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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君....長輩既然如此想法...那您就換個角度來想吧!捐些土地撲橋造路也算是件好事(雖然是不樂之捐)
如果此條道路民眾出入很多且也讓人方便:on_07: 題外話 我20來歲的時候要到我家的路勉強只能算是三尺寬不好走的泥濘小路,後來在鄉親鼓吹及小孩上學方便走路下(總長約4公里) 整村百姓自資造了約4米寬的石子路....有錢出錢有地出地(他xx的政當年府沒出半毛錢與力)我家田地剛好是必經之地從頭到尾整個被貫穿。 就這樣子我老爸就獻出約3分地來造路...n年後在我太太及各方人士大力奔走,變成現在好走的又寬又大連街各村環狀柏油路。 (q老帶mm趴趴走時有走過那條路...因我有看到照片) 當然啦當年輕小輩兄弟也是極力反對過...不過到後來有點年歲再回想及地方因此行車走路方便.....我老爸當年決定是對的。 當年我家是極窮鄉村農民:on_64::on_64:沒有錢沒有辦法捐錢只能夠獻地.............:on_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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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益和私利的取決上每個人都會有掙扎的 能放得下 捨私利而就公益 是需要有過人的情操和悲憫的胸懷的 為您的高風亮節致上敬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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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家那裡原本就是有很多條的替代道路 ...,而且那路原本只是一條田埂河岸 根本就不是路,只有種田的人才會走,平時也沒有人出路的。現在那邊種田 的人變的更少了...,就更沒人走了。 但是,合法的部份是田埂河岸,接到我家那邊卻是私有住宅建地ㄝ, 何況那整條路也不是原先就有而少一截的,而是這最近兩個月偷襲蓋的。 1.若是我家的土地大到足以再多蓋一條路,是可能的租借或捐出的,可是 偏偏地已經很小了怎麼可能捐,捐了要賣或是自己蓋房子都是損失。到時 只會毀了那土地的價值。 2.對方的替代道路其實很多,對方為了省一些些的時間而,要打通我家這邊 ,犧牲我家,成全他家一戶,當然是更不可能。 而事發當時,我聽長輩說,對方除了是鄰長,還找某民代一請去申請,事情被 被揭發違法時,人就躲起來了。 當然不能讓他通,因為這一條路他家獲利我 受害怎麼可以讓他得逞。 :on_61: :on_61: :on_61: 要捐也在要不能影響傷害自身之下捐了吧,不然就有為 "捐獻" 的本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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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當初桃花大的取捨也是因為路不好走..而且是大家有錢出錢..有力出力.. 現今..這個情況可能有些許不同... 如果這個舖路是對大多數民眾有意.. 當然是支持的... 但是.. 很多都是地方惡霸(民代..貪官..地痞..) 為了自己的盈利.. 製造別人的不便.. 來取得利益的.. 那就不在話下了... 不過現今..很多都是方便自己..擴寬自己門前的大路..使得自己的土地增值數倍數十倍.. 再將自己土地販賣得利... 這個事.. 多不玫舉.. 而家中長者..往往只在意人情壓力.. 草草將自己權利送給不當得利者... 我只覺得.. 可恥又可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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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也就是說如過告下去,好像只有用路申請人會有事囉 ..., 市公所,單純為依法辦理 ...。 有關變成公有年限 ...,我然跟我看新聞想的一樣,有爭議時由最法院判定, 不是 20 年 ..., 還真是感謝 JOHN 大大呢! 對於有沒有不動產的人來說,這個是不知道卻又是 很重要的知識呢! 所以多,民代說「沒有所謂鋪路下去 3 個月就變公有的事」。其實是錯的 那「鋪路下去 3 個月就變公有的」粗略之說,是以法院來做最後的判決為準囉。:on_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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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蓋什麼都有利益掛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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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G大對此有興趣,小弟可以再解釋詳細一點 地方政府依有通行權人的申請舖設馬路,只是執行公權力無違法之虞 不過先決條件是"接受有通行權人的申請" "公用地役權"的部份如已時效完成 也就是說成立了。那所有權人不管有沒有收到補償 都不得主張收回土地或設置障礙物阻止他人通行 當然土地還是私有。也可以買賣處分 只是買主大概很難找到吧? 