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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政府占用了 ??
聽我爸說我們家的一快地無故被市公所開一條路 ...
沒有任何的公告與徵收 ... 出面制止時說他們會找民代來協調 ... 最後我們決定向法院提告市公所 ... ------------------------------------------------------- 今天陪同長輩走走,在聽聽民代的說法 ... 最後可能因為長輩的決定不會告了 ... |
告死他們…好可惡…
找媒體來…那些吃公家飯的對媒體最沒轍 投書去數字周刊也行…但會比較慢 |
我爸調查完說阿:「不只我們家的地,那邊的有好機甲的的地都被這市公所用這種方法佔用了說
,時間點剛剛好跟擴大內需有關說」 |
這種事... 媒體最喜歡了...
找媒體來搞大吧... 別當沈默者了... 這年頭.. 當沈默者是傻瓜... 還有..這一定有別人的利益.. (說不定就是民代... 要小心..不要相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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醬子效果會比較好:on_49: 住哪呀…等著看你們家的新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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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要提告的,因為有一個長輩,阿要花錢就「縮回去了」 ... :on_61: |
看情況再說吧…協調會不一定協調得成…
他們太鴨豹的話…找媒體來應該不用錢吧…民代好像也不用給他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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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覺得先找媒體 先找先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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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浪費我的口水 ... :on_77: |
既然土地所有權不在g大身上
長輩又不想讓您參與 就別理它了... 基層樁腳最喜歡僑來橋去了 自以為是,偏偏又有人吃那套(私下利益交換) 惡劣的政治環境都是這樣搓出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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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只好放棄了 ... :on_34: :on_34: :on_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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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會看眼前的近益... 卻不知道背後別人在計劃什麼... 我說的明一點好了... 開馬路拆房子可以補你們多少錢.. 但是 馬路一旦完工之後..(某人)門前的小路變大路 那個利機又不知道會有多少倍...... 這背後一定有人在搞的... 只是不清楚而已... 你可以不用管.. 但是可以連絡媒體.. 把媒體找來報導就好.. 其它就看你們家的"長輩" 怎麼去搓圓仔湯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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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事情...不分輩份 我們家是只講道理...不講輩份...就算輩份比我大...我也照罵=.= 當有利益糾紛時...別只聽別人的...要學會自己分析 是我的話...就會搞大事情...協調會應該是對方拖延的手段吧 市公所想要土地...就來徵收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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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太離譜了!!:on_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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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的地原本是一大塊,因為長輩的兄弟姐妹分家產,分成許多小塊, 好玩的就是,市公所凸然開路的舉動,結果 6 個人中 3 人中獎, 這中獎的 3 個人,原本說好要一起提出法院告述的,結果有一個人說, 蝦「要錢ㄛ」然後就縮回去了,還說一塊地而已,我了解後發現,會因 為少掉的部份,要蓋房子或要賣都會變的不可能。 對方說要找協調會跟土地計算的動作,其實就是要 "搓湯圓"。 最新的狀況是,長輩們以不妥協處裡,若不恢復原狀,將提告市公所, 並先行封路。以確保與宣示自己的土地所有權。 |
看不下去了啦…你那塊地的住址pm給我…我幫你打電話給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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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有力喔... :on_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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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來了一個民代就出門去了,現在只能等長輩回來了 ..., |
記者聯絡資料
