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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版友 關於債權追討...
甲方: 我的朋友 ; 債權人 ; 女生
乙方: 甲方的朋友 ; 債務人 ; 男生 由於 乙方 以買股票名義向甲方借款10 萬 經甲方追討 , 乙方曾經 還過一筆 2萬多元 最近甲方多次向乙方追討債權 , 乙方以股票套牢為由 或以年底為由 一再拖延 甲方提出以 每次還數千元的方式 , 乙方推說沒錢 顯然是 沒誠意還錢的 無賴 甲方 想去乙方家追討 邀請我當作陪 我是有意願幫 但我認為應該謹慎行事 以免有個萬一... 請問如果 有什麼好辦法 使得乙方 願意還錢 ( 當然是很難啦 所以才要請教 @@) 如果在公開場所 以錄音筆錄音 讓乙方說出 欠甲方錢的事實 是否會牽涉到違法? 請各位版友 指教 謝謝各位 |
有請將王爺(合十)
這是將王爺的領域唷 偶到的是錄音法律上好像無效耶 只能當佐證啦 應該先去郵局用雙掛號寄存證信函給對方 表示有這件事並有再跟對方追討 然後~然後~ A......A.....人家不知道了耶:on_43: 沒這方面的經驗:on_01: 不好意思唷~:on_55: |
這樣…應該沒寫借據吧:on_47:
沒借據…好像很難討…看對方的良心:on_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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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涵 這我當然懂 只是走到這一部 難免會想到下一步 打官司 這...打官司追討 10 萬元... 實在不能算是最好的方法 :on_22: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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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官司就可以免了 順利的話~:on_55: |
如果有簡訊(印出來越詳細越好)或是其他文書可證明他有借款的話...那就可以使用民法去追討..強制他由每月薪資扣錢償債..但是如果都沒有的話那就比較困難啦:on_22::on_22:
先去申請--> 支付命令的意義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如新台幣壹拾萬元)、可代替物(如上等蓬萊米壹佰公斤)或有價證券(如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一千股的股票,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二十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此種請求方法較訴訟程序簡便、迅速、省費且其效果與確定判決相同。 聲請支付命令的方法 (一)使用司法狀紙,繕寫支付命令聲請狀。 (二)聲請狀內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1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2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 3請求的原因及事實。其有對待給者,已履行之情形。 4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5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三)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 (四)每件應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五)如果債權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須外國為送達或依公示送達時,不得聲請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的效力 (一)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果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二)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二十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不附理由提出異議。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 聲請調解處理。 (三)債務人如不於前述二十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即如債務人不為清償,債權人 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以滿足其債權。 然後就可以申請--> 強制執行法 1. 第二十七條(強制執行) 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發現有財產時,在予以強制執行。 2. 第五十條(查封動產之範圍) 查封動產,以其價格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為限。 3. 第五十條之一 應查封動產之賣得價金,清償強制執行費用後,無賸餘之可能者,執行法院不得查封。查封物賣得價金,於清償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無賸餘之可能,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查封物還債務人。 4. 第十六條(異議之訴處理) 債務人或第三人就強制執行事件得提起異議之訴時,執行法院得指示其另得起訴,或諭知債權人,經其同意後,即由執行法院撤銷強制執行。 5. 第十七條(第三人財產之禁止) 執行法院如發現債權人查報之財產非債務人所有者,應發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發現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 6. 第二十一條(拘提債務人之要件) 債務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執行法院得拘提之。 7. 第二十二條(對債務人之拘提管收)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者。 二.顯有逃匿之慮者。 三.就供應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者。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法官或書記官拒絕陳述者。 五.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不為報告或為虛為之報告者。 如何依強制扣薪三分之一 依強制執行法,債權人第一要取得執行名一(如本票裁定或是支付命令或是經過判決取得判決書)之後債權人取得確定證明書(約20天)以後,債權人拿到執行名義及確定書以後向執行法院強制執行處聲請向債務人之工作地(及第三者)強制執行扣押債務人薪資三分之一。 最後他就會每個月還錢啦...還要順便還你去申請上述東西的費用唷!! ps:私下勸您不是自己的事別去淌混水比較好唷 其他有請薑王爺啦~~~ |
當初借款時就應該立下字據,包含還款方式、利息計算等細節,假如沒有字據如何證明