行政法院76年6月判字第1077號判例主張其期限為20年的理由 主要還是援引民法769條的規定 民法第769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20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其實這和實際的狀況不合。因為公用地役權佔用的土地,絕大多數都是所有權人完成登記的土地。 法界人士多數認為時效太長,應該引用同法第770條規定 民法第770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10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這二條法條的差異只在"善意並無過失"而已。道路使用人應屬善意並無過失的吧!只要是善意的十年就可完成時效 因此大法官才會在85年4月第四百號解釋文中取消了20年期限的判例。不過在該解釋文中未明訂時效,謹訂明要年代久遠。使這十來年間各級承審法官沒有任何依據。只能自由心證。 小弟剛剛上網查了一下。目前能找到最短的時效完成判決是三年。 當然只要這個時效沒有明訂下來。總有一天會有法官判出三個月的判決 這一點也不希奇,只要您參觀過公開審判庭,你一會聽過多數的證人在陳述證詞時。對二、三個月前發生的事,會說時間太久了。早就記不起來了。 所以G大您說的三個月完成時效。如果碰到一個想特立獨行的承審法官誰敢說不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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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是一隻毛的同行…建築的吧:on_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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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間的事都是如此....人不會自私......就沒有公道這字眼了 打個比方說~~人人都會尿尿但.....每個都不願意在自己房間裡放尿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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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開點 ...,反正所有權不是"我本人",我會看開一點點, 不過...,是市公所有錯在先,還要人強迫中獎,該捍衛的權益還是要捍衛的 ...。 不要放棄機會,反正有協調會 ... 1.單純的恢復原狀,還我家土地,這是對雙方都好的。 2.依市價買下所有土地,反正因為一條路的錯誤鋪設給毀了。 3.以 1 月 1 期的契約,1000 萬來租阿。 4.證明是不可能接受的,擺明就是掩飾市公所的錯誤。 5.以上數種建議希望公所以第一種接受,否則告定市公所,還會申請國賠。 |
看了上述討論…
偶覺得…應該是告申請的那個鄰長…不是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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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最重要的還是您家長輩及該土地所有權人士的態度,不然一切是枉然。 ps:找個民意代表成功率才會大.....像是與鄉公所反對黨人士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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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敬重您的為人 才來回答您的這個部份 為什麼我在前些篇中不去提政府機關的疏失 主要還是不想害G大 看了我小弟下面的分析您就會明白 其實有的時候訴訟案件選擇被告--有很大的技巧和學問 選對了被告會輸的機會很小 選錯了被告會贏的機會就沒了 民法是私法。刑法是公法 如果要告政府機機最合宜的就是告公務員瀆職 這是公法的範圍 告贏了還有"國賠"可領 可是輸的一方會丟了飯碗甚至於入嶽 那麼被告的一方為了"生存",會不計代價去打這場官司 好!重點來了! 當政府機關面臨訴訟時 訴訟代理人(律師)的費用是"公帑" 當然每級政府機關也都有 很多的"法律顧問"(律師) 願意打免費官司(也許未來會有利益交換?) 申請人(所謂的鄰長)如果單獨是被告時 他要自已花錢請律師 如果他和政府機關一起列為相同被告時。可使用相同的訴訟代理人 那律師費他一毛都不用花了 不和您打到底才怪了 原告 (也就是G大這一方 ) 不論贏或輸。訴訟代理人的費用都免不了。要自已出 以私人的"財力"和"公家的預算"去打官司 您認為誰可以"挺"得久 如果我是G大的訴訟代理人 我不但會建議他告申請人、政府機關 還會建議他去告舖設道路的營造公司 (套句廣告詞:告得越多....領得越多) 因為所有政府機關的建設工程都有"圖說" 不依發包內容施工,他的責任最大 這部份也是最容易舉證的 而營造公司最好告 一、二庭下來就和您和解了 "回覆原狀"和"賠償損失",是營造公司的責任 那麼"回覆原狀"本來就是他的專業 好了第二個重點來了 當民事訴訟和刑訴訟(告官)一併提出時 刑事案件優先於民事案件。也就是說刑案先審 這樣的瀆職案,大約可以審個三到五年 因為是合併案件。刑案審完了民事案件才會依刑事案件的判決來做裁定 那麼G大的律師費用肯定超出台幣百萬元 這還不包括如果敗訴時的訴訟費用(訴訟費用估計比律師費用少,不過不會少到那裏去) 第三個重點 訴訟的目的是要贏得官司 可是往往因為意氣之爭會形成 "贏得面子輸了裏子" 重點就在原告有沒有自已興訴的能力 如果不用請訴訟代理人自已有能力打官司 G大的這個案子輸的機率幾乎等於"沒有" 如果要委請訴訟代理人來打這官司 那麼贏的機率也一樣就是"沒有" 因為就算是民事訴訟 "確定道路通行權不存在"的官司 隨隨便便就可以打個三年以上 就算打贏了官司。