可以使用FOXY軟體尋找 也可以google找到 在下提供一些 ------------------------------------------------------------------ 樹林記者 姓 名 手機 TEL FAX E-mail 備註 1 中國時報 林家群 0932-065-364 2961-5556 2961-6965 代班 2 中國時報 潘立民 0938-052-615 2961-6965 c1009476@19.hinet.net 駐樹林 3 中國時報 張黎駒 0939-199-787 土城 4 中國時報 陳俊雄 0936-061-165 2961-5556 2961-6965 5 中國時報 孫廷龍 2961-5556 2961-6965 sh261625@ms24.hinet.net 6 中華日報 吉台生 0936-230-326 2212-3052 2273-2028 駐樹林 7 中華日報 吳瀛洲 0910-276-078 2212-3052 2273-2028 cdncomfl@ara.seed.net.tw 駐樹林 8 民眾日報 林榮俊 0919-264-932 2314-2566 8931-4650 lin1001@pie.com.tw 9 蘋果日報 姚盈如 0968-353-403 2273-2028 6601-6415 roxam@appleedaily.com.yw 10 蘋果日報 汪碧治 0910-344-912 2273-2028 6601-6415 pichih@appledaily.com.tw 駐樹林 11 蘋果日報 黃楷棟 0934-222-208 6601-6968 6601-6415 12 蘋果日報 尹維陽 0934-222-113 6601-6376 6601-6415 13 蘋果日報 陳啟明 0934-222-139 8252-5770 14 聯合報 吳文良 0910-910-687 8952-3900 8671-1700 wuwen@ms26.hinet.net 15 聯合報 徐慈憶 0937-336-309 8952-3905 代班 16 聯合報 何祥裕 0932-694-499 17 聯合報 雷 鳴 0936-030-429 8952-3900 8952-3905 leiming@ms61.hinet.net 18 自由時報 彭顯鈞 0930-056-337 19 自由時報 林俊宏 0937-058-005 2504-2828 2504-1164 bigblackbear@msj.pchome.com 20 自由時報 鄭淑婷 0936-319-055 smtingcheng@yahoo.com.tw 21 中時晚報 黃哲民 0936-142-821 2504-1164 22 中央通訊社 黃旭升 0932-228-726 2960-3456 2967-9044 huang1201@sinamail.com 23 臺灣日報 陳志仁 0933-838-222 2391-9889 2967-9044 eric1448@ms80.url.com.tw 駐樹林 電子媒體 姓 名 手機 TEL FAX E-mail 1 民視 羅 安 0932-398-590 2 民視 陳曉卿 0935-495-195 3 民視 陳育菁 0935-946-786 4 台視 陳程振 0922-339-110 2578-1291 2579-9617 ttw.thomas@seed.net.tw 5 中視 侯乃榕 0937-656-783 6 中視 蘇欣偉 0932-043-647 2782-8776 7 華視 黃家騰 0922-006-673 2751-6019 guart2@pchome.com.tw 8 華視 徐俊相 0936-120-473 9 華視 柯映青 0920-909-620 2775-6969*302 2775-6843 kalicc@cts.com.tw 10 大愛 簡裕洋 0920-625-491 2783-9399 2561-9693 005735@daaitv.com 11 公視 陳 忠 0932-250-641 2782-8778 12 東森 徐榮寅 0936-078-802 2311-8000 2382-6113 13 年代 於潤邦 0932-138-690 3393-1966 bambam@mail2000.com.tw 14 三立 謝國安 0955-853-305 guart2@pchome.com.tw 15 三立 陳乃傑 0953-341286 16 三立 林施民 0952-531-842 17 TVBS 施協源 0937-955-510 2966-6555 18 中天 何雅娟 0927-778-808 19 中天 張雅惠 0933-918-347 20 中天 林士宏 0919-573-290 21 家和有線 柯皇名. 0911-354-335 8685-8555-6143 8685-8563 gaho@giga.net.tw (.攝影師) 22 家和有線 沈菁華 0922-736-112 8685-8555-6143 8685-8563 23 海山有線 林麗如 0952-406-346 2958-0053*703 2957-2833 0295@attvnet.com.tw 24 海山有線 鍾筱如 0952-838-072 2958-0053*711 2957-2833 25 東森桃園 甘嘉雯 0935-217-279 03.333-4933 03.331-8320 tintin6122@yahoo.com.tw ------------------------------------------------------- 慢慢打八---------- 有要記者連絡word檔PM給我你的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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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針見血 命中要害 :on_14: 事實上很多類似的情況都是如此 百姓通常都是最吃虧 唉 ....這樣惡劣的環境 嘖...... 都是人們太過 利慾薰心 會糟到報應的呀 :on_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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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記住了…這個人不能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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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Q妹妹... 還不快點奉茶... 不要怠慢了 yayaya 大大... :on_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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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大大要特調的嗎:on_52::on_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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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妳想上頭版嗎...:on_23: |
~聽說~不知您家有幾筆地...:on_82:
既然已經要訴諸法律 就不用找媒體了 請準備好地籍資料... (不要到頭來也被媒體消費 得不償失 記得前陣子也有個類似新聞 結果個人看了新聞後 卻不可憐那個地主 所以請評估一下上了媒體後的利與弊 那個賣肉的阿珠不也是到後來反而捲步蓋 台灣媒體主持公道不是他們的職業 灑到見血才是他們的意圖...) |
就算有都市計畫道路劃設,也會有強制徵收的程序跟公告。不太清楚是否真的是一塊土地就直接開成道路嗎?
