

能放得下
捨私利而就公益

是需要有過人的情操和悲憫的胸懷的

為您的高風亮節致上敬意!

getter 2008-07-10 08:30 AM

引用:

作者: fcya (文章 1984599)
g君....長輩既然如此想法...那您就換個角度來想吧!些土地撲橋造路也算是件好事(雖然是不樂之捐)

如果此條道路民眾出入很多且也讓人方便:on_07:




題外話

我20來歲的時候要到我家的路勉強只能算是三尺寬不好走的泥濘小路,後來在鄉親鼓吹及小孩上學方便走路下(總長約4公里)

整村百姓自資造了約4米寬的石子路....有錢出錢有地出地(他xx的政當年府沒出半毛錢與力)我家田地剛好是必經之地從頭到尾整個被貫穿。

就這樣子我老爸就獻出約3分地來造路...n年後在我太太及各方人士大力奔走,變成現在好走的又寬又大連街各村環狀柏油路。

(q老帶mm趴趴走時有走過那條路...因我有看到照片)

當然啦當年輕小輩兄弟也是極力反對過...不過到後來有點年歲再回想及地方因此行車走路方便.....我老爸當年決定是對的。

當年我家是極窮鄉村農民:on_64::on_64:沒有錢沒有辦法捐錢只能夠獻地.............:on_44:

我家的情形是跟 F 大叔的舉例情況不同,根據我的長輩指出,申請的人 ...
他家那裡原本就是有很多條的替代道路 ...,而且那路原本只是一條田埂河岸
根本就不是路,只有種田的人才會走,平時也沒有人出路的。現在那邊種田
的人變的更少了...,就更沒人走了。


但是,合法的部份是田埂河岸,接到我家那邊卻是私有住宅建地ㄝ,
何況那整條路也不是原先就有而少一截的,而是這最近兩個月偷襲蓋的。


1.若是我家的土地大到足以再多蓋一條路,是可能的租借或捐出的,可是
偏偏地已經很小了怎麼可能捐,捐了要賣或是自己蓋房子都是損失。到時
只會毀了那土地的價值。

2.對方的替代道路其實很多,對方為了省一些些的時間而,要打通我家這邊
,犧牲我家,成全他家一戶,當然是更不可能。

而事發當時,我聽長輩說,對方除了是鄰長,還找某民代一請去申請,事情被
被揭發違法時,人就躲起來了。 當然不能讓他通,因為這一條路他家獲利我
受害怎麼可以讓他得逞。

:on_61: :on_61: :on_61:

要捐也在要不能影響傷害自身之下捐了吧,不然就有為 "捐獻" 的本意。

微風輕狂 2008-07-10 08:35 AM

引用:

作者: fcya (文章 1984599)
g君....長輩既然如此想法...那您就換個角度來想吧!些土地撲橋造路也算是件好事(雖然是不樂之捐)

如果此條道路民眾出入很多且也讓人方便:on_07:




題外話

我20來歲的時候要到我家的路勉強只能算是三尺寬不好走的泥濘小路,後來在鄉親鼓吹及小孩上學方便走路下(總長約4公里)

整村百姓自資造了約4米寬的石子路....有錢出錢有地出地(他xx的政當年府沒出半毛錢與力)我家田地剛好是必經之地從頭到尾整個被貫穿。

就這樣子我老爸就獻出約3分地來造路...n年後在我太太及各方人士大力奔走,變成現在好走的又寬又大連街各村環狀柏油路。

(q老帶mm趴趴走時有走過那條路...因我有看到照片)

當然啦當年輕小輩兄弟也是極力反對過...不過到後來有點年歲再回想及地方因此行車走路方便.....我老爸當年決定是對的。

當年我家是極窮鄉村農民:on_64::on_64:沒有錢沒有辦法捐錢只能夠獻地.............:on_44:

是的... 造橋舖路..這是好事....

但是.. 當初桃花大的取捨也是因為路不好走..而且是大家有錢出錢..有力出力..

現今..這個情況可能有些許不同...

如果這個舖路是對大多數民眾有意.. 當然是支持的...

但是.. 很多都是地方惡霸(民代..貪官..地痞..) 為了自己的盈利..

製造別人的不便.. 來取得利益的.. 那就不在話下了...

不過現今..很多都是方便自己..擴寬自己門前的大路..使得自己的土地增值數倍數十倍..

再將自己土地販賣得利... 這個事.. 多不玫舉..

而家中長者..往往只在意人情壓力.. 草草將自己權利送給不當得利者...

我只覺得.. 可恥又可悲...

getter 2008-07-10 09:32 AM

引用:

作者: JOHN (文章 1984594)
記得前些時候A大在簽名檔中有一則
"有好的問題才會有好的答案"
這句話實在說得太好了

土地問題錯綜複雜
要回答一個不是非常明確的問題實在非常困難

我們都知道大法官主要的工作是釋憲
歷年來大法官做的解釋文總共才只有644件
其中有關土地法規的解釋就有79件
是所有分類中最多的
可見土地類爭議的複雜性是所有法律事件中最高的
(最有趣的是這些法條有些是微不足道的法條,但是只要在申請緣由中最後加上"是否違憲?"大法官就得做出解釋)

小弟不才,無法對未明的部份提供任何意見

不過對已確定的部份提供個人淺見
如有錯誤,敬請先進指正

一、前些樓層提到"公用地役權"及期限20年的部份

淺見以為"公用地役權"與此案無涉

原因是"公用地役權"
其意指私有土地若供公眾通行,即有公用地役權關係存在
原法條中無固定的期限

但依行政法院76年6月判字第1077號判例釋示:「巷道必須供公眾通行20年以上,始構成公眾通行道路,又所謂公眾通行乃指供2戶以上通行之謂。」

所以從76年起有20年的期限可供參考。

不過從八十五年四月大法官第四百號解釋文中又推翻了行政法院的判例。目前由承審法官自由心證。判例從五年、十年、十五年至二十年都有。

大法官四百號的解釋文中卻明定了三個要件。

一、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二、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

從上可見只要G大的親長(所有權人)在通行之初有阻止的表示,無論時間長短都不會構成公用地役權的存在



二、政府機關佔用私人土地設置道路,未經地主同意有侵佔之嫌

淺見以為從上述要件看來此推論無法成立

原因是:

民國69年「都市計畫法」通過施行前,政府所開的道路全部都是私人的。從來未給予任何的補償。就算到目前當時的地主還是拿不一毛錢。

雖然69年「都市計畫法」施行後依法應對"都市計畫"區分範圍內的計畫道路用地依法補償之,然非都市計畫區內的土地徵收,補償規定還有疑義。目前對大型建設的補償都是以專案核准進行建設。

不過這不是重點。最重要的是在民法中規定有很多條文允許私人因其需要,可以申請舖設必要的道路。

這部份才是本案中面臨比較棘手的核心所在。

民法是基本法,其位階高於定位為"行政規則"的「都市計畫法」

如人民依民法787條「袋地通行權」、788條「開路通行權」、851條「地役權」............等等之規定申請地方政府開路使用。

政府機關得應其申請舖設道路。只要所有權人沒有反對的意思表示。經過數年或數十年就會形成上述"公用地役權"的狀況。(否則公用地役權的狀況永遠不可能發生)

申請人只要符合上述民法條文規定的要件。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提出反對的意見。申請人只需對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支付補償金

政府機關只要是應人民的申請而行使公權力,其實並無違法的故慮。既使兩造訴訟而申請人敗訴。政府機關也只有回復原狀的責任而已(其費用還可以向申請人求償)。所有權人因而所生的損害由敗訴的一方賠償之。

至於侵占罪。依刑法規定之普通侵占罪(第三百三十五條)、公務或公益侵占罪及業務侵占罪(第三百三十六條)。基本上是沾不上邊的。此部份請參考刑法法條,不再論述。


原來如此,也就是說如過告下去,好像只有用路申請人會有事囉 ...,
市公所,單純為依法辦理 ...。

有關變成公有年限 ...,我然跟我看新聞想的一樣,有爭議時由最法院判定,
不是 20 年 ...,

還真是感謝 JOHN 大大呢! 對於有沒有不動產的人來說,這個是不知道卻又是
很重要的知識呢!