律師費往往比被占用道路的價格高出甚多 這樣的結果算不算是"贏"? 這也就是實質的"贏得面子輸了裏子" 對不起先進廣告一下 最後的重點容後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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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還是市公所有招開協調會 ...,聽說協調會,有 3 次..., 現在是準備第一次協調,請問如何以協調會必較有利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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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大:
請您原諒小弟 在多數的情形下沒有正面回答您的問題 因為法律的事件錯綜複雜 在沒有"完全正確"的取得個案"要件" 往往善意的建議也有可能會害了您而不是幫助您 F大算得上是個可以交朋友的性情中人 他先會勸您想開來,為公益犧牲小我 當他發現事實可能不是想像中單純 又會為您請教律師,謀求伸張正義 看得出來他是個可以為朋友二肋揷刀的人 可是如果您採用了F大的建議 有可能會延伸出來不是預期效果時的困擾 這樣反而扭曲了他的善意 因而做出上篇回應 如有判斷上的錯誤 還請F大原諒 .................................................................................. 至於G大您的問題 先前不敢冒然回答您的問題 是因為您的情緒還在盛怒之下 人在盛怒之下往往無法慬慎的思考問題 到了目前的地步 G大氣也消了大半 不說好像小弟也太不盡人情了 其實一個訴訟案件 只要疏漏了一個致命的"關鍵" 可能會逆轉全局的勝敗 不過沒關係 任何事情都有"簡易處理法" 以下是簡易處理方式 ....................................................................................... 法律講究的是"證據"而不是"轉述"或"傳述" 請您先至地政事務所申請相關地號的 一、地籍圖謄本 二、該地段、地號的公告現值 這些可以由代理人申請,不過您要帶所有權人及您自已的身份證明及印章,也要知道正確的地段、地號 知已知彼才能百戰百勝 A、請查看謄本中是否該地已劃為道路用地 (在都市計劃區內預定道路用地,不論興建與否在謄本中都會有標示) 如果已標為道路用地 那收捨起憤怒的心情去爭取較高的補償金額吧! (依法道路補償為公告現值。可是有但書,可以加成,加成最高不得超過現值的40%) 如果沒有標示為道路地請進行如下的評估 B、如果沒有標示為道路地 請長輩告訴您被占為道路的位置,依公告現值計算出占用地的公告現值為多少 如果現值在20萬之內,這官司不必打了,到最後就算蠃了您也會被長輩罵到"挫屎" 為什麼?看過我先前留言的都知道了咩 勸您就此跳出是非圈 如果現值在20萬到100萬間。自已考慮。 有的時候。"爽"比什麼都重要。 要不然就不會有人為了"一元"的賠償金,花數百萬打官司 如果現值在100萬以上。去打官司吧!本來這官司就不會輸! 重點只是訴訟成本的控管而已 ......................................................................................... 除了簡易法還有沒有捷徑法? 有的! 如果您的敘述沒有錯誤 在調解會中請"道路營建廠商"到場 請您表明要告他的立場 如果道路真的是依鄰長的指示舖設下去的 依以往多次的經驗值,第二天,營建廠商就會自行把它"回覆原狀"了 那麼您就已經先立於不敗之地了 要不要調解,要不要告其它的人都是您的自由 他們只剩主動來求您的份了 有沒有風險? 誠實的說..........有! 承包政府機構的營建商多數有某種顏色的背景(對不起小弟也怕被告,不能言明) 某一天如果有一些大哥或小弟到您家中做一些不禮貌的舉動 我想百分之九十九的善良老百姓都會"認了" 除非您比他"大條" .................................................................................................. 提醒您一點 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雖然不是公務機關 不過依其設立的本質 它屬於準公務機關 也就是說 調解委員會做出來的"調解" 是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效力上高於雙方合意的"契約" 多數的承審法官會採用調解的結果 所以調解會的決議要在謹慎的考量下再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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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咧! 代誌大條了 =======以下為"絕對機密",只有F大看得到=============== 請饒了小弟吧! 小弟還想在史版"把妹"、"嘻哈"、"打屁" 很多事情擺明了 小弟就沒得玩了 :on_08::on_08::on_08::on_08::on_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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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這個我沒遇過耶...