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重新指紋比對 破21年前賓館命案
更新日期:2009/02/14 12:42
一大早忙進忙出,書局內外清點貨物,這名游姓男子就是被檢警認為,涉嫌21年前林森北路賓館命案的兇手,重提往事,他極力否認。 民國76年4月,阮姓女子到台北市林森北路的愛佳賓館應召,卻遭人勒斃在浴缸裡,由於當時櫃檯小姐沒有看見任何男子從房門離開,檢警研判兇手是爬窗逃逸,在窗戶和床頭上方採集到2枚指紋,比對資料庫後沒有相符樣本,只能從唾液斷定兇嫌的血型是O型,案子因此懸宕20年。 昔日的命案現場,也從賓館改建成出租套房,但去年10月,刑事局重新輸入國內未偵破的存檔指紋比對,發現去年涉嫌毒品案的游姓男子的指紋特徵相符,認定他就是兇手,檢方同時向法院聲請羈押;但儘管兇手確認了,偏偏距離命案時間已經21年,超過殺人罪的20年法律追溯期,游姓男子獲得不起訴。 本則新聞由TVBS新聞提供 2009/02/14 http://news.msn.com.tw/news1169528.aspx 這就是法律!!! 就算你殺了人..能有本事逃過20年 那個人就算被你白殺的啦!! 好奇怪為何當時要這樣規定的呢?? 鼓勵兇手要想辦法逃避20年嗎?? 還是挑釁兇手沒辦法逃避20年呢??? |
引用:
一定又是 人權啦~ 多少也有 "沖銷" 的作用 不過 記得雖然刑法可免 但民法的賠償追訴期比較長 還是有效的 (只是他要是沒錢賠,法律也拿他沒辦法,很多車禍案件 肇事者都嘛擺爛 拿他如何...) |
引用:
名偵探柯南裡面的殺人罪追溯期是十五年,我們比人家多五年,夠人道了啦 |
啊!!是這樣嗎??
聽說在阿拉伯國家偷竊是要砍掉手的 那只砍掉手指頭的也算夠人道了嗎??? 好奇怪的問題啦!!! |
所有時間均為台北時間。現在的時間是 03:50 PM。 |
Powered by vBulletin® 版本 3.6.8
版權所有 ©2000 - 2025, Jelsoft Enterprises Ltd.
『服務條款』
* 有問題不知道該怎麼解決嗎?請聯絡本站的系統管理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