當初的債權成立? 我猜很難討囉..:on_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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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女方的陳述來看 我的判斷 男生應該是滿懦弱膽小的 除非他偽裝的很好 :on_22: 但因為沒有照過面 所以這樣的判斷也很難說 :on_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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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小護士 :on_14: ps:私下勸您不是自己的事別去淌混水比較好唷 所以啦 還是得謹慎一點 免得公親變事主 就....冏 :on_22: 雖然電影 冏男孩 好像滿好看的 但我可一點也不想當主角 :on_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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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妳最正 :on_14: 更正...妳每天都很正 :on_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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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好知道ㄇㄟ...所以就給意見啦:on_14::on_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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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也要妳願意說 也剛好有空說啊 :on_14: 史版就是這樣好啊 :on_14: 除了互相漏氣吐糟之外 還能夠學習到更多 :on_02: 得之於人者 太多 出之於己者 太少 那就 謝天 吧 :on_14: 謝謝各位 :on_14: 雖然還要繼續討論下去 我還是要謝謝各位 :on_14: |
跟乙方說 : 放下是真功夫 , 快把錢給還了 , 別讓心裏壓塊石頭
跟甲方說 : 接受是真功夫 , 錢借給人家 , 就要有要不回來的心理準備 :on_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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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甲方開釋過了 :on_14: 甲方是不缺錢 但她很重視錢 特別是這一份是辛苦賺來的第一份錢 所以囉 佛渡有緣人 還是需要當事人能體會 :on_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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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我也會不爽啦...所以我還是覺得要把錢要回來可以,但要靠自己去要..不要想說要別人幫..因為那是你雙手捧給人家的,不是人家拿刀架你給的:on_77::on_77::on_77: 有過這個教訓以後對錢會更珍惜的:on_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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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是有自己追討!! 她的想法是 找一個男的去 讚聲 :on_14: 並不是她不愛惜錢 錢是 10 年前借的 當然這幾年有陸續追討 只是遇上無賴 還是很傷腦筋 |
乙方不會是甲方的前男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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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 誰知道? :on_14: 所以囉 小心駛得萬年船 :on_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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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個男的不能解決事情阿...人家不還.還是不還阿..你又不能對人家怎樣..到時還被看扁了更不用還了:on_22::on_22::on_22: 我的意思不是他不愛惜錢而是再說她看不清人性..家人為錢可反目更何況是朋友..:on_22::on_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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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我懂啦 所以我一直說這事很脊手 沒有馬上答應 有些人就是單純咩 :on_22: 引用:
說文解字 時間又到了 :on_14: 錢 可以拆成 金 戈 戈 ....不是金哥哥喔 :on_14: 金 ..當然就是 代表錢財 戈 在古時候 是武器的一種 有武器當然就代表可能有爭鬥 何況 錢 字 有兩個 戈 就代表了會有紛爭 所以人為了錢會有紛爭 實在是....^^" 古人早有明訓 :on_14: |
醬子看到這裏....
實在很想給OYA鼓勵的掌聲! 看來OYA畢業以後,不但可以選擇"營養師"、"廚師"、"護士"等工作 也可以去做"辯護人"了........ 基本上OYA說的......正確..... 凡事.....都有簡單說明法 醬子也只能先簡易說明 再有問題,請"放下"大再PO文 醬子再另行回文細述 .............................第一步........................... 借貸關係屬民事範圍 債權人(出借人)要向債務人(借錢人)......要回債務 一定要經過"債權確立"的程序 簡單的說就是一定要有借據、本票、支票或其它的債權憑證 而且要經過法定機關裁判,確定債權後,才能強制執行,要回債務 沒有了借據或其它憑證,無法確立"債權" 那就要不到"債"了..... 那有沒有其它的方法證明雙方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如錄音、證人等..... 基本上行不通。因為這種的證據能力薄弱,實務上要法官採信....曠時費日.....難! 可能也不值得吧? 那要怎麼做比較可行? 建議您的朋友,出面和債務人談判,給債務人一個寬限期。一般善良的債務人為了取得三個月或半年的寬限期,會和債務人另訂借據或簽立本票。 ..............................第二步.............................. 當借據確定有了,也已"到期"後 可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 要求債務人支付借款 對方在收到法院發的"支付命令"後,二十天內沒有異議或不做任何動作 "支付命令"就確定成立了 可以向法院請求發給"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效果與確定判決相同 可憑確定證明書,逕向強制執行處申請強制執行取回債權 如果對方懂法律,他可以提出異議,如果對方提出異議,請看第三步 ..................................第三步............................ 這樣子的小額借貸,訴訟起來其實非常簡單....