所以多,民代說「沒有所謂鋪路下去 3 個月就變公有的事」。其實是錯的

那「鋪路下去 3 個月就變公有的」粗略之說,是以法院來做最後的判決為準囉。:on_72:

superxboy 2008-07-10 10:47 AM

引用:

作者: fcya (文章 1984599)
g君....長輩既然如此想法...那您就換個角度來想吧!些土地撲橋造路也算是件好事(雖然是不樂之捐)

如果此條道路民眾出入很多且也讓人方便:on_07:




題外話

我20來歲的時候要到我家的路勉強只能算是三尺寬不好走的泥濘小路,後來在鄉親鼓吹及小孩上學方便走路下(總長約4公里)

整村百姓自資造了約4米寬的石子路....有錢出錢有地出地(他xx的政當年府沒出半毛錢與力)我家田地剛好是必經之地從頭到尾整個被貫穿。

就這樣子我老爸就獻出約3分地來造路...n年後在我太太及各方人士大力奔走,變成現在好走的又寬又大連街各村環狀柏油路。

(q老帶mm趴趴走時有走過那條路...因我有看到照片)

當然啦當年輕小輩兄弟也是極力反對過...不過到後來有點年歲再回想及地方因此行車走路方便.....我老爸當年決定是對的。

當年我家是極窮鄉村農民:on_64::on_64:沒有錢沒有辦法捐錢只能夠獻地.............:on_44:

老大...此一時彼一時..那時民風純樸...
現在蓋什麼都有利益掛鉤的...

JOHN 2008-07-10 06:13 PM

引用:

作者: getter (文章 1984690)
原來如此,也就是說如過告下去,好像只有用路申請人會有事囉 ...,
市公所,單純為依法辦理 ...。

有關變成公有年限 ...,我然跟我看新聞想的一樣,有爭議時由最法院判定,
不是 20 年 ...,

還真是感謝 JOHN 大大呢! 對於有沒有不動產的人來說,這個是不知道卻又是
很重要的知識呢!

所以多,民代說「沒有所謂鋪路下去 3 個月就變公有的事」。其實是錯的

那「鋪路下去 3 個月就變公有的」粗略之說,是以法院來做最後的判決為準囉。:on_72:


如果G大對此有興趣,小弟可以再解釋詳細一點

地方政府依有通行權人的申請舖設馬路,只是執行公權力無違法之虞
不過先決條件是"接受有通行權人的申請"

"公用地役權"的部份如已時效完成
也就是說成立了。那所有權人不管有沒有收到補償
都不得主張收回土地或設置障礙物阻止他人通行
當然土地還是私有。也可以買賣處分
只是買主大概很難找到吧?

行政法院76年6月判字第1077號判例主張其期限為20年的理由

主要還是援引民法769條的規定
民法第769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20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其實這和實際的狀況不合。因為公用地役權佔用的土地,絕大多數都是所有權人完成登記的土地。

法界人士多數認為時效太長,應該引用同法第770條規定
民法第770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10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這二條法條的差異只在"善意並無過失"而已。道路使用人應屬善意並無過失的吧!只要是善意的十年就可完成時效

因此大法官才會在85年4月第四百號解釋文中取消了20年期限的判例。不過在該解釋文中未明訂時效,謹訂明要年代久遠。使這十來年間各級承審法官沒有任何依據。只能自由心證。

小弟剛剛上網查了一下。目前能找到最短的時效完成判決是三年。

當然只要這個時效沒有明訂下來。總有一天會有法官判出三個月的判決

這一點也不希奇,只要您參觀過公開審判庭,你一會聽過多數的證人在陳述證詞時。對二、三個月前發生的事,會說時間太久了。早就記不起來了。

所以G大您說的三個月完成時效。如果碰到一個想特立獨行的承審法官誰敢說不可能?

qdenise 2008-07-10 08:10 PM

引用:

作者: JOHN (文章 1984924)
如果G大對此有興趣,小弟可以再解釋詳細一點
恕刪

阿薑大做哪行的…對法條怎麼這麼熟…好厲害喔:on_49::on_49:

不會是一隻毛的同行…建築的吧:on_47:

fcya 2008-07-10 08:33 PM

引用:

作者: getter (文章 1984640)
我家的情形是跟 F 大叔的舉例情況不同,根據我的長輩指出,申請的人 ...
他家那裡原本就是有很多條的替代道路 ...,而且那路原本只是一條田埂河岸
根本就不是路,只有種田的人才會走,平時也沒有人出路的。現在那邊種田
的人變的更少了...,就更沒人走了。


但是,合法的部份是田埂河岸,接到我家那邊卻是私有住宅建地ㄝ,
何況那整條路也不是原先就有而少一截的,而是這最近兩個月偷襲蓋的。


1.若是我家的土地大到足以再多蓋一條路,是可能的租借或捐出的,可是
偏偏地已經很小了怎麼可能捐,捐了要賣或是自己蓋房子都是損失。到時
只會毀了那土地的價值。

2.對方的替代道路其實很多,對方為了省一些些的時間而,要打通我家這邊
,犧牲我家,成全他家一戶,當然是更不可能。

而事發當時,我聽長輩說,對方除了是鄰長,還找某民代一請去申請,事情被
被揭發違法時,人就躲起來了。 當然不能讓他通,因為這一條路他家獲利我
受害怎麼可以讓他得逞。

:on_61: :on_61: :on_61:

要捐也在要不能影響傷害自身之下捐了吧,不然就有為 "捐獻" 的本意。

g大....我有仔細看您發的文.........我只是要您想開點

世間的事都是如此....人不會自私......就沒有公道這字眼了

打個比方說~~人人都會尿尿但.....每個都不願意在自己房間裡放尿桶

getter 2008-07-10 11:27 PM

引用:

作者: fcya (文章 1984992)
g大....我有仔細看您發的文.........我只是要您想開點

世間的事都是如此....人不會自私......就沒有公道這字眼了

打個比方說~~人人都會尿尿但.....每個都不願意在自己房間裡放尿桶

我有放尿桶阿, ... 因為尿尿急阿 ...。

想開點 ...,反正所有權不是"我本人",我會看開一點點,

不過...,是市公所有錯在先,還要人強迫中獎,該捍衛的權益還是要捍衛的 ...。


不要放棄機會,反正有協調會 ...
1.單純的恢復原狀,還我家土地,這是對雙方都好的。
2.依市價買下所有土地,反正因為一條路的錯誤鋪設給毀了。
3.以 1 月 1 期的契約,1000 萬來租阿。
4.證明是不可能接受的,擺明就是掩飾市公所的錯誤。
5.以上數種建議希望公所以第一種接受,否則告定市公所,還會申請國賠。

qdenise 2008-07-11 01:26 AM

看了上述討論…

偶覺得…應該是告申請的那個鄰長…不是公所

fcya 2008-07-11 06:52 AM

引用:

作者: getter (文章 1985097)
我有放尿桶阿, ... 因為尿尿急阿 ...。

想開點 ...,反正所有權不是"我本人",我會看開一點點,

不過...,是市公所有錯在先,還要人強迫中獎,該捍衛的權益還是要捍衛的 ...。


不要放棄機會,反正有協調會 ...
1.單純的恢復原狀,還我家土地,這是對雙方都好的。
2.依市價買下所有土地,反正因為一條路的錯誤鋪設給毀了。
3.以 1 月 1 期的契約,1000 萬來租阿。
4.證明是不可能接受的,擺明就是掩飾市公所的錯誤。
5.以上數種建議希望公所以第一種接受,否則告定市公所,還會申請國賠。