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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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條新鋪的路 ... 約200M(說不定更長)左右是不在地籍圖謄本上的, 而地籍圖謄本上、跟新鋪道路位置很相似的小長條比對 Google 地圖, 發現是灌溉用的渠道、水路。 而 Google 地圖上有明顯的為鋪此馬路的整地痕跡 ..., 原本以為合法的地方,地籍圖謄本上也沒有 ..., 難怪,我的長輩信誓旦旦的說,土地被市公所侵占,還有 ..., 當我的長輩去市公所查察時,引起市公所震驚與錯愕 ...。 現在只能等第一次協調會了 ..., 真的非常謝謝JOHN大大,讓小弟我學到不少的法律知識。 :on_28::on_28::on_28::on_28::on_28::on_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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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看到 ... 沒有看到 ... 沒有看到 ... 來喝咖啡吧 ... 喝咖啡 ... 喝咖啡 ... 引用:
也謝謝一隻毛大大的解說,讓小弟的知識增加不少。 :on_28::on_28::on_28::on_28::on_28::on_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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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隻毛大大: 桃花大已經把小弟丟到井裏了 您老在上面壓一塊石頭 看來小弟得被迫潛在下面粉久粉久了 那個好心的大大記得路過時丟個氧氣桶下來咩 |
如果G大您對最後的評估有把握
"最後的重點"就可以出來了 ..................................................................... 有沒有...不用花錢打這官司的辦法? 有的! 憲法第十五條有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 是G大您被保障的權利 政府機關在興建道路前 應依土地法第208條規定的範圍內方得徵收 亦得依土地法227條規定公告之 在都市計劃區內要興建道路一定要依 都市計劃法第四十八條完成徵收程序 如上述法定程序並未完成 而公所亦無法提出有通行權人申請開路的證據 公所發包建路已經明顯違法 這是公訴罪 您可以去地檢署 "按鈴申告" 請求檢查官依職權提起公訴 在第一次開偵查庭時,再附帶提出民事賠償請求 那麼如果刑事案件成立,附帶民事賠償案就可以成立了 因此您還可以不需負擔民事庭的訴訟費用 那您不必花任何一毛錢 就可以確保您的權利了 ............................................................................. 有沒有風險? 當然有!而且很大! 因為上述的要件是依您陳述得知 事實上是否如此,不得而知 當您的資訊是錯誤的時候,會有什麼後遺症? 一、資料錯誤時,檢察官偵查的結果是"不起訴處分" 同一時間也給對方告您"誣告"的機會了 刑事誣告的罪責不輕 法定本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不可以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 二、在不起訴處分書成立的當時,也註定了您長輩的地一定會成為道路地 民事訴訟會依地檢查署的不起訴處分書去做"裁定" 這時已經無需經過審判了 因為同一事件,地檢署已經運用公權力調查過了 當然您還是可以依法獲得徵收的補償,您這部份的權利不會喪失 這也就是在該講的都講完了以後,才會告訴您 "最後的重點" ................................................................................. 醬子就真的玩大了! 因為天下本來就沒有白吃的午餐 敬請審慎考量 ................................................................................... 至於您提到的聯合訴訟 那只是同一案件被損害權益的自然人 共同提出訴訟的申請 如此可以分攤訴訟費用 與"成敗"機率完全無關 法官判案只看"事實"和"證據" 不會因為二造雙方--"人"的多少影響案件的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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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真是位睿智又體貼的前輩 謝了啦!醬子就對了! 看了F大的留言,真的好想笑 ........ 奇怪怎麼突然間感覺壓力少了好多!好多! |
昨天早上接到一個朋友打電話來
