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席一場對抗(自認無罪)的交通告票官司
在去年八月二日下午近一時左右,驅車前往 大多市 約克區 的圖書館(暮名已久的圖書館),快到時突然天氣驟變,狂風加陣雨,天地突然暗了下來,只好把車停在路旁的停車位內,頓時前面有大型紙箱橫飛過來,往人行道半飛半滾,把我車後三米內的消防栓給罩住了,第一次到那個地點,又碰到天候惡劣,在打好了一個小時的購買停車時間後,把停車票往車內放置時,因天象和行人的匆忙躲閃,急忙間就忽略了去多看一眼那個大型紙箱到底被何物所抵擋........直到從圖書館回到車上前才赫然看到消防栓就在三米內,當然就拿到了一張違規停車的告發票(罰金100加元)。
從以前讀法律時得知,犯法如非蓄意者,可以向法官申述,所以當時就選擇不交罰金而預約在庭上與法官解釋,出庭時間就在今天下午一點半,出庭人有近四十人,絕大多數選擇認罪協商,如非法停車在殘障人士的保留位,罰金 250 加元,如認罪且有充分理由者,就降低罰金到五分之一(50加元),在我之前有十一位也是違規停在消防栓三米內的市民,他們皆以認罪 (plea guilty)來求得從輕發落,那麼100加元就降為25加元,檢查官詢問有無人願意認罪的,如有的話請儘量掌握機會;我是最後的第三名不認罪者,看到前面三十多名的車主低聲下氣的請求法官寬大處理,說話聲音微弱到書記官都提醒要大聲點(應訊間全程錄音),個個面色土灰,看得我很不以為然,想當初就是認為自己無罪才申請開庭來見法官的,否則,大可馬上繳交罰金了事,何必如此周折﹗ 輪到我了,我以輕快的飛步帶著輕鬆萬分的笑容,抵達辯方位置,以洪亮的聲音確認我的名字和拼法,法官照例說,我們有寬大的政策,如願意認罪,人人都可取得降低罰金的通融,我聽後說,我不想認罪,因為我無犯罪的意圖在先,然後我就把上述的故事說給他聽,一般來說檢察官是最會挑毛病的(得理不饒人),他若配合票控官(ticket officer,市政府的編制,非隸屬交通警察)我就很難纏了,然而,我的 ticket officer (Officer No 65133)卻未出庭,法官說,那麼就重排日期到本年7月28日讓他出庭再作審判,我就自己所熟識的法律知識請求當場自辯,法官欣然答應,我說姑不論票控官缺席,我就可無罪裁撤本案,而且,事實上在當時的天候條件和衍生的問題,我壓根兒無所謂的違規意圖,事後回到座車時才看見飛走紙箱後的消防栓,我請求調閱當時在廣場的監視攝影機記錄查證,法官說︰我相信你的陳述是事實,但是他卻問我,為何不找證人,我說︰當時我曾向附近的人請求作見證,但是那些人說他們並沒有在最關鍵的確切的時間點上目擊到,不過,你可向庭上說明﹗ 鑑於此,我就直接請求法官的專業見解,犯罪動機我沒有﹗違犯事實卻在事後發生,我有被愚弄的感覺,這種無辜的感覺很不好受,我原本是一個快樂無比的人,可是如今好像背著一個莫須有的擔子,請法官幫我解除這個心理障礙﹗ 法官作了總結,說我是無辜的,本案當庭撤銷,這樣你該可以開心的過日子了吧﹗(他笑嬉嬉的說,其實從頭到尾他從無像對別人般的嚴肅和用質疑的眼神在仔細觀察我,連檢察官也都無法對我作出檢控﹗女書記官則在我面前仰望著我直笑,這哪是在嚴肅的審判呀﹗) 我說,感謝法官的判決,這是個令人印象深刻的撤銷案﹗ 後語︰我在全程中就好像以辯方律師的口吻,還面帶輕鬆愉快的臉色,聲浪大(超過別人的十數倍有多,不怕錄音錄不清楚﹗而且動作大(肢體語言,我故意加強的,把它當作在演戲),心情很釋懷,100 加元並不多,但是罰的很不爽快﹗這已是第三次的交通庭勝利,我認為值得提出來供參考,所以就貼上了 ~ :on_79::on_79::on_79: |
台灣的交通申訴很不容易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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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陪我出庭,看著我的談笑用兵,她覺得很為我感到驕傲﹗ |
天地有正氣…浩然在我心…
g大心存正氣…自然無所懼… |
我來說一說我的感覺好了
N年前我收到一張紅單(內附一張照片) 我也是認為我沒過錯的啊 但是想想要是去申訴要浪費多少的時間耶 我說G大您一天的薪水也不止100加幣吧 時間就是金錢啊 |
小弟生平最討厭莫須有之罪名,雖說有時花錢消災是人之常情,但有時也要知道自己的人格只有自己才能保護,台灣部份警察違法開單,電視新聞屢屢揭露,老百姓若不申訴,只是助長此歪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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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拿罰單是跟警察對賭
認罪不認罪都得上法院一趟 警察不到....警察判輸 我被開過兩次單....兩次警察都沒到 |
原來grc45兄也有熟讀過法律,