小弟請教一下律師..........應是鄰長與承辦單位一起告

不過最重要的還是您家長輩及該土地所有權人士的態度,不然一切是枉然。

ps:找個民意代表成功率才會大.....像是與鄉公所反對黨人士

引用:

作者: qdenise (文章 1985133)
看了上述討論…

偶覺得…應該是告申請的那個鄰長…不是公所

單獨一個鄰長是無法把該案辦成功的...應該是還有其它的共謀者

JOHN 2008-07-11 02:49 PM

引用:

作者: fcya (文章 1985182)
小弟請教一下律師..........應是鄰長與承辦單位一起告

不過最重要的還是您家長輩及該土地所有權人士的態度,不然一切是枉然。

ps:找個民意代表成功率才會大.....像是與鄉公所反對黨人士

單獨一個鄰長是無法把該案辦成功的...應該是還有其它的共謀者

F大

小弟敬重您的為人

才來回答您的這個部份

為什麼我在前些篇中不去提政府機關的疏失
主要還是不想害G大
看了我小弟下面的分析您就會明白

其實有的時候訴訟案件選擇被告--有很大的技巧和學問
選對了被告會輸的機會很小
選錯了被告會贏的機會就沒了


民法是私法。刑法是公法

如果要告政府機機最合宜的就是告公務員瀆職
這是公法的範圍
告贏了還有"國賠"可領
可是輸的一方會丟了飯碗甚至於入嶽
那麼被告的一方為了"生存",會不計代價去打這場官司

好!重點來了!

當政府機關面臨訴訟時
訴訟代理人(律師)的費用是"公帑"
當然每級政府機關也都有
很多的"法律顧問"(律師)
願意打免費官司(也許未來會有利益交換?)

申請人(所謂的鄰長)如果單獨是被告時
他要自已花錢請律師

如果他和政府機關一起列為相同被告時。可使用相同的訴訟代理人
那律師費他一毛都不用花了
不和您打到底才怪了

原告 (也就是G大這一方 )
不論贏或輸。訴訟代理人的費用都免不了。要自已出

以私人的"財力"和"公家的預算"去打官司
您認為誰可以"挺"得久

如果我是G大的訴訟代理人
我不但會建議他告申請人、政府機關
還會建議他去告舖設道路的營造公司
(套句廣告詞:告得越多....領得越多)

因為所有政府機關的建設工程都有"圖說"
不依發包內容施工,他的責任最大
這部份也是最容易舉證的
而營造公司最好告
一、二庭下來就和您和解了
"回覆原狀"和"賠償損失",是營造公司的責任
那麼"回覆原狀"本來就是他的專業

好了第二個重點來了

當民事訴訟和刑訴訟(告官)一併提出時
刑事案件優先於民事案件。也就是說刑案先審
這樣的瀆職案,大約可以審個三到五年
因為是合併案件。刑案審完了民事案件才會依刑事案件的判決來做裁定

那麼G大的律師費用肯定超出台幣百萬元
這還不包括如果敗訴時的訴訟費用(訴訟費用估計比律師費用少,不過不會少到那裏去)

第三個重點

訴訟的目的是要贏得官司
可是往往因為意氣之爭會形成
"贏得面子輸了裏子"

重點就在原告有沒有自已興訴的能力
如果不用請訴訟代理人自已有能力打官司

G大的這個案子輸的機率幾乎等於"沒有"

如果要委請訴訟代理人來打這官司
那麼贏的機率也一樣就是"沒有"

因為就算是民事訴訟
"確定道路通行權不存在"的官司
隨隨便便就可以打個三年以上
就算打贏了官司。律師費往往比被占用道路的價格高出甚多

這樣的結果算不算是"贏"?
這也就是實質的"贏得面子輸了裏子"

對不起先進廣告一下

最後的重點容後敘.....

getter 2008-07-11 03:39 PM

引用:

作者: JOHN (文章 1985388)
F大

小弟敬重您的為人

才來回答您的這個部份

為什麼我在前些篇中不去提政府機關的疏失
主要還是不想害G大
看了我小弟下面的分析您就會明白

........

最後的重點容後敘.....

同意 ...,那聯合訴訟呢? 會不會加大成功率呢?

目前還是市公所有招開協調會 ...,聽說協調會,有 3 次...,

現在是準備第一次協調,請問如何以協調會必較有利呢?

fcya 2008-07-11 06:42 PM

引用:

作者: JOHN (文章 1985388)
F大

小弟敬重您的為人

才來回答您的這個部份

為什麼我在前些篇中不去提政府機關的疏失
主要還是不想害G大
看了我小弟下面的分析您就會明白

其實有的時候訴訟案件選擇被告--有很大的技巧和學問
選對了被告會輸的機會很小
選錯了被告會贏的機會就沒了

民法是私法。刑法是公法

如果要告政府機機最合宜的就是告公務員瀆職
這是公法的範圍
告贏了還有"國賠"可領
可是輸的一方會丟了飯碗甚至於入嶽
那麼被告的一方為了"生存",會不計代價去打這場官司

好!重點來了!

當政府機關面臨訴訟時
訴訟代理人(律師)的費用是"公帑"
當然每級政府機關也都有
很多的"法律顧問"(律師)
願意打免費官司(也許未來會有利益交換?)

申請人(所謂的鄰長)如果單獨是被告時
他要自已花錢請律師

如果他和政府機關一起列為相同被告時。可使用相同的訴訟代理人
那律師費他一毛都不用花了
不和您打到底才怪了

原告 (也就是G大這一方 )
不論贏或輸。訴訟代理人的費用都免不了。要自已出

以私人的"財力"和"公家的預算"去打官司
您認為誰可以"挺"得久

如果我是G大的訴訟代理人
我不但會建議他告申請人、政府機關
還會建議他去告舖設道路的營造公司
(套句廣告詞:告得越多....領得越多)

因為所有政府機關的建設工程都有"圖說"
不依發包內容施工,他的責任最大
這部份也是最容易舉證的
而營造公司最好告
一、二庭下來就和您和解了
"回覆原狀"和"賠償損失",是營造公司的責任
那麼"回覆原狀"本來就是他的專業

好了第二個重點來了

當民事訴訟和刑訴訟(告官)一併提出時
刑事案件優先於民事案件。也就是說刑案先審
這樣的瀆職案,大約可以審個三到五年
因為是合併案件。刑案審完了民事案件才會依刑事案件的判決來做裁定

那麼G大的律師費用肯定超出台幣百萬元
這還不包括如果敗訴時的訴訟費用(訴訟費用估計比律師費用少,不過不會少到那裏去)

第三個重點

訴訟的目的是要贏得官司
可是往往因為意氣之爭會形成
"贏得面子輸了裏子"

重點就在原告有沒有自已興訴的能力
如果不用請訴訟代理人自已有能力打官司

G大的這個案子輸的機率幾乎等於"沒有"

如果要委請訴訟代理人來打這官司
那麼贏的機率也一樣就是"沒有"

因為就算是民事訴訟
"確定道路通行權不存在"的官司
隨隨便便就可以打個三年以上
就算打贏了官司。律師費往往比被占用道路的價格高出甚多

這樣的結果算不算是"贏"?
這也就是實質的"贏得面子輸了裏子"

對不起先進廣告一下

最後的重點容後敘.....