這個朋友是小弟高中時的同學 在學校時和小弟最麻幾了 大學時他考上了第一志願 還出國留學 小弟不才, 上的是第三流的學校 當然往來就比較少了 目前他在台北某大學任教職 在電話中執意要小弟上台北一趟 理由怎麼問也不肯說 無耐只能開車跑了一趟 中午見了面才知道 原來他上個月在學術網路上和同行討論專業 不知怎麼的越談越火。順手打了個 "靠!" 然後下線 星期五接到法院的傳票 對方告他,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罪" 本來這就實在不是---什麼了不起的大事 不過他怕留下了不名譽的案底 連教職也會丟了 所以十萬火急的要小弟北上謀求對策 算來我這個麻幾的還真命好 "X"這個字有"判例" 判決的結果是"微罪不舉" 如果他順手打的是"國罵"那三個字 那麼他肯定有事了! 如果再碰上我們都尊敬的女姓審判官 那可能事情 ----- 就會更"大條"一點 在小弟再三保證有"判例"可供參考的審判 承審法官絕大多數會依例判決 並替他把"答辯狀"撰完 他才肯放小弟回台中 在一個人開車回台中的路上小弟就一直在想G大的這個案子 ........................ |
小弟擔心的是
當善良的史版水區網友 如果"公秤變事主" 在無意中踩了法律上的"紅線" 實在是件非常"扼腕"的事 "侵占"這二個字在法律上是個專有名詞("佔"與"占"字同) 它代表的就是刑事上的"犯行" 這個部份的定義是十分嚴謹的 不宜隨意使用 用肯定的語氣在網路上 指出自然人或法人"侵占" 已經構成公然散佈的要件 小弟有義務詳細說明這個部份 請參與過討論的網友花點時間閱讀 刑法第 310 條 (誹謗罪) 第一款、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二款、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這二款的差別只在第一款是用"說"的。第二款是用"寫"的或"貼圖") 如果對造(也就是被指責的一方)是政府機關(公署)或公務員 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前項"誹謗罪"依刑法第314條規定是"告訴乃論",不過第140條就是"公訴罪"了 也就是說"誹謗罪"雖然是刑法規定的範圍,但為了減少興訟的可能。只要無人提出告訴,法院不會審理。 侮辱公署罪是公訴罪。只要有人檢舉,檢察官就必需進行調查並依法不提或提起公訴。 即便無人提出檢舉,只要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知此犯行也必需依法偵辦。 這裏說的檢舉人不必是利害相關人,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檢舉 在此樓中曾肯定的語氣說過"這就是侵占"或類似言論的網友 如果"侵占"的推論不是事實 只要曾和您有過"不爽"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檢舉 如140條成立,第310條也跟著成立了。此二罪可以併立。也就是說審判的結果不是擇其重者來判,而是"加總" 我們再來看看"侵占"在本案中是否可以成立 小弟在第四十六樓曾說明"侵占"與本案無關 現在有必要再詳細說明 刑法第335條(普通侵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佔罪、業務侵佔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在336條中公務和業務的分別簡單的解釋就是 一個是公務員,一個是普通公司的職員 依52_台上_1418號判例,對"侵佔罪"有非常明確的界定 刑法上所謂侵占罪,以被侵占之物先有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在其持有中者為限,否則不能成立侵占罪。 簡單的解釋就是侵占罪要成立必要有的要件為,侵占者要已持有他人之物才能成立。(如公務員或公司的財務人員擁有保管現金的權力,藉機占為已有) 不動產以登記為要件。它人或政府無法持有您的不動產。 這裏所說的"物",可以是不動產。也可以是動產。"侵占"主要說的是動產(錢財等物)。 如果是不動產,小弟只碰過一件-----不動產買賣雙方互不信任,要求先過戶至代書名下買方才願付錢。而代書逕行賣出此不動產。這就合了侵占罪。 ......................................................................... 看了小弟的說明 親愛的版友如果您還不想更改在此樓中您曾確認的字眼 小弟無法可施,也只能乾著急 至於G大 小弟有個建議 請您將此樓的標頭 改為"佔用" 醬子百分之八十沒問題了 如果還能在佔用的後面加上一個"?"問號 闡明其不確定尚有爭議的性質 那就一百分了 |
因為阿薑大熱心的回文…本篇值得五顆星
幫大家上了非常寶貴的課…增加了一些法律知識… |
法律........在保護什麼人?/弱勢團體?/受害者?/懂法律的?
人家的天馬等等想法會不會換偶當事主阿................... 不亂想了~ 今天天氣好~出門去踏青:on_79: |
非常高興G大能"從善如流"
"佔用"只是很單純的陳述一個既成的"事實" 而"侵佔"是一個實質的"指控" 在法律上有非常明顯的分野 如果能在最後加上問號 是一個非常好的"自我保護"的方法 表面上--- 所有的觀看者都會直覺的感到你有強烈的"質疑" 似乎有些咄咄逼人的氣勢 實務上--- 在法的層面上 它只是闡明此事件尚有疑議,本人提出的只是"懷疑"而非"指控" 在可受"公評"的事件上。"懷疑"是完全不必負擔任何的法律責任 我們稍微注意一下就會發現 專門"爆料"的一些周刊或雜誌 往往會在標頭上加上一個"問號" 閱讀者只會注意那聳動的標題 不會介意那小小的問號 這也就為什麼不管它的爆料的正確性有多少 能"告得動"它的案件---卻寥寥可數的原因 ....................................................... 至於內文也請一併修正吧 法律上講的是"事實" 它不會管您的"位置" 在頭在尾還是在附件 效力是一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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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阿 ...,台灣快要跟美國一樣是變成"告來告去的國家了", 真是可怕阿 ... :on_51: |
那以後論壇可以考慮...