45兄對我來說~真是太厲害.太神奇了! 從grc45兄以往至今的文章得知, 您又有多次,在外國的大學院校演講過, 本身又有深厚的武術底子,會功夫,體能佳, 又會使用警方專用槍械,且有相關使用經驗, 又在某公司擔任要角顧問~而且本身又熟讀法律 其實grc45兄在我的心中~~已經是傳奇人物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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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你心中是不是也能當傳奇人物? :on_58::on_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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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天開庭時坐在我右邊的一位俄羅斯的太太,她就被票控官開了張在殘障人士專用停車格違規停車,罰金是 250 加元,可是卻開了個 450 加元的罰單,而且,這位老太太,還出示了市政府所核發的殘障停車特許證給我看,我立即告訴她 fight back! 在檢查官檢驗兩項失誤後,馬上走到票控官處再次的給他看,該票控官一臉尷尬相,我看了就很不齒這種昏官,我用犀利的眼神看的他低頭迴避我的無聲譴責,我與該俄羅斯女士說,要不要反告他?她說算了,她太老了,沒精力與他鬥,我給她名片,要幫忙隨時找我﹗ 法官當場撤銷告訴,我則輕聲的鼓掌,為她加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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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條件是要會"飛" 如果你會飛的話.....那你就可以當傳奇人物了! :on_14::on_14::on_14:....哈哈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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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沒有翅膀..... :on_43::on_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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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個很矮小的小人物,要認識我就要真正的接觸才會心服口服,很多人就都這樣認識我的;但是老婆是唯一的例外﹗ |
法律好像是保護有權有勢的人,不懂的小老百姓就被整得很慘
上星看電視節目,有位記者討論有關台灣的司法,他舉了一個案例 內容大慨是他有個友人因為被警員欄下說他闖紅燈,他的友人很清楚自己是沒有違規(台灣開交通罰單計業績),當然去申訴.. 問題是這類申訴案件,法官幾乎是採信警員,因些,當事人求助那位記者 記者的意見是面對法官,你堅持沒闖紅燈必然會敗訴,記者幫他在網路上找到過去闖紅燈被告發,不服申訴以及勝訴的一個案例 記者把那判決案例下載,內容修改一下交給友人,結果申訴平反 會勝訴的原因是司法的判例,而且內容陳述主因是"警員誤判",意思是找到過去曾有誤判闖紅燈的前例去說服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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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因為G大叔身處"法律是寫來用"的國家,不像台灣是寫來參考的....法條的解釋、
採用可以應法官的"自由心證"來玩........就是昨天電視上喊麵包吃不飽的鱉三為例 倘若他只是一個無權、無勢、無助的"死老百姓",他有可能在那邊勘驗偵訊光碟嗎? (勘驗光碟是阿貓的專業之一) 他可以逐字朗讀拖延時間嗎?.........台灣的司法女神蒙著眼但是卻沒蒙好,可以透過 縫隙偷看....天秤上一邊放著事實一邊放著公理正義,當公理正義"材質變了"就會慢慢 升高.....被告就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啦.........結論:台灣司法是個屁:on_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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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一幕偵訊時檢察官暫時離開一下,讓證人與律師討論,他們不知還在錄影,說了些不該說的話.. 法院現場播出來,辯護律師嚇了一跳,連忙說這段不算數..... 檢察官也不示弱,勘驗偵訊光碟是你們要求的以及強調一字一句都要記錄:on_14: 應驗了電影"刺激1995"的名言"進大牢都是被律師害的" 可見人衰的時候請的律師都不盡責任,基本上,沒有看完光碟就要求勘驗,結果害慘了被告!:on_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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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老百姓因為不懂法律,才去求助懂得利用法律這項武器的律師 而律師是一個靈活運用法律這項武器的人 我覺得不是法律只保護有權有勢的人,而是有的人一聽到要打官司,第一個想到的是錢和時間,但我也不認為明哲保身的人的作法是錯的,只是每個人處理的事情的角度不同,導致結果也不同,只能說要嘛多認識法律,不然就多認識幾個律師朋友好了O.O |