小弟不才....經您精湛解說後恍然大悟.........您該是位法界人士吧:on_28:

JOHN 2008-07-11 06:46 PM

G大:
請您原諒小弟
在多數的情形下沒有正面回答您的問題

因為法律的事件錯綜複雜
在沒有"完全正確"的取得個案"要件"
往往善意的建議也有可能會害了您而不是幫助您

F大算得上是個可以交朋友的性情中人
他先會勸您想開來,為公益犧牲小我
當他發現事實可能不是想像中單純
又會為您請教律師,謀求伸張正義

看得出來他是個可以為朋友二肋揷刀的人

可是如果您採用了F大的建議
有可能會延伸出來不是預期效果時的困擾
這樣反而扭曲了他的善意

因而做出上篇回應

如有判斷上的錯誤
還請F大原諒

..................................................................................

至於G大您的問題

先前不敢冒然回答您的問題
是因為您的情緒還在盛怒之下
人在盛怒之下往往無法慬慎的思考問題

到了目前的地步
G大氣也消了大半
不說好像小弟也太不盡人情了

其實一個訴訟案件
只要疏漏了一個致命的"關鍵"
可能會逆轉全局的勝敗

不過沒關係
任何事情都有"簡易處理法"

以下是簡易處理方式
.......................................................................................

法律講究的是"證據"而不是"轉述"或"傳述"

請您先至地政事務所申請相關地號的

一、地籍圖謄本
二、該地段、地號的公告現值

這些可以由代理人申請,不過您要帶所有權人及您自已的身份證明及印章,也要知道正確的地段、地號

知已知彼才能百戰百勝

A、請查看謄本中是否該地已劃為道路用地
(在都市計劃區內預定道路用地,不論興建與否在謄本中都會有標示)

如果已標為道路用地
那收捨起憤怒的心情去爭取較高的補償金額吧!
(依法道路補償為公告現值。可是有但書,可以加成,加成最高不得超過現值的40%)

如果沒有標示為道路地請進行如下的評估

B、如果沒有標示為道路地
請長輩告訴您被占為道路的位置,依公告現值計算出占用地的公告現值為多少

如果現值在20萬之內,這官司不必打了,到最後就算蠃了您也會被長輩罵到"挫屎"
為什麼?看過我先前留言的都知道了咩
勸您就此跳出是非圈

如果現值在20萬到100萬間。自已考慮。
有的時候。"爽"比什麼都重要。
要不然就不會有人為了"一元"的賠償金,花數百萬打官司

如果現值在100萬以上。去打官司吧!本來這官司就不會輸!
重點只是訴訟成本的控管而已

.........................................................................................

除了簡易法還有沒有捷徑法?

有的!

如果您的敘述沒有錯誤
在調解會中請"道路營建廠商"到場
請您表明要告他的立場
如果道路真的是依鄰長的指示舖設下去的

依以往多次的經驗值,第二天,營建廠商就會自行把它"回覆原狀"了
那麼您就已經先立於不敗之地了

要不要調解,要不要告其它的人都是您的自由
他們只剩主動來求您的份了

有沒有風險?

誠實的說..........有!

承包政府機構的營建商多數有某種顏色的背景(對不起小弟也怕被告,不能言明)
某一天如果有一些大哥或小弟到您家中做一些不禮貌的舉動
我想百分之九十九的善良老百姓都會"認了"
除非您比他"大條"

..................................................................................................

提醒您一點

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雖然不是公務機關
不過依其設立的本質
它屬於準公務機關

也就是說
調解委員會做出來的"調解"
是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效力上高於雙方合意的"契約"

多數的承審法官會採用調解的結果

所以調解會的決議要在謹慎的考量下再簽字

JOHN 2008-07-11 07:41 PM

引用:

作者: fcya (文章 1985514)
小弟不才....經您精湛解說後恍然大悟.........您該是位法界人士吧:on_28:


哇咧!

代誌大條了

=======以下為"絕對機密",只有F大看得到===============

請饒了小弟吧!

小弟還想在史版"把妹"、"嘻哈"、"打屁"

很多事情擺明了

小弟就沒得玩了

:on_08::on_08::on_08::on_08::on_08:

我愛一隻毛 2008-07-11 09:19 PM

引用:

作者: getter (文章 1984180)
在問個問題
1.在自己的私有地上,自己花錢自己鋪一條自己私用的路 ...,
這種路的所有權是公有還是私有?

2.政府單位故意開闢一條未公告、未通知、未徵收的道路與,與
上述的道路相接時,此時上面的敘述那一段的所有權是公有還是私有?

1.自己花錢蓋一條私有的道路當然是私有的啊,如家很大有大院子,從大門口到家門又自己鋪一條路,那就是自己的(如申請建築執照有把面積算進去就可列法定空地面積),問題是如果蓋了不是你家自己在走,是像建設公司那種一批房子好幾戶,中間畫了私設巷道(基地內通路),那雖然是私設巷道,但是就是公眾使用的道路
2.這個我沒遇過耶...

引用:

作者: getter (文章 1984383)
恩 20 年阿,如果說私有地的路都是只有自己用呢?

如大公司內廠區私有道路呢 ?

也是走個 20 年就不能回收了嗎?

像工廠那種地是自己的法定空地,並沒有跟其他人簽訂道路通行同意書之類的,以後工廠不做了大門關起來誰還能進來,買賣也是整筆土地再賣的啊

引用:

作者: getter (文章 1984640)
我家的情形是跟 F 大叔的舉例情況不同,根據我的長輩指出,申請的人 ...
他家那裡原本就是有很多條的替代道路 ...,而且那路原本只是一條田埂河岸
根本就不是路,只有種田的人才會走,平時也沒有人出路的。現在那邊種田
的人變的更少了...,就更沒人走了。


但是,合法的部份是田埂河岸,接到我家那邊卻是私有住宅建地ㄝ,
何況那整條路也不是原先就有而少一截的,而是這最近兩個月偷襲蓋的。


1.若是我家的土地大到足以再多蓋一條路,是可能的租借或捐出的,可是
偏偏地已經很小了怎麼可能捐,捐了要賣或是自己蓋房子都是損失。到時
只會毀了那土地的價值。

2.對方的替代道路其實很多,對方為了省一些些的時間而,要打通我家這邊
,犧牲我家,成全他家一戶,當然是更不可能。

而事發當時,我聽長輩說,對方除了是鄰長,還找某民代一請去申請,事情被
被揭發違法時,人就躲起來了。 當然不能讓他通,因為這一條路他家獲利我
受害怎麼可以讓他得逞。

:on_61: :on_61: :on_61:

要捐也在要不能影響傷害自身之下捐了吧,不然就有為 "捐獻" 的本意。

我覺得很誇張耶,我是建議你們地不要讓他們走就是,既然有別條道路未啥堅持要走這邊,要不然就整批土地都賣他,要開幾條路都行,看他要不要
引用:

作者: qdenise (文章 1984985)
阿薑大做哪行的…對法條怎麼這麼熟…好厲害喔:on_49::on_49:

不會是一隻毛的同行…建築的吧:on_47:

是搞法律的吧,阿薑大比較專業

getter 2008-07-11 09:28 PM

引用:

作者: JOHN (文章 1985516)
法律講究的是"證據"而不是"轉述"或"傳述"

請您先至地政事務所申請相關地號的

一、地籍圖謄本
二、該地段、地號的公告現值

這些可以由代理人申請,不過您要帶所有權人及您自已的身份證明及印章,也要知道正確的地段、地號

知已知彼才能百戰百勝

A、請查看謄本中是否該地已劃為道路用地
(在都市計劃區內預定道路用地,不論興建與否在謄本中都會有標示)

如果已標為道路用地
那收捨起憤怒的心情去爭取較高的補償金額吧!
(依法道路補償為公告現值。可是有但書,可以加成,加成最高不得超過現值的40%)

如果沒有標示為道路地請進行如下的評估

B、如果沒有標示為道路地
請長輩告訴您被占為道路的位置,依公告現值計算出占用地的公告現值為多少

如果現值在20萬之內,這官司不必打了,到最後就算蠃了您也會被長輩罵到"挫屎"
為什麼?看過我先前留言的都知道了咩
勸您就此跳出是非圈

如果現值在20萬到100萬間。自已考慮。
有的時候。"爽"比什麼都重要。
要不然就不會有人為了"一元"的賠償金,花數百萬打官司

如果現值在100萬以上。去打官司吧!本來這官司就不會輸!
重點只是訴訟成本的控管而已

.........................................................................................