還是已經是既成道路呢?只是市公所還沒有錢徵收? 說實在話,在現今的公務生態,動不動就國賠,會有公務員會這樣亂搞? 如果真的是這樣搞,去法院告吧~另外附帶一下國家賠償。 晚上喝醉酒騎上人行道摔死在階梯,都可以告國家賠償了。理由是沒有阻隔設施或告示牌說機車不能騎上人行道。:on_77: 因為法官都會偏向用政府的錢來安撫人民,所以國家賠償很容易告贏的。 |
你們是地被開一條路啊?還是被佔用?
如果是因為當初別人申請建照用你們的地當既成道路,就這樣被走了20年,這樣那塊地就會合法的變成道路使用 先去找去那塊地的基本資料吧,看謄本上寫的地目是不是道,所有權人是誰,如果有變更是什麼時候變更的,可以去當地縣市政府都市計畫課(有的叫城鄉發展局),找都市計畫圖,找到那塊地,看上面有沒有開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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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對方好蠻橫喔:on_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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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借.. 也要對方肯不肯... 不告而取 謂之"賊"... 既然都當賊了... 哪會良心發現歸還啊... 我還是認為...找媒體來公告周知... 就不會那麼囂張了... |
今天長輩又說了小孩子滾一邊 ... :on_72:
當以前一個親戚遭受土地被學校佔用,長輩說告法院就好解決 ... :on_61: 如今長輩自己身為苦主反而亂七八遭,不跟自家人商量,都去聽別人的關說 ... :on_61: 還被人關說要放對方一條路 ...,不要把人做絕 ...,這是兩碼的事... 真想說,如果把占用土地以「親人被人殺死」去看待,我看還會不會有 『要放對方一條路 ...,不要把人做絕』這種想法 ... 不管了,到時土地不見了、權益受損也不干我的事 ... :on_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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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問個問題
1.在自己的私有地上,自己花錢自己鋪一條自己私用的路 ..., 這種路的所有權是公有還是私有? 2.政府單位故意開闢一條未公告、未通知、未徵收的道路與,與 上述的道路相接時,此時上面的敘述那一段的所有權是公有還是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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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實地跟陪長輩走一次現地了解與那的聽民代溝通 ...