昨夜十點多,半工半讀的大女兒回家時,聽她母親在談論著我法庭上的光榮勝利點滴時,女兒突然說了一個我們忽略的小插曲。
她說若交通違規人士,不想直接全額繳交罰款者(罰金100 加元以下),可在聖誕節之前,隨便買個小禮物親送到警察局,那麼就可據此銷案,這也真是一絕,據她說,這些禮物收集後就送給那些低收入戶的孩子們當聖誕禮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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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對等的尊重很重要,要贏得官司,靠的是證據的說服力,如何在第一印象就讓眼尖的法官相信您是個正當的公民(市民),這很重要﹗
在加拿大的法庭出庭前,他們並不查被告的身分背景和預設立場,法官的判決絕對獨立公正與受到全方位的尊重,所以法院就是正義的庇護所,個人很不齒善於玩法弄法的律師,他們簡直就是在隱善揚惡,只要有錢,就算對方是錯的也把無辜者送進冤獄,這樣的律師在槍枝開放的先進國家裡,想存活的機率很低,也算是老天的安排,一物降一物。 我閒來無事時都會跑到法院,去見識各色人等的嘴臉,他(們)是不是在說謊(我可閉目聆聽),一下就可判斷出來,正所謂「理直氣壯」,「氣壯山河」,這無法矯情以作,戲演得再真,其實呼吸、眼神、聲浪和全身肌肉(說謊話時,肌肉會緊張,血管會收縮,呼吸會抑制造成臨機缺氧,面色凝重鐵青)都在無意識的漏餡,正所謂邪不勝正。 人類之所以能演變到今天,我相信老天仍在正與邪中力挺正義,所以人類才擁有了無比蓬勃的生存和發展空間,正所謂抬頭三尺有神明,天助自助;而那些法律惡棍掮客,前科累累,帶著無數的負面陰功在世,其內在世界就是地獄,他們的笑容一點也不真,說話也不會實,午夜夢迴時,鐵定惡夢連連,夜半就怕鬼敲門,心不安,理不得,直到兩腿一撐,還是含惡而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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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目前正嘗試將"賄款、佣金"嘗試以"政治獻金"來包裝掩飾,假如通過... 未來我國將無貪污犯了....:on_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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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通過的法案也是累積到年底才趕著表決通過(搞不好連看都沒看) 這樣的人民公僕真的是做事?還是在做爽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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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選票制裁?只不過從一群"混x"換了另一群'混x",他們的本質是不會改變的:on_61: |
佩服你的膽量~還有你的知識~
要是我可能就是那30幾個認錯減免罰金的人~:on_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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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費的時間還比你一張罰單的錢還多咧:on_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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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用怕那些前科纍纍的交通警察或票控員,他們的指控錯誤會由法院的記錄,列入以後法官考量和建議他們改進值勤專業和甚至被法院通知政府單位,他們不適合再當人民的公僕為止,這就是法律公正的根本﹗ 個人在例行的簡報中,一直不願以任何肢體語言來支援自己的陳述,那是表達能力不足的附加物,但是,為了怕法官日理近八十件的案件而流於制式化(職業疲勞),我用了很大的肢體動作(body language)和誇張的表情(facial),把當時的強風和紙箱板(好像是洗衣機的尺寸)之隨著強烈氣流的翻滾後,然後正巧坐落在消防栓上(rigit on the fire hydrant),在當時這一切都超乎個人的所能掌控的範圍(it's beyond my control at the moment!),這些天氣的突變與紙箱的運動方向,我就如同重放的錄影般的以實際的力道與幅度來表明,該重複現場的肢體動作非常巨大,法官照例會制止這種類似演舞台劇的表達方式,他們要的是確實的口頭申述(verbal statement),難得的是,他很沈迷於我的演示而且頻頻的點頭,然後,就這樣的我掉進了非余罪之陷阱 enduce me felt in the non-intentionally substance/trap!),這種無奈的客觀事實只能求助法官的專業判斷﹗ 就這樣,他笑嬉嬉的立即宣判︰撤銷控告,無罪釋放 ﹗(You are Not Guilty; Case Withdraw !