絕對不是想像中的困難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規定 金額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的債務屬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 也就是由簡易法庭負責審理 那有多簡易? 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 之一 (簡易訴訟程序之辯論期日)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法院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 夠簡易了吧!一次辯論就可以判決了! 如果對方不出席審判,會不會拖時間下去! 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 之三 (一造辯論判決)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那方不來。法官就聽對方的陳述,也可以依此判決。 簡易法庭還有一個特色 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七 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確定終局裁判 ....................................結論............................. 最重要的還是要有"債權憑證" 就是"借據"或本票、支票等 沒了。和丟了鈔票......大概也差不了多少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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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不要當辯護人嗎:on_47::on_47:哪太累了..賺不到(黑心)錢ㄚ(我有良心的):on_22::on_22::on_22: |
辯護士不全是黑心…可以選擇你的顧客…
有時候賺少一點…但幫助無助的人… oya 可以兼個差…像薑王爺一樣積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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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剪刀.時頭.布給他下去, 猜贏一次100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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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說,千萬不要借錢給人家,我以前也是好心借給好朋友5萬,那人卻從此消失...... :on_44:
還有別簽保證人,我家有兩個以前簽了之後,果然變成保證完蛋的人....... :on_22: |
老實說... 這算是小教訓啦~~
========== 我家族某女士常說 ... 她上輩子不知倒人家都少會 生個兒子來討債 只要有錢都被討去 ... :on_51: ========== 以上姑妄聽之 ... 錢再賺就有 別氣出皺紋來了:on_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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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那....如果光碟被某人借走,死都不返還.......可不可以如同上述方式催討..:on_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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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敢不環錢 :on_53: 簡單一點,不能約去公所的調解委員會去調解嗎? :on_47: 引用:
小弟也曾數次借錢給人度度(幾千元的小錢) 還不是一去無回 就當做善事吧 從此小弟沒了善心與憐憫心 世上也少了一份慈悲 誰造的業?人造的業... 921那種災難再來臨時千萬別說xxx多可憐 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 老天爺不會無故收人低~~ :on_42::on_42::on_42: |
股票套牢為由
那就叫他用股票來賠 :on_14: 要不然設法(#A)請他簽一張字據 用物品來還債 字據上就載明,此一干物品是用作 10萬元債務的抵押品 如在2年內無法還清10萬元現金,則用抵押品償還 只要他簽下去 就擺明他欠"你"10萬元現金了 :on_14: (抵押品 最好是讓他以為他賺到了,反正不就是讓他簽字據的誘品) #A 如何設法,很簡單 動之以情 說家人罵我罵的要死 差點鬧革命,最後說起碼要要回一些 拿點東西去當鋪回點本 ... |
謝謝各位指點
我想會以薑王爺提示的意見為主 我想現在重點在於 如何讓 乙方 願意再簽借據或本票, 支票 因甲方 借據遺失 卻又不能讓乙方知情 不然就以原本的借據再重新簽定一張即可 各位有何好辦法? 謝謝 |
我想請問薑王爺
誠如小護士提到的 債權的追償如果有年限的話 那麼是幾年呢? |
印象中民事的部分好像是20年...
忘了:on_14: |
引用:
也就是在有效時間之內不追償債權,過了一定的時間,時效完成 欠債的一方就可以行使"抗辯權" 不用還債了 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所以一般債權經過十五年,不請求償還。就"時效完成"了 您就算請求,對方也可以不還了 不過如果借據訂定返款期間在一年之內。或借據期限超過一年,而有訂定逐期返還利息者,對利息的請求時效 適用民法第一二六條規定,時效期間為五年 所以...請注意,要在到期日後五年之內請求返還債款 如果有請求之表示。不論是聲請支付命令,訴訟,調解.........等,計算的時間就可以中斷。 另外已經判決勝訴,或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後,對方如果沒有財產可供執行 請向法院申請"債權憑證" 取得證明書後 五年之內,對方有可供執行的動產(銀行存款、現鈔、汽車...等)或不動產 隨時可以提請強制執行 五年到期前,如果對方還是沒有財產可供執行 可以再聲請一次新的"債權憑證" 重新再計五年.......... 可一而再,可二而三........ 只要對方還活著,都還有希望 不過到期不要忘了"換單" 以免權利"睡著"了 ..................................... 另外還有一點......敬請千萬要注意 實務上在訴訟時,法官不是只從借據就認定對方欠您錢 法官會要求您提示借出款項的證明 如銀行匯款單,現金收據等 如果沒有這些對方收到款項的證明 訴訟會.....很難贏..... |
台灣的律法很奇怪;你如果要告訴;你必須負舉證責任,而舉證不能只是單一證明.借據如果只有倆個當事人,力量薄弱.建議可先去拜訪對方家長,告知情由促請歸還.若是不成,再去申請調解.若再不成,.看來只好找找你們選區的地方人士幫忙較有效.若是都不能你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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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叫 a老大 趕快來抓貓 ~~:on_14::on_14::on_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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