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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02-14, 12:50 PM   #1
YaYa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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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 新聞轉貼 - 重新指紋比對 破21年前賓館命案

更新日期:2009/02/14 12:42

一大早忙進忙出,書局內外清點貨物,這名游姓男子就是被檢警認為,涉嫌21年前林森北路賓館命案的兇手,重提往事,他極力否認。

民國76年4月,阮姓女子到台北市林森北路的愛佳賓館應召,卻遭人勒斃在浴缸裡,由於當時櫃檯小姐沒有看見任何男子從房門離開,檢警研判兇手是爬窗逃逸,在窗戶和床頭上方採集到2枚指紋,比對資料庫後沒有相符樣本,只能從唾液斷定兇嫌的血型是O型,案子因此懸宕20年。

昔日的命案現場,也從賓館改建成出租套房,但去年10月,刑事局重新輸入國內未偵破的存檔指紋比對,發現去年涉嫌毒品案的游姓男子的指紋特徵相符,認定他就是兇手,檢方同時向法院聲請羈押;但儘管兇手確認了,偏偏距離命案時間已經21年,超過殺人罪的20年法律追溯期,游姓男子獲得不起訴。

本則新聞由TVBS新聞提供 2009/02/14

http://news.msn.com.tw/news1169528.aspx

這就是法律!!!
就算你殺了人..能有本事逃過20年
那個人就算被你白殺的啦!!

好奇怪為何當時要這樣規定的呢??
鼓勵兇手要想辦法逃避20年嗎??
還是挑釁兇手沒辦法逃避20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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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02-14, 01:05 PM   #2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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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aYa07 查看文章
更新日期:2009/02/14 12:42
好奇怪為何當時要這樣規定的呢??
鼓勵兇手要想辦法逃避20年嗎??
還是挑釁兇手沒辦法逃避20年呢???
這是學外國的
一定又是
人權啦~

多少也有 "沖銷" 的作用

不過
記得雖然刑法可免
但民法的賠償追訴期比較長
還是有效的
(只是他要是沒錢賠,法律也拿他沒辦法,很多車禍案件 肇事者都嘛擺爛 拿他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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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aYa07 查看文章
這就是法律!!!
就算你殺了人..能有本事逃過20年
那個人就算被你白殺的啦!!

好奇怪為何當時要這樣規定的呢??
鼓勵兇手要想辦法逃避20年嗎??
還是挑釁兇手沒辦法逃避20年呢???
警察局哪天沒有新案子?每天追查幾十年的舊案,那你新案子還要不要理?二十年是一個概數吧,公務員能幹上二十年也是差不多要退休了嘛,我想是這樣訂的吧

名偵探柯南裡面的殺人罪追溯期是十五年,我們比人家多五年,夠人道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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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是這樣嗎??

聽說在阿拉伯國家偷竊是要砍掉手的
那只砍掉手指頭的也算夠人道了嗎???

好奇怪的問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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