還有連日來的況後 ... 大致看清楚了過程: 1.事發當日 那一戶的鄰長申請鋪路,是有都市計劃路底的,一直撲到我們的地附近時, 見有橋與私有路,包商問要鋪嗎? 鄰長說「鋪下去就變我的們」當然中間, 還有說過什麼話,前幾樓有說過了。 2.去市公所查尋 因為我家有跟仲介商簽約,因此被鋪馬路,仲介商就通知我的長輩前往處裡, 查是申請的,又沒有通知、公告、計畫的,結果是沒公告、沒通知、沒計劃, 引發市公所內的震撼 ...。我家的長輩說要封路,對方說要民代協調。 3.民代 我長輩的親友聽到後,也找了一個民代,結果我陪長輩聽民代解說 市公所的建設課發現錯誤,經連日開會決議要配合地主處理,方案有三 1.土地鑑界後再多鋪設的私人土地的路,要刨除柏油。 2.土地鑑界後再多鋪設的私人土地的路,要刨除柏油,在進行打圍籬。 3.開例私人土地的借用證明。 當然我聽到,我跟長輩一起說:「證明不可能拿。」 我長輩問說:「這個要告。」 我長輩問說:「三個月後土地變公有的說法。」 民代說:「沒這回事,如果有大家就能去佔總統府了。」 我題問說:「那新聞的道路土地糾紛呢?」 民代說:「那是因為經過20年的關係」。 介紹名民代的親戚說:『做人不要太絕,要留入給人走,不要跟公所難堪,拿證明就好了。』 我直接回答:『拿證明,不說要是過了20年了,也不是有判例拿不回的。』 民代說:「你放心我會幫拿回來。」 我說:「證明不可能拿。」 介紹名民代的親戚說:『不要跟公所難堪,到時候會被公所為難。』 我說:「為難? 還是以前的威權時代嗎? 怎麼可能。」 介紹名民代的親戚說:『不怕社會輿論怎麼說。』 我說:「現在的輿論就是市公所的錯,怕啥。而且我們只要求恢復原狀而已,怎麼會為難。」 此時介紹名民代的親戚趕緊跑走。 民代說:「只有這樣,恢復原狀。」 我又說了:「因為還有一位地主沒來(另一個親戚),先跟他溝通後,在跟您說。」 再來就是閒聊了。 ------------------------------------------------------------------- 給我的感覺是,本來是我的長輩要處裡的,他說話禿然緊張起來,結果反而變成我在說話 ... :on_51: 不過種有一種感覺阿,那個親戚好像個那位申請馬路的鄰長是一掛的,一直在扇動 嚇人。 總覺得我好像做了一件蠢事 ... :on_77: 現在又有一些新問題 ... 1.土地鑑界應該有法律效力,那鑑定過程中會不會被偷料? 2.是哪些單位可以進行土地鑑界? 3.土地鑑界要收錢嗎? 4.發生這種確定是政府佔用民間土地時的土地鑑界,如要收錢是誰付? |
引用:
如大公司內廠區私有道路呢 ? 也是走個 20 年就不能回收了嗎? |
土地鑑定~應該是地政的事情
可以先請教地政的人吧 正常的話每隔幾年地政自動會做土地勘查 向921時南投有嚴重走山現象 所以許多土地有從新分化 像我家的竹林就自己長大的 那是用空拍圖鑑定的 其他~不怎麼清楚了 而且如果是農地要鋪路 通常地政會連絡那區塊的全部地主出現討論阿 之前那邊要鋪路~就有被通知要過去實地勘查跟開會阿 地政的人員聯絡的 |
引用:
但是私有地的路大家一起用…二十年後就不是自己的了…是大家的 應該是這樣的…我再找一隻毛確認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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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又有一些新問題 ... 1.土地鑑定應該有法律效力,那鑑定過程中會不會被偷料? 2.是哪些單位可以進行土地鑑定? 3.土地鑑定要收錢嗎? 4.發生這種確定是政府侵占民間土地時的土地鑑定,如要收錢是誰付? "土地鑑定"是地方法院受訴訟人請求或依訴訟事件的需要提請鑑定 在各地的地方法院有制式表格可供領取 這種土地鑑定主要鑑定的是土地的"價格" 不過在本案中。可能G大有"轉述"上的錯誤 您詢問的應該是"土地鑑界"而非"土地鑑定" 土地鑑界是測量人員依調製土地複丈圖經界線(俗稱地界線)及比例尺大小放樣於實地 以確定土地界址正確位置之測量作業,就是土地鑑界。 俗稱土地複丈 這在土地糾紛事件中為必要的程序 因為只有經過複丈您才能知道已舖設道路的範圍有多大 回覆 一、土地鑑界是由經管地政事務機關受所有權人之申請而為之。