除了簡易法還有沒有捷徑法?

有的!

如果您的敘述沒有錯誤
在調解會中請"道路營建廠商"到場
請您表明要告他的立場
如果道路真的是依鄰長的指示舖設下去的

依以往多次的經驗值,第二天,營建廠商就會自行把它"回覆原狀"了
那麼您就已經先立於不敗之地了

要不要調解,要不要告其它的人都是您的自由
他們只剩主動來求您的份了

有沒有風險?

誠實的說..........有!

承包政府機構的營建商多數有某種顏色的背景(對不起小弟也怕被告,不能言明)
某一天如果有一些大哥或小弟到您家中做一些不禮貌的舉動
我想百分之九十九的善良老百姓都會"認了"
除非您比他"大條"

..................................................................................................

提醒您一點

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雖然不是公務機關
不過依其設立的本質
它屬於準公務機關

也就是說
調解委員會做出來的"調解"
是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效力上高於雙方合意的"契約"

多數的承審法官會採用調解的結果

所以調解會的決議要在謹慎的考量下再簽字

我剛剛看地籍圖謄本 + 我去拍的照片 + Google 地圖

那一條新鋪的路 ... 約200M(說不定更長)左右是不在地籍圖謄本上的,
而地籍圖謄本上、跟新鋪道路位置很相似的小長條比對 Google 地圖,
發現是灌溉用的渠道、水路。

而 Google 地圖上有明顯的為鋪此馬路的整地痕跡 ...,
原本以為合法的地方,地籍圖謄本上也沒有 ...,

難怪,我的長輩信誓旦旦的說,土地被市公所侵占,還有 ...,
當我的長輩去市公所查察時,引起市公所震驚與錯愕 ...。

現在只能等第一次協調會了 ...,
真的非常謝謝JOHN大大,讓小弟我學到不少的法律知識。

:on_28::on_28::on_28::on_28::on_28::on_28:

getter 2008-07-11 09:33 PM

引用:

作者: JOHN (文章 1985538)
哇咧!

代誌大條了

=======以下為"絕對機密",只有F大看得到===============

請饒了小弟吧!

小弟還想在史版"把妹"、"嘻哈"、"打屁"

很多事情擺明了

小弟就沒得玩了

:on_08::on_08::on_08::on_08::on_08:


我沒有看到 ... 沒有看到 ... 沒有看到 ...

來喝咖啡吧 ... 喝咖啡 ... 喝咖啡 ...

引用:

作者: 我愛一隻毛 (文章 1985576)
1.自己花錢蓋一條私有的道路當然是私有的啊,如家很大有大院子,從大門口到家門又自己鋪一條路,那就是自己的(如申請建築執照有把面積算進去就可列法定空地面積),問題是如果蓋了不是你家自己在走,是像建設公司那種一批房子好幾戶,中間畫了私設巷道(基地內通路),那雖然是私設巷道,但是就是公眾使用的道路
2.這個我沒遇過耶...


像工廠那種地是自己的法定空地,並沒有跟其他人簽訂道路通行同意書之類的,以後工廠不做了大門關起來誰還能進來,買賣也是整筆土地再賣的啊


我覺得很誇張耶,我是建議你們地不要讓他們走就是,既然有別條道路未啥堅持要走這邊,要不然就整批土地都賣他,要開幾條路都行,看他要不要

是搞法律的吧,阿薑大比較專業

很淺顯易懂 ...
也謝謝一隻毛大大的解說,讓小弟的知識增加不少。

:on_28::on_28::on_28::on_28::on_28::on_28::

JOHN 2008-07-11 10:01 PM

引用:

作者: 我愛一隻毛 (文章 1985576)

是搞XX的吧,阿薑大比較.....

非也!非也!

一隻毛大大:

桃花大已經把小弟丟到井裏了
您老在上面壓一塊石頭

看來小弟得被迫潛在下面粉久粉久了

那個好心的大大記得路過時丟個氧氣桶下來咩

JOHN 2008-07-12 12:22 AM

如果G大您對最後的評估有把握

"最後的重點"就可以出來了

.....................................................................
有沒有...不用花錢打這官司的辦法?

有的!

憲法第十五條有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
是G大您被保障的權利

政府機關在興建道路前
應依土地法第208條規定的範圍內方得徵收
亦得依土地法227條規定公告之
在都市計劃區內要興建道路一定要依
都市計劃法第四十八條完成徵收程序

如上述法定程序並未完成
而公所亦無法提出有通行權人申請開路的證據

公所發包建路已經明顯違法

這是公訴罪
您可以去地檢署
"按鈴申告"
請求檢查官依職權提起公訴

在第一次開偵查庭時,再附帶提出民事賠償請求
那麼如果刑事案件成立,附帶民事賠償案就可以成立了
因此您還可以不需負擔民事庭的訴訟費用

那您不必花任何一毛錢
就可以確保您的權利了

.............................................................................

有沒有風險?

當然有!而且很大!

因為上述的要件是依您陳述得知
事實上是否如此,不得而知

當您的資訊是錯誤的時候,會有什麼後遺症?

一、資料錯誤時,檢察官偵查的結果是"不起訴處分"
同一時間也給對方告您"誣告"的機會了
刑事誣告的罪責不輕
法定本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不可以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

二、在不起訴處分書成立的當時,也註定了您長輩的地一定會成為道路地
民事訴訟會依地檢查署的不起訴處分書去做"裁定"
這時已經無需經過審判了
因為同一事件,地檢署已經運用公權力調查過了
當然您還是可以依法獲得徵收的補償,您這部份的權利不會喪失

這也就是在該講的都講完了以後,才會告訴您
"最後的重點"

.................................................................................

醬子就真的玩大了!

因為天下本來就沒有白吃的午餐

敬請審慎考量

...................................................................................

至於您提到的聯合訴訟
那只是同一案件被損害權益的自然人
共同提出訴訟的申請
如此可以分攤訴訟費用
與"成敗"機率完全無關

法官判案只看"事實"和"證據"
不會因為二造雙方--"人"的多少影響案件的判決

fcya 2008-07-12 05:57 AM

引用:

作者: JOHN (文章 1985538)
哇咧!

代誌大條了

=======以下為"絕對機密",只有F大看得到===============

請饒了小弟吧!

小弟還想在史版"把妹"、"嘻哈"、"打屁"

很多事情擺明了

小弟就沒得玩了

:on_08::on_08::on_08::on_08::on_08:

奇栽怪栽~~:on_47:我怎麼沒有辦法看到上面寫什麼啊:on_44:

JOHN 2008-07-12 09:37 AM

引用:

作者: fcya (文章 1985781)
奇栽怪栽~~:on_47:我怎麼沒有辦法看到上面寫什麼啊:on_44:

F大

您真是位睿智又體貼的前輩

謝了啦!醬子就對了!


看了F大的留言,真的好想笑
........
奇怪怎麼突然間感覺壓力少了好多!好多!