(掌聲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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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法律痞子,西方社會的經驗頗堪借鏡,一個藐視法庭的法痞,想在正義之堂玩忽造次,這是不可能的,能夠生根的只有在王法不彰的地方,才有這些混混的空間,由此觀之,怎能不讓正義人心中泣血﹗ 法律流氓的生存空間,就只能在暴利與構陷中想方設法的掩耳盜鈴,除此之外,一無是處,真是人渣的代表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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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寧願不追討那些贓款讓他全家滾出台灣去,因為他在台灣一分鐘對社會造成的傷害卻是 20年都無法彌補的,台灣民間風氣、行為有多少上行下效?有多少人根本就是看電視學的 ?學那些厚顏狡辯、奸巧的嘴臉.........你能想像美國總統是大鱉三、無賴嗎?他在美國可能 早就被暗殺掉了,還能在那不要臉到天下無敵的佼賴?:on_69::on_69: 劣幣驅逐良幣.....別搞到良幣都出國移民...讓台灣都剩下劣幣的世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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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調查局長把犯罪情資交給涉案關係人,如果不是法官追加圖利罪,原先起訴只求2年7個月有期徒假,最後即使罪名成立3年以下緩刑的機會很大 我不知道在加拿大,情治首長幹同樣的事把犯罪情資交給疑似涉案的總理被查出來的刑責有多重? 再來是我們對法治教育的認知,交通違規老百及媒體會怪執法人員不能玩陰,不能躲在暗處偷拍民眾違規,要抓就要求光明正大站在路口,從不反省自己闖紅燈違規左轉等行為.. 早年大學時代認識一位香港僑生,他說過一個故事~ 他第一年來台灣唸書,因為他成績不好所以跑到那種為華僑準備入大學的先收學院唸一年,那個學校好像是在林口 據說那所學校還是教官管理式的有點像當兵,生活全封閉在學校,他報到第一天安排好宿舍,而宿舍有門禁10點鎖大門沒法再進出,他去洗澡回寢室發現抽屜的鎖被敲開錢跟貴重物品都不見,於是第一時間找宿舍管理員教官處理 那位僑生告訴我,因為他提前報到整棟宿舍還不到十分之一的學生,他認知以為教官會馬上清查所有寢室(發生同樣的事香港是會這樣做,甚至報警處理),結果,他被教官責罵一頓怪他為什麼不小心保管自己的財物.... 從始他對台灣的法治失去信心,上了大學騎機車違規也學懂了"耍賴".. 再另一個故事~很早年常被媒體指責民代可以任意幫選民註銷交通違規罰單.. 其中扯出當時陳水扁總統的專車違規多少次罰單都沒繳 民進黨也不甘示弱同樣拍到馬市長也有違規停車的狀況 馬市長的解說是當時可能司機為了趕場不得以違規停車,但,他跟陳水扁不同之處在於他非常守法,罰單都是自己掏腰包準時繳... 我印象非常深刻,馬市長比起陳水扁不繳單他每次都有繳說成是守法 我太太幾乎吐血說~就像小學生作弊,一個被逮到打死不認,一個沒被抓到卻去跟老師自首,自首作弊的學生認為這種行為是"好學生的榜樣"敢作敢當,加獎他都來不及? 總之,從上到下法治念觀沒搞清楚,台灣的司法會有何進步? |
我認錯 但不認罪 :on_14:
(這是名言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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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民主不先建立在法治的基礎上,民主自然會亂了套 台灣的問題是歷史演變過程,同樣是威權統治可惜蔣氏父子並沒有像李光耀一樣把法治教育做好 我們法治精神沒有建立好就走向民主又走得太快,其間黨外時代為了爭取民主破壞法治基礎,那個時代造反有理管你什麼法律,也得到很多知識分子的同情 當民主選舉普及,政治人物利用選舉得到權力,已經不想制定可以長治久安的法令,即使民進黨內有理想的人如施明德,許信良等人曾經嘗試把過去黨外那種粗暴不守法的習慣拉回中道,可惜被黨內靠極端主義混吃的人破壞,施,許等人也落得被踢走的下場.. 民主選舉這麼多年,政府宣導N次,買票文化至今仍然存在,歐美選民手上的選票是一千幾百元能買得動?收錢投票等於出賣自己的人格 法治觀念需要政府及政治人物去教育,更重要的是以身作則,遺憾的是我們看到權貴與平民是雙重標準.. 總之,守法的觀念在台灣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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