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09/02/14 12:42
一大早忙進忙出,書局內外清點貨物,這名游姓男子就是被檢警認為,涉嫌21年前林森北路賓館命案的兇手,重提往事,他極力否認。
民國76年4月,阮姓女子到台北市林森北路的愛佳賓館應召,卻遭人勒斃在浴缸裡,由於當時櫃檯小姐沒有看見任何男子從房門離開,檢警研判兇手是爬窗逃逸,在窗戶和床頭上方採集到2枚指紋,比對資料庫後沒有相符樣本,只能從唾液斷定兇嫌的血型是O型,案子因此懸宕20年。
昔日的命案現場,也從賓館改建成出租套房,但去年10月,刑事局重新輸入國內未偵破的存檔指紋比對,發現去年涉嫌毒品案的游姓男子的指紋特徵相符,認定他就是兇手,檢方同時向法院聲請羈押;但儘管兇手確認了,偏偏距離命案時間已經21年,超過殺人罪的20年法律追溯期,游姓男子獲得不起訴。
本則新聞由TVBS新聞提供 2009/02/14
http://news.msn.com.tw/news1169528.aspx
這就是法律!!!
就算你殺了人..能有本事逃過20年
那個人就算被你白殺的啦!!
好奇怪為何當時要這樣規定的呢??
鼓勵兇手要想辦法逃避20年嗎??
還是挑釁兇手沒辦法逃避20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