JOHN 2008-07-13 05:09 AM

昨天早上接到一個朋友打電話來
這個朋友是小弟高中時的同學
在學校時和小弟最麻幾了

大學時他考上了第一志願
還出國留學
小弟不才, 上的是第三流的學校
當然往來就比較少了

目前他在台北某大學任教職
在電話中執意要小弟上台北一趟
理由怎麼問也不肯說

無耐只能開車跑了一趟

中午見了面才知道
原來他上個月在學術網路上和同行討論專業
不知怎麼的越談越火。順手打了個

"靠!" 然後下線

星期五接到法院的傳票
對方告他,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罪"

本來這就實在不是---什麼了不起的大事

不過他怕留下了不名譽的案底
連教職也會丟了
所以十萬火急的要小弟北上謀求對策

算來我這個麻幾的還真命好
"X"這個字有"判例"
判決的結果是"微罪不舉"

如果他順手打的是"國罵"那三個字
那麼他肯定有事了!

如果再碰上我們都尊敬的女姓審判官
那可能事情 -----
就會更"大條"一點

在小弟再三保證有"判例"可供參考的審判
承審法官絕大多數會依例判決
並替他把"答辯狀"撰完
他才肯放小弟回台中

在一個人開車回台中的路上小弟就一直在想G大的這個案子

........................

JOHN 2008-07-13 05:21 AM

小弟擔心的是

當善良的史版水區網友
如果"公秤變事主"
在無意中踩了法律上的"紅線"
實在是件非常"扼腕"的事

"侵占"這二個字在法律上是個專有名詞("佔"與"占"字同)
它代表的就是刑事上的"犯行"
這個部份的定義是十分嚴謹的
不宜隨意使用

用肯定的語氣在網路上
指出自然人或法人"侵占"
已經構成公然散佈的要件

小弟有義務詳細說明這個部份
請參與過討論的網友花點時間閱讀

刑法第 310 條 (誹謗罪)
第一款、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二款、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這二款的差別只在第一款是用"說"的。第二款是用"寫"的或"貼圖")

如果對造(也就是被指責的一方)是政府機關(公署)或公務員

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前項"誹謗罪"依刑法第314條規定是"告訴乃論",不過第140條就是"公訴罪"了

也就是說"誹謗罪"雖然是刑法規定的範圍,但為了減少興訟的可能。只要無人提出告訴,法院不會審理。

侮辱公署罪是公訴罪。只要有人檢舉,檢察官就必需進行調查並依法不提或提起公訴。
即便無人提出檢舉,只要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知此犯行也必需依法偵辦。

這裏說的檢舉人不必是利害相關人,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檢舉

在此樓中曾肯定的語氣說過"這就是侵占"或類似言論的網友
如果"侵占"的推論不是事實
只要曾和您有過"不爽"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檢舉

如140條成立,第310條也跟著成立了。此二罪可以併立。也就是說審判的結果不是擇其重者來判,而是"加總"

我們再來看看"侵占"在本案中是否可以成立
小弟在第四十六樓曾說明"侵占"與本案無關

現在有必要再詳細說明

刑法第335條(普通侵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佔罪、業務侵佔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在336條中公務和業務的分別簡單的解釋就是 一個是公務員,一個是普通公司的職員

依52_台上_1418號判例,對"侵佔罪"有非常明確的界定
刑法上所謂侵占罪,以被侵占之物先有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在其持有中者為限,否則不能成立侵占罪。

簡單的解釋就是侵占罪要成立必要有的要件為,侵占者要已持有他人之物才能成立。(如公務員或公司的財務人員擁有保管現金的權力,藉機占為已有)

不動產以登記為要件。它人或政府無法持有您的不動產。

這裏所說的"物",可以是不動產。也可以是動產。"侵占"主要說的是動產(錢財等物)。

如果是不動產,小弟只碰過一件-----不動產買賣雙方互不信任,要求先過戶至代書名下買方才願付錢。而代書逕行賣出此不動產。這就合了侵占罪。

.........................................................................

看了小弟的說明
親愛的版友如果您還不想更改在此樓中您曾確認的字眼
小弟無法可施,也只能乾著急

至於G大
小弟有個建議
請您將此樓的標頭
改為"佔用"
醬子百分之八十沒問題了

如果還能在佔用的後面加上一個"?"問號
闡明其不確定尚有爭議的性質

那就一百分了

qdenise 2008-07-13 08:36 AM

因為阿薑大熱心的回文…本篇值得五顆星

幫大家上了非常寶貴的課…增加了一些法律知識…

cara551977 2008-07-13 08:44 AM

法律........在保護什麼人?/弱勢團體?/受害者?/懂法律的?

人家的天馬等等想法會不會換偶當事主阿...................

不亂想了~

今天天氣好~出門去踏青:on_79:

JOHN 2008-07-13 03:59 PM

非常高興G大能"從善如流"

"佔用"只是很單純的陳述一個既成的"事實"
而"侵佔"是一個實質的"指控"

在法律上有非常明顯的分野

如果能在最後加上問號
是一個非常好的"自我保護"的方法

表面上---
所有的觀看者都會直覺的感到你有強烈的"質疑"
似乎有些咄咄逼人的氣勢

實務上---
在法的層面上
它只是闡明此事件尚有疑議,本人提出的只是"懷疑"而非"指控"

在可受"公評"的事件上。"懷疑"是完全不必負擔任何的法律責任

我們稍微注意一下就會發現
專門"爆料"的一些周刊或雜誌
往往會在標頭上加上一個"問號"

閱讀者只會注意那聳動的標題
不會介意那小小的問號

這也就為什麼不管它的爆料的正確性有多少
能"告得動"它的案件---卻寥寥可數的原因

.......................................................
至於內文也請一併修正吧

法律上講的是"事實"
它不會管您的"位置"

在頭在尾還是在附件

效力是一樣的

getter 2008-07-13 05:15 PM

引用:

作者: JOHN (文章 1986497)
非常高興G大能"從善如流"

"佔用"只是很單純的陳述一個既成的"事實"
而"侵佔"是一個實質的"指控"

在法律上有非常明顯的分野

如果能在最後加上問號
是一個非常好的"自我保護"的方法

表面上---
所有的觀看者都會直覺的感到你有強烈的"質疑"
似乎有些咄咄逼人的氣勢

實務上---
在法的層面上
它只是闡明此事件尚有疑議,本人提出的只是"懷疑"而非"指控"

在可受"公評"的事件上。"懷疑"是完全不必負擔任何的法律責任

我們稍微注意一下就會發現
專門"爆料"的一些周刊或雜誌
往往會在標頭上加上一個"問號"

閱讀者只會注意那聳動的標題
不會介意那小小的問號

這也就為什麼不管它的爆料的正確性有多少
能"告得動"它的案件---卻寥寥可數的原因

.......................................................
至於內文也請一併修正吧

法律上講的是"事實"
它不會管您的"位置"

在頭在尾還是在附件

效力是一樣的

也有請各位有發言的版有大大改一下吧 ...,

因為阿 ...,台灣快要跟美國一樣是變成"告來告去的國家了",

真是可怕阿 ... :on_51:

a471 2008-07-13 07:21 PM

那以後論壇可以考慮...

1.禁止網友討論法律問題,因為我們不是律師樓或者法院...

2.那都不干我們的事,用不著把人家的屎往自己身上攬..

法律只保障懂法律、玩法律、弄法律的人.....難怪律師總沉默是金

因為開口就可以收費......G大你賺到了說,我之前被有牌的詐騙集團

對付時板上還沒有律師可以問呢....

難怪國人總是怕事...因為怕麻煩、怕惹事.....

法對人來說最麻煩的就是你無形中就可以被人找到藉口告!

我國被法律人統治就可以看出高手不高手的差別,念到博士都沒學士厲害...

難怪古有宋世杰、方唐鏡....

