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萊姆論壇

史萊姆論壇 (http://forum.slime.com.tw/)
-   生活話題、日常閒聊、喇勒唬爛灌水區 (http://forum.slime.com.tw/f23.html)
-   -   著作權書本改裝重製 罪狀 (http://forum.slime.com.tw/thread236340.html)

quasar 2008-09-29 09:48 PM

著作權書本改裝重製 罪狀
 
比方說將某甲的書改個外觀 內容幾乎不變 換不同字體
沒有包裝 只有內容 萬一被某甲知道 告了 一定有罪
重新印刷供" 小朋友補習班 "同學用

當然是犯法的

問題是
主管交給員工張三去做
張三也知道犯法的
不照做 就沒工作
照做的話 會如何呢?
張三是兼職的工讀生 非正職
外送印刷要由他簽名

老師將書交幾手之後由張三負責

如何避開呢?

諮詢 請暫勿拉勒:on_14:

uplander 2008-09-29 09:56 PM

有請醬大...

我是發現現在小朋友字典也是這樣

只是裡面 拿別本字典的例句 做前後調動
換個書皮 就算一本新書
這樣合法嗎?

quasar 2008-09-29 10:00 PM

引用:

作者: uplander (文章 2034288)
有請醬大...

我是發現現在小朋友字典也是這樣

只是裡面 拿別本字典的例句 做前後調動
換個書皮 就算一本新書
這樣合法嗎?

沒錯 如果硬頭皮作這份case
要如何防奧步
或如何自保?

rezard 2008-09-29 11:11 PM

受命去印

邊印邊蒐證

印完一邊交差

一邊去檢舉~~

以上是小弟的想法啦

quasar 2008-09-29 11:21 PM

引用:

作者: rezard (文章 2034348)
受命去印

邊印邊蒐證

印完一邊交差

一邊去檢舉~~

以上是小弟的想法啦

:on_14: 怎麼說也不能檢舉
您想想 ...RZ嘉言錄厚厚一本300頁
要編輯節選270頁 然後送印
....
要奉命的這段工作 法律責任如何....

cara551977 2008-09-29 11:31 PM

著作權法第3條:
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quasar 2008-09-29 11:36 PM

有事當然捕息班有事
這個工讀生會不會有事 ?

rezard 2008-09-29 11:40 PM

引用:

作者: quasar (文章 2034354)
:on_14: 怎麼說也不能檢舉
您想想 ...RZ嘉言錄厚厚一本300頁
要編輯節選270頁 然後送印
....
要奉命的這段工作 法律責任如何....

如果要做

受命的過程就要開始蒐證了

當事人當然要報告老闆:這是違法的

有制度的公司應該要寫簽呈讓老闆背書

或有老闆白紙黑字的工作指示

蝦咪都沒有

最好別碰,把工作辭了

因為這跟老闆叫員工去賣毒、放火、殺人沒啥兩樣...

------------------我是分隔線----------------

小弟也曾遇過嗜錢如命的老闆

愛錢ok,但當他開始不走正路

花錢買個資,推銷產品帶有欺騙意味時

小弟索性選擇離開~~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道不同不相為謀

NKNK 2008-09-30 12:17 AM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第四十四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
       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
       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
       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五條  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四十六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
       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四十七條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
       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
       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
       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
       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八條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
       文教機關,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
         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及單篇著作,每人以一
         份為限。

       二、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JOHN 2008-09-30 01:19 AM

從Q老的敘述
大家都已經很清楚小弟會怎麼回答這個問題了

小弟先前在醬子講古第二系列中講過

很多事情.....不能說也不能做

Q老問的....就是.....我們不能說也不能做的事

工讀生以"勞力"賺取微薄的薪資
應該屬於無需特殊技能的工作
這樣的工作只要願意做,應該很容易就可以找到工作
建議還是另謀"它就"吧!
不必拿自已的前途去陪....賺超額利潤的老板去"賭"運氣

我們先從原則來說
刑法第28條 (共同正犯)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老板及編撰的老師就是第28條所說的共同正犯

刑法弟29條 (教唆犯及其處罰)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那個....叫工讀生去印的就是教唆犯
那工讀生為了謀生,依命令去印講義有罪嗎?
當然有!

刑法第 30 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工讀生就是幫助犯,依法只是可以減輕其刑而已
我們也許會說,工讀生只是個學生,不懂法律。這樣不知可以不可以避免被處罰?
不可以!

刑法第 16 條 (法律之不知與減刑)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這其中所說的"正當理由"是指刑法第22條業務上正當行為(如警員開槍)、第23條正當防衛(自衛)、第24條緊急避難(被脅迫安全)。
工讀生依命令去做違法的事都不合上開.....免除刑事責任的規定

所以從原則上來看,只要做了違法的事,就會受法律制裁。

Q老問有沒有什麼奧步可以去避開?
如果工讀生說...他根本就不知道送印的東西的內容為何,應就無"犯意"及"犯行"
小弟解曰,"運毒"的販子,幾乎百分之百都會辯稱,他是受委託運貨。完全不知道所運貨品為何。
結果......還是"運毒"

實務上
很多法官會審酌工讀生的"犯行"和"犯意"都不同於正犯,不過為了那麼一點的薪資
賠上了....一輩子背違法的污點

良禽尚請擇木而棲

NKNK 2008-09-30 03:48 AM

:on_14::on_14::on_14:沒研究不知道,知道了一身汗:on_72:

http://www.copyrightnote.org/forum/

quasar 2008-09-30 07:15 AM

謝謝 ! :on_14:

大家說說類似的所見所聞 ?


所有時間均為台北時間。現在的時間是 01:05 PM

Powered by vBulletin® 版本 3.6.8
版權所有 ©2000 - 2025, Jelsoft Enterprises Ltd.

『服務條款』

* 有問題不知道該怎麼解決嗎?請聯絡本站的系統管理員 *


SEO by vBSEO 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