1.禁止網友討論法律問題,因為我們不是律師樓或者法院... 2.那都不干我們的事,用不著把人家的屎往自己身上攬.. 法律只保障懂法律、玩法律、弄法律的人.....難怪律師總沉默是金 因為開口就可以收費......G大你賺到了說,我之前被有牌的詐騙集團 對付時板上還沒有律師可以問呢.... 難怪國人總是怕事...因為怕麻煩、怕惹事..... 法對人來說最麻煩的就是你無形中就可以被人找到藉口告! 我國被法律人統治就可以看出高手不高手的差別,念到博士都沒學士厲害... 難怪古有宋世杰、方唐鏡.... 我以後也不想回硬體問題了,免的廠商用"損害商譽"對付..:on_14: |
A大
看了您的留言,滿有憤慨 小弟心中滿是自責 您在史版具有令人尊敬的崇高地位 多少人受您的幫助而能免除走冤枉路 這絕對是件"大功德" 千萬不可因噎癈食 否則小弟會被史版的網友 吐口水,淹史了 其實小弟在此案中願意花時間 完全沒有任何"邀功"的意圖 (醬子的法律事件的回覆,套句"相聲"結束時的用語"別挨罵了",最為貼切!) 小弟衷心也只希望大家都能 "保平安,吃百二" 於願已足! 現在小弟也要吐一下心路歷程 一般來說"懂"法的人。根本不會去回這樣的問題 因為 一、法律問題錯綜複雜,如果您不是通盤瞭解樓主問題的法律"要旨"。回答問題只會害了人而不會幫助人。這事難! 二、法律問題非常枯燥,一點也沒意思。要能回答到大家願意看你的回覆。很難! 三、法律用語很多拗口難懂。要用很簡單的解釋使每個閱聽人都能明瞭。更難! 四、法律事件的回覆講求的是精準。不能用"好像"、"也許"、"記憶中"、"似乎"。因為在法律上"是就是,不是就不是",沒有"又是又不是"的灰色地帶。在引用法條或判例上絕不可錯。唉!這就不是"難"字能概括的了 寫這樣的回文。要一再求證。小弟在寫侵占的要件那段。只記得這個要件是法律人都耳熟能詳,順口就可以說出來。可是"它"是"教科書上的一段"?或是"名言"?還是"解釋"?還是"案例"?還是? 坦白講根本就不記得了。 依52_台上_1418號"判例",對"侵佔罪"有非常明確的界定 刑法上所謂侵占罪,以被侵占之物先有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在其持有中者為限,否則不能成立侵占罪。 別小看這二行字,雖然只有簡短的二行字,因為不記得出處,小弟整整找了一個小時才找到。 吃力又不討好的工作,沒有多少人會去做的。 可是有時候,看到有人陷在"泥裏"! 能袖手旁觀,也是要有超人的........ .............................................................................. A大 在史版的領域中您比偶重要太多了,看得出來您也是"性情中人" 您能幫的是上百上千的人。小弟能幫的只是一、二人而已 老天既然給了您可以幫忙大家的"能力" 還請善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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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有人會心生不滿,倘若哪天有人藉機報復抓到了小辮子把相關網頁拿給廠商,那 我就會被找去喝咖啡了........因為擋人財路.... 就像抓小偷,你不能把小偷打傷因為小偷可以告你"傷害",小偷卻可以拿武器、刀械攻擊 你,他只有被抓到才會有罪.....又或者兩個小學男生發生口角,小孩吵吵就算了隔天又是 好朋友,可是大人吵架就會發生....佔上風的可能不會顧慮被告公然侮辱,自以為英雄。 佔下風的樣似狗熊,可是說不定他怕吵架口出惡言被對方抓到辮子告恐嚇、公然侮辱...所 以捉襟見肘不敢亂說話,所以吵輸佔下風....:on_22: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規範,有時候真想問問當律師的"普通人該怎樣看待法律!?" 好比之前的新聞"鄰居狗吠擾鄰~飼主告對方恐嚇、公然侮辱"....這應該是玩法的例子吧? 曾聽朋友說"國人法律素養低落"才會無法無天,但是或許就是因為對法律沒有觀念所以很 多事情光靠人情、親切就解決了。過去有同學見學妹拿吃完的排骨餵狗而出言勸止,追問 才知道他父親被人家告過,就因為他老爸愛狗把自己啃完藥燉排骨與鄰居愛犬分享,不料 那隻狗後來因病死掉了,飼主就告拿骨頭給他狗吃的人.........:on_22: 又如朋友借機車,很熟的人可能交付鑰匙就借了卻沒要對方寫借據還啥的,萬一出事就會 牽連自己,有時候法律真的很煩人........:on_77: |