我以後也不想回硬體問題了,免的廠商用"損害商譽"對付..:on_14:

JOHN 2008-07-13 10:20 PM

A大

看了您的留言,滿有憤慨
小弟心中滿是自責

您在史版具有令人尊敬的崇高地位
多少人受您的幫助而能免除走冤枉路
這絕對是件"大功德"

千萬不可因噎癈食
否則小弟會被史版的網友
吐口水,淹史了

其實小弟在此案中願意花時間
完全沒有任何"邀功"的意圖

(醬子的法律事件的回覆,套句"相聲"結束時的用語"別挨罵了",最為貼切!)

小弟衷心也只希望大家都能
"保平安,吃百二"
於願已足!

現在小弟也要吐一下心路歷程

一般來說"懂"法的人。根本不會去回這樣的問題

因為

一、法律問題錯綜複雜,如果您不是通盤瞭解樓主問題的法律"要旨"。回答問題只會害了人而不會幫助人。這事難!

二、法律問題非常枯燥,一點也沒意思。要能回答到大家願意看你的回覆。很難!

三、法律用語很多拗口難懂。要用很簡單的解釋使每個閱聽人都能明瞭。更難!

四、法律事件的回覆講求的是精準。不能用"好像"、"也許"、"記憶中"、"似乎"。因為在法律上"是就是,不是就不是",沒有"又是又不是"的灰色地帶。在引用法條或判例上絕不可錯。唉!這就不是"難"字能概括的了

寫這樣的回文。要一再求證。小弟在寫侵占的要件那段。只記得這個要件是法律人都耳熟能詳,順口就可以說出來。可是"它"是"教科書上的一段"?或是"名言"?還是"解釋"?還是"案例"?還是?

坦白講根本就不記得了。

依52_台上_1418號"判例",對"侵佔罪"有非常明確的界定
刑法上所謂侵占罪,以被侵占之物先有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在其持有中者為限,否則不能成立侵占罪。

別小看這二行字,雖然只有簡短的二行字,因為不記得出處,小弟整整找了一個小時才找到。

吃力又不討好的工作,沒有多少人會去做的。

可是有時候,看到有人陷在"泥裏"!

能袖手旁觀,也是要有超人的........
..............................................................................

A大

在史版的領域中您比偶重要太多了,看得出來您也是"性情中人"

您能幫的是上百上千的人。小弟能幫的只是一、二人而已

老天既然給了您可以幫忙大家的"能力"

還請善用之!

a471 2008-07-14 12:21 AM

引用:

作者: JOHN (文章 1986678)
A大

看了您的留言,滿有憤慨
小弟心中滿是自責

您在史版具有令人尊敬的崇高地位
多少人受您的幫助而能免除走冤枉路
這絕對是件"大功德"

千萬不可因噎癈食
否則小弟會被史版的網友
吐口水,淹史了

其實小弟在此案中願意花時間
完全沒有任何"邀功"的意圖

(醬子的法律事件的回覆,套句"相聲"結束時的用語"別挨罵了",最為貼切!)

小弟衷心也只希望大家都能
"保平安,吃百二"
於願已足!

現在小弟也要吐一下心路歷程

一般來說"懂"法的人。根本不會去回這樣的問題

因為

一、法律問題錯綜複雜,如果您不是通盤瞭解樓主問題的法律"要旨"。回答問題只會害了人而不會幫助人。這事難!

二、法律問題非常枯燥,一點也沒意思。要能回答到大家願意看你的回覆。很難!

三、法律用語很多拗口難懂。要用很簡單的解釋使每個閱聽人都能明瞭。更難!

四、法律事件的回覆講求的是精準。不能用"好像"、"也許"、"記憶中"、"似乎"。因為在法律上"是就是,不是就不是",沒有"又是又不是"的灰色地帶。在引用法條或判例上絕不可錯。唉!這就不是"難"字能概括的了

寫這樣的回文。要一再求證。小弟在寫侵占的要件那段。只記得這個要件是法律人都耳熟能詳,順口就可以說出來。可是"它"是"教科書上的一段"?或是"名言"?還是"解釋"?還是"案例"?還是?

坦白講根本就不記得了。

依52_台上_1418號"判例",對"侵佔罪"有非常明確的界定
刑法上所謂侵占罪,以被侵占之物先有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在其持有中者為限,否則不能成立侵占罪。

別小看這二行字,雖然只有簡短的二行字,因為不記得出處,小弟整整找了一個小時才找到。

吃力又不討好的工作,沒有多少人會去做的。

可是有時候,看到有人陷在"泥裏"!

能袖手旁觀,也是要有超人的........
..............................................................................

A大

在史版的領域中您比偶重要太多了,看得出來您也是"性情中人"

您能幫的是上百上千的人。小弟能幫的只是一、二人而已

老天既然給了您可以幫忙大家的"能力"

還請善用之!

因為被你一提醒我發現我正在"喝農藥",因為身為管理人員必對會員有管理、有約束,
一定有人會心生不滿,倘若哪天有人藉機報復抓到了小辮子把相關網頁拿給廠商,那
我就會被找去喝咖啡了........因為擋人財路....

就像抓小偷,你不能把小偷打傷因為小偷可以告你"傷害",小偷卻可以拿武器、刀械攻擊
你,他只有被抓到才會有罪.....又或者兩個小學男生發生口角,小孩吵吵就算了隔天又是
好朋友,可是大人吵架就會發生....佔上風的可能不會顧慮被告公然侮辱,自以為英雄。
佔下風的樣似狗熊,可是說不定他怕吵架口出惡言被對方抓到辮子告恐嚇、公然侮辱...所
以捉襟見肘不敢亂說話,所以吵輸佔下風....:on_22: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規範,有時候真想問問當律師的"普通人該怎樣看待法律!?"

好比之前的新聞"鄰居狗吠擾鄰~飼主告對方恐嚇、公然侮辱"....這應該是玩法的例子吧?
曾聽朋友說"國人法律素養低落"才會無法無天,但是或許就是因為對法律沒有觀念所以很
多事情光靠人情、親切就解決了。過去有同學見學妹拿吃完的排骨餵狗而出言勸止,追問
才知道他父親被人家告過,就因為他老爸愛狗把自己啃完藥燉排骨與鄰居愛犬分享,不料
那隻狗後來因病死掉了,飼主就告拿骨頭給他狗吃的人.........:on_22:

又如朋友借機車,很熟的人可能交付鑰匙就借了卻沒要對方寫借據還啥的,萬一出事就會
牽連自己,有時候法律真的很煩人........:on_77:

JOHN 2008-07-14 03:31 AM

A大

其實事情並沒有我們想像中的悲觀

記得卡啦曾問過"倒底法律在保護什麼樣的人?"

小弟可以很明確的回答
"法律要保護的是.......絕大多數善良的小老百姓,而不是懂法律的人"

法律絕不是洪水猛獸,也不是可以陷人於不義的惡覇
我們只要心存善念,憑良知工作或說話
一定可以獲得法律的充分保障

立法的本義和要旨主要是在保獲多數善良的人
懲罰侵權和減少傷害

這不是打高空,也不是空口白話

請看以下小弟的說明

就以我們已經熟悉的刑法第310條"毁謗罪"來舉例

在立法之初,已經設想到很多狀況,儘量排除可能的"不平"或"不義"

在刑法第310條中已訂了一個明確的不罰原則。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只要您能確認陳述是"事"為"真實的"。那不論對方會造成多大的損害,都在不罰的內範圍內。
這樣已經排除了很多的困擾了。

不夠?

是的。小弟也認為還不夠完備。

刑法第311條又列舉了四項"不罰"因素。和我們有切身關係比較重要的有二項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還不夠嗎?

好!小弟還可以舉出更多保障的規定

大法官釋字第509號指出:「刑法第三百十條........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這段話...就是說,如果您不能舉出完全確切的證據證明您所說的為"真實",只要您能舉出網路上也有人持相同論調的"截本",您的"評論"就可以免責。

還不夠嗎?...........