所以不會有"偷料"的可能。因為鑑界人員是公務員。故意或無意的過失致使人民的權益受損,都有瀆職之嫌。 二、只有一個單位可以做土地鑑界。就是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 三、土地鑑界是要付費的。計價基礎以公頃為單位,不滿一公頃時以一公頃計。每公頃收費新台幣四千元。超過一公頃時每增加半公頃,增加二千元。不足半公頃時以半公頃計。 四、鑑界費如是地政機關接受所有權人申請而為鑑界時,由所有權人負擔。如果是法院提請地政機關鑑界,那費用由敗訴的一方負擔。不過這裏有一點要注意。由法院提請的鑑界百分之百是急件。地政機關依上述標準加倍計費。 |
記得前些時候A大在簽名檔中有一則
"有好的問題才會有好的答案" 這句話實在說得太好了 土地問題錯綜複雜 要回答一個不是非常明確的問題實在非常困難 我們都知道大法官主要的工作是釋憲 歷年來大法官做的解釋文總共才只有644件 其中有關土地法規的解釋就有79件 是所有分類中最多的 可見土地類爭議的複雜性是所有法律事件中最高的 (最有趣的是這些法條有些是微不足道的法條,但是只要在申請緣由中最後加上"是否違憲?"大法官就得做出解釋) 小弟不才,無法對未明的部份提供任何意見 不過對已確定的部份提供個人淺見 如有錯誤,敬請先進指正 一、前些樓層提到"公用地役權"及期限20年的部份 淺見以為"公用地役權"與此案無涉 原因是"公用地役權" 其意指私有土地若供公眾通行,即有公用地役權關係存在 原法條中無固定的期限 但依行政法院76年6月判字第1077號判例釋示:「巷道必須供公眾通行20年以上,始構成公眾通行道路,又所謂公眾通行乃指供2戶以上通行之謂。」 所以從76年起有20年的期限可供參考。 不過從八十五年四月大法官第四百號解釋文中又推翻了行政法院的判例。目前由承審法官自由心證。判例從五年、十年、十五年至二十年都有。 大法官四百號的解釋文中卻明定了三個要件。 一、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二、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 從上可見只要G大的親長(所有權人)在通行之初有阻止的表示,無論時間長短都不會構成公用地役權的存在 二、政府機關佔用私人土地設置道路,未經地主同意有侵佔之嫌 淺見以為從上述要件看來此推論無法成立 原因是: 民國69年「都市計畫法」通過施行前,政府所開的道路全部都是私人的。從來未給予任何的補償。就算到目前當時的地主還是拿不一毛錢。 雖然69年「都市計畫法」施行後依法應對"都市計畫"區分範圍內的計畫道路用地依法補償之,然非都市計畫區內的土地徵收,補償規定還有疑義。目前對大型建設的補償都是以專案核准進行建設。 不過這不是重點。最重要的是在民法中規定有很多條文允許私人因其需要,可以申請舖設必要的道路。 這部份才是本案中面臨比較棘手的核心所在。 民法是基本法,其位階高於定位為"行政規則"的「都市計畫法」 如人民依民法787條「袋地通行權」、788條「開路通行權」、851條「地役權」............等等之規定申請地方政府開路使用。 政府機關得應其申請舖設道路。只要所有權人沒有反對的意思表示。經過數年或數十年就會形成上述"公用地役權"的狀況。(否則公用地役權的狀況永遠不可能發生) 申請人只要符合上述民法條文規定的要件。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提出反對的意見。申請人只需對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支付補償金 政府機關只要是應人民的申請而行使公權力,其實並無違法的故慮。既使兩造訴訟而申請人敗訴。政府機關也只有回復原狀的責任而已(其費用還可以向申請人求償)。所有權人因而所生的損害由敗訴的一方賠償之。 至於侵占罪。依刑法規定之普通侵占罪(第三百三十五條)、公務或公益侵占罪及業務侵占罪(第三百三十六條)。基本上是沾不上邊的。此部份請參考刑法法條,不再論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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