A大
其實事情並沒有我們想像中的悲觀 記得卡啦曾問過"倒底法律在保護什麼樣的人?" 小弟可以很明確的回答 "法律要保護的是.......絕大多數善良的小老百姓,而不是懂法律的人" 法律絕不是洪水猛獸,也不是可以陷人於不義的惡覇 我們只要心存善念,憑良知工作或說話 一定可以獲得法律的充分保障 立法的本義和要旨主要是在保獲多數善良的人 懲罰侵權和減少傷害 這不是打高空,也不是空口白話 請看以下小弟的說明 就以我們已經熟悉的刑法第310條"毁謗罪"來舉例 在立法之初,已經設想到很多狀況,儘量排除可能的"不平"或"不義" 在刑法第310條中已訂了一個明確的不罰原則。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只要您能確認陳述是"事"為"真實的"。那不論對方會造成多大的損害,都在不罰的內範圍內。 這樣已經排除了很多的困擾了。 不夠? 是的。小弟也認為還不夠完備。 刑法第311條又列舉了四項"不罰"因素。和我們有切身關係比較重要的有二項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還不夠嗎? 好!小弟還可以舉出更多保障的規定 大法官釋字第509號指出:「刑法第三百十條........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這段話...就是說,如果您不能舉出完全確切的證據證明您所說的為"真實",只要您能舉出網路上也有人持相同論調的"截本",您的"評論"就可以免責。 還不夠嗎?........... 別害小弟了。看這篇回文的網友都快煩到吐血了! 所以.....小弟說只要心存正念,不做言語上故意的貶抑 在專業領域上您所做出...事實、公正的評論是受到法律充分的保障。 要喝咖啡,小弟請您。廠商無權置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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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想想~:on_22:有咖曾ㄇ? 在爬回來看一下:on_55: 哈哈是卡拉啦:on_14: 一早起來腦袋不清醒中:on_22: 引用:
不是說法律不好 只是看過被吃案 被壓案~感覺很差:on_64: 也不是說懂法律不好 在這可以看到如此詳細的解說真的很好:on_02: 我認識的還真的都很喜歡說每秒計費:on_43: 只是還不敢真的跟人家收過COCO拉:on_14: |
所以就如同周星馳講的....東西可以隨便吃,話可不能隨便講......
總歸一句話..............無事家中坐禍從天上來....就像G大家族,平時沒待誌忽然被告知 自家土地被人家卡油拿去做馬路了.......:on_77: 那~~~J大,你認為國人一般家庭需要如國外般有"法律顧問"嗎? 不管是禍從天降,或者是簽訂契約的審核......感覺律師有...又需要又不太需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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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大 您這個問題問得太好了 感謝您做球給小弟有解釋的機會 放心,有好的問題就一定會有好的答案 小弟先簡答一下 淺見以為:沒有必要 當然如果您是 出門坐雙B、家住百餘坪、上班只罵人、抽煙不帶火......... 這號人物,那麼就有其必要了 理由很簡單 就如同:普通的家庭有沒有需要請專屬家庭醫生一樣 如果有太多的錢,錢有花不完的煩惱,專屬的醫生和律師都是生活必備的要件 一般人一定必要聘請專業辯獲人的狀況 大概只有刑事案件的"被告"了。因為事關"生死"和"失去自由的期限" 至於刑事案件的原告,就無此需求了。檢察官的職責就是免費提您伸張正義 真的嗎?除此之外真的都無此需求? "善用資源"就是問題的關鍵 目前各級地方法院 各級縣市政府 (不含鄉鎮公所) 各地律師公會 各個有"法律系"的大專院校 都有免費的法律咨詢服務可供運用 不論民、刑訴訟、強制執行、各類法律案件............. 包括....案件的研討。法條的運用,訴狀的撰寫,庭訊的應答、........ 