別害小弟了。看這篇回文的網友都快煩到吐血了!

所以.....小弟說只要心存正念,不做言語上故意的貶抑

在專業領域上您所做出...事實、公正的評論是受到法律充分的保障。

要喝咖啡,小弟請您。廠商無權置喙!

cara551977 2008-07-14 07:14 AM

引用:

作者: JOHN (文章 1986827)
A大

其實事情並沒有我們想像中的悲觀

記得問過"倒底法律在保護什麼樣的人?"

看到字輩的停了一下

後來想想~:on_22:有咖曾ㄇ?

在爬回來看一下:on_55:

哈哈是卡拉啦:on_14:

一早起來腦袋不清醒中:on_22:
引用:

小弟可以很明確的回答
"法律要保護的是.......絕大多數善良的小老百姓,而不是懂法律的人"

法律絕不是洪水猛獸,也不是可以陷人於不義的惡覇
我們只要心存善念,憑良知工作或說話
一定可以獲得法律的充分保障

立法的本義和要旨主要是在保獲多數善良的人
懲罰侵權和減少傷害

[quote]

不是說法律不好

只是看過被吃案

被壓案~感覺很差:on_64:

也不是說懂法律不好

在這可以看到如此詳細的解說真的很好:on_02:

我認識的還真的都很喜歡說每秒計費:on_43:

只是還不敢真的跟人家收過COCO拉:on_14:

a471 2008-07-14 11:59 AM

所以就如同周星馳講的....東西可以隨便吃,話可不能隨便講......

總歸一句話..............無事家中坐禍從天上來....就像G大家族,平時沒待誌忽然被告知

自家土地被人家卡油拿去做馬路了.......:on_77:

那~~~J大,你認為國人一般家庭需要如國外般有"法律顧問"嗎?

不管是禍從天降,或者是簽訂契約的審核......感覺律師有...又需要又不太需要的...

JOHN 2008-07-14 02:45 PM

引用:

作者: a471 (文章 1986932)
........恕刪........

那~~~J大,你認為國人一般家庭需要如國外般有"法律顧問"嗎?


A大

您這個問題問得太好了
感謝您做球給小弟有解釋的機會
放心,有好的問題就一定會有好的答案

小弟先簡答一下

淺見以為:沒有必要

當然如果您是
出門坐雙B、家住百餘坪、上班只罵人、抽煙不帶火.........
這號人物,那麼就有其必要了

理由很簡單
就如同:普通的家庭有沒有需要請專屬家庭醫生一樣
如果有太多的錢,錢有花不完的煩惱,專屬的醫生和律師都是生活必備的要件

一般人一定必要聘請專業辯獲人的狀況
大概只有刑事案件的"被告"了。因為事關"生死"和"失去自由的期限"
至於刑事案件的原告,就無此需求了。檢察官的職責就是免費提您伸張正義

真的嗎?除此之外真的都無此需求?

"善用資源"就是問題的關鍵

目前各級地方法院
各級縣市政府 (不含鄉鎮公所)
各地律師公會
各個有"法律系"的大專院校

都有免費的法律咨詢服務可供運用

不論民、刑訴訟、強制執行、各類法律案件.............
包括....案件的研討。法條的運用,訴狀的撰寫,庭訊的應答、........
都可以提供正確及專業的服務

當您遇到法律問題

請先上網以關鍵搜尋相關的資料
搜尋的原則
"解釋"優於"判例","判例"優於"法條"

這裏說的"解釋"就是大法官會議的解釋,這是法律最高的指導原則,一般承審法官只能遵從,不能做違背的判決

"判例"就是各級法院曾經做過的判決。因其有指標性。權責機關可定為"判例",雖無強制性,不過承審法官原則上都會採用。

"法條"即為承審法官判案的依據。對法條的選用、認定是法官的職責。法條多數具有寛容性。也就是說可長可短、可寛可鬆。拿捏的尺度端視法官的自由心證。

瞭解了基本資料以後,再謀求法律上的協助

以台北地方法院為例

請上

http://tpd.judicial.gov.tw/?struID=2&contentID=8
訴訟程序諮詢 去約時間,可以當面諮詢、電話專線諮詢、電子信函諮詢、一般信函諮詢

http://tpd.judicial.gov.tw/?struID=2&contentID=6
書狀範例 這裏有各類民、刑事案件的撰狀範例可供參考。如果還不是很有把握

http://tpd.judicial.gov.tw/?struID=2&contentID=10
訴訟輔導志工:協助民眾撰繕程序性書狀

http://tpd.judicial.gov.tw/?struID=2&contentID=11
遞送民事訴訟文書 還可以用傳真

夠方便了吧!

..........................................................................

人不是神

就算律師在法律專業上也無法"全才'
就如同醫師不可能會有"全科"的一樣

如果您選用了一個剛執業的律師,遇到的又是他不熟稔的領域

不騙您
只要你肯花時間,您找的資料一定會比他知道的多

當然他也有優勢,他找得比您"快"和"準"!

a471 2008-07-14 11:41 PM

那我知道了........不過萬一有熟識的律師朋友那可比會修電腦的有用多了(如謝X武律師

節目做的這麼如魚得水...):on_14:

那再請教J大~~~~

比方說我是公務員執行公權力,當我需要拍照舉證時在法律上有無哪種採證方式、拍照

技術或者細節需要注意,採證也比較具有公信力?

比方說~數位相機....它拍攝日期、時間可以修改、拍攝照片無底片為數位檔案

格式,這些可以"人為變造、偽造、修改"的缺失在法律上有無規範使用細節?

好比我聽過人家說當你用數位相機拍照舉證時(不管用途)最好在標的物旁邊放一份當日

的報紙做證明是當天拍攝..

JOHN 2008-07-15 01:41 AM

"照相舉證"在法律的界定上
滿有爭議的

也許您問各種不同的執法人員...得到的答案可能都不一樣

不過有一個不變的原則
各級執法人員都會認同的就是

"照片"、"錄音"、"錄影"等物件
在法律層面上,它都不是"物證"
只能是"佐證"

"物證"和"佐證"是截然不同的
"物證"是一種證據,具有法律上一定的效力
"佐證"只是一種辦案或審判的參考物件

理由如您所說的,這些可供佐證的物件都是可以輕易偽造、變造的

在實務上就算您放了一張當日的報紙在場景中
也無助提高佐證物的公信力

因為您能證明的只是拍照的時間是從報紙日期的當日
------到您提示照片時.......之間的某一點而已

比較有可信性的小弟曾遇過........照片中有某電視公司新聞播報的晝面
時間點就可以確認,不過那只是"證據"要件中的一部份
在一個打架事件中。照片可以只提示有利的數張(被打),而隱去不利的部分 (打人)
所以說照片只能是"佐證"

那麼要以"照片舉證"比較可行的方法有何?

在"事件"現場,人、事、時、地、物,這五要項,您收集的越多越有利

以下為重點:

舉例:

一個懂法律的人在車禍現場-------會照的是包含現場的臨近場景
不懂法律的人照的是車禍"現場"

說明:

車禍現場應有很多"證人".......如看到發生狀況的通過車輛駕駛人、路人、紅綠燈標誌.......
如果您能照下越多的車號、越多的路人往後需要找證人時越方便
而這些可供為"人證 "的東東,稍縱即逝。
"人證"就是我所說的"證據",效力等同於"確認的物證"

車禍的現場自有交通單位做記錄,除非在交警到來之前需要移動現場。否則無需照相
交件通事件裁決委員會採用的.......是交警的紀錄而不會是您的照片

.........................................................................
照片舉證時,與其放一張當日的報紙
不如照進一個可以為人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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