都可以提供正確及專業的服務 當您遇到法律問題 請先上網以關鍵搜尋相關的資料 搜尋的原則 "解釋"優於"判例","判例"優於"法條" 這裏說的"解釋"就是大法官會議的解釋,這是法律最高的指導原則,一般承審法官只能遵從,不能做違背的判決 "判例"就是各級法院曾經做過的判決。因其有指標性。權責機關可定為"判例",雖無強制性,不過承審法官原則上都會採用。 "法條"即為承審法官判案的依據。對法條的選用、認定是法官的職責。法條多數具有寛容性。也就是說可長可短、可寛可鬆。拿捏的尺度端視法官的自由心證。 瞭解了基本資料以後,再謀求法律上的協助 以台北地方法院為例 請上 http://tpd.judicial.gov.tw/?struID=2&contentID=8 訴訟程序諮詢 去約時間,可以當面諮詢、電話專線諮詢、電子信函諮詢、一般信函諮詢 http://tpd.judicial.gov.tw/?struID=2&contentID=6 書狀範例 這裏有各類民、刑事案件的撰狀範例可供參考。如果還不是很有把握 http://tpd.judicial.gov.tw/?struID=2&contentID=10 訴訟輔導志工:協助民眾撰繕程序性書狀 http://tpd.judicial.gov.tw/?struID=2&contentID=11 遞送民事訴訟文書 還可以用傳真 夠方便了吧! .......................................................................... 人不是神 就算律師在法律專業上也無法"全才' 就如同醫師不可能會有"全科"的一樣 如果您選用了一個剛執業的律師,遇到的又是他不熟稔的領域 不騙您 只要你肯花時間,您找的資料一定會比他知道的多 當然他也有優勢,他找得比您"快"和"準"! |
那我知道了........不過萬一有熟識的律師朋友那可比會修電腦的有用多了(如謝X武律師
節目做的這麼如魚得水...):on_14: 那再請教J大~~~~ 比方說我是公務員執行公權力,當我需要拍照舉證時在法律上有無哪種採證方式、拍照 技術或者細節需要注意,採證也比較具有公信力? 比方說~數位相機....它拍攝日期、時間可以修改、拍攝照片無底片為數位檔案 格式,這些可以"人為變造、偽造、修改"的缺失在法律上有無規範使用細節? 好比我聽過人家說當你用數位相機拍照舉證時(不管用途)最好在標的物旁邊放一份當日 的報紙做證明是當天拍攝.. |
"照相舉證"在法律的界定上
滿有爭議的 也許您問各種不同的執法人員...得到的答案可能都不一樣 不過有一個不變的原則 各級執法人員都會認同的就是 "照片"、"錄音"、"錄影"等物件 在法律層面上,它都不是"物證" 只能是"佐證" "物證"和"佐證"是截然不同的 "物證"是一種證據,具有法律上一定的效力 "佐證"只是一種辦案或審判的參考物件 理由如您所說的,這些可供佐證的物件都是可以輕易偽造、變造的 在實務上就算您放了一張當日的報紙在場景中 也無助提高佐證物的公信力 因為您能證明的只是拍照的時間是從報紙日期的當日 ------到您提示照片時.......之間的某一點而已 比較有可信性的小弟曾遇過........照片中有某電視公司新聞播報的晝面 時間點就可以確認,不過那只是"證據"要件中的一部份 在一個打架事件中。照片可以只提示有利的數張(被打),而隱去不利的部分 (打人) 所以說照片只能是"佐證" 那麼要以"照片舉證"比較可行的方法有何? 在"事件"現場,人、事、時、地、物,這五要項,您收集的越多越有利 以下為重點: 舉例: 一個懂法律的人在車禍現場-------會照的是包含現場的臨近場景 不懂法律的人照的是車禍"現場" 說明: 車禍現場應有很多"證人".......如看到發生狀況的通過車輛駕駛人、路人、紅綠燈標誌....... 如果您能照下越多的車號、越多的路人往後需要找證人時越方便 而這些可供為"人證 "的東東,稍縱即逝。 "人證"就是我所說的"證據",效力等同於"確認的物證" 車禍的現場自有交通單位做記錄,除非在交警到來之前需要移動現場。否則無需照相 交件通事件裁決委員會採用的.......是交警的紀錄而不會是您的照片 ......................................................................... 照片舉證時,與其放一張當日的報紙 不如照進一個可以為人證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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