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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應否寫食評?
最近出現鄉民在部落格或大論壇貼出批評某餐館的東西不好吃,結果被店家告公然侮辱或誹謗..
我們在這裡偶然也有版上的大大會發表一下這種文,說好的推薦文當然沒問題,如果是批評的話,一不小心可能吃上官司 現代開店的人越來越奇怪?完全不能接受批評,怕影響生意?可是他們沒想過告人的後果,自己的店也出名(不過是負面的),因而得不償失 |
據說店家去派出所打電話請網友到案說明
你指的是這一個案子的嗎? 要討論也把前後發生事情講一下 沒頭沒尾店家要告網友的案子現在好幾件了耶 |
如果怕被告
寫缺點的店家 只能以馬賽克播出囉:on_44: |
引用:
開主題只是提醒大家要小心 直接指出店家的名字就要用字很"慎重" |
一個永續經營,用心做料理的餐館,不怕比較也不怕批評。
我們只要告訴身旁的友人或同事即可。網路虛虛實實,況且一些網路說好吃的小吃或餐館,真的去吃也不見得好吃。 如果是黑店或不好吃,受騙的人越來越多,不用別人宣傳,最終還是會關門的。 |
網路發達,大家都會習慣把日常生活的感受表達出來,剛好去某餐館用餐受了一肚子氣上網發洩也是人之常情
不小心被店家發現,他們也許短視只想殺一儆百,完全不了解會弄巧成拙(通常鄉民會發動抵制) 也許這類可受公評的議題,案子移到檢察官哪裡,認定不構成侮辱或誹謗的機會很大,簽結不起訴處分 可是,店家跑去報警,警方是必需受理再移送,當事人往往收到傳票時才知被提告 如果是學生或上班族還得要請假,即使最後不起訴也浪費時間跑司法部門 萬一再倒楣,原告人不肯和解,遇到不友善的檢察官把案件起訴,被告的命運就交給法官判決 大家都不是啥公眾人物,這類妨礙名譽,公然侮辱或誹謗即使罪名成立也很少會判坐牢如此嚴重,不過還是會留下前科 看了不少真實案例,當被告要求私下和解,原告往往會獅子大開口,被告為了怕刑事敗訴留下前科,乖乖同意和解的條件 公司的一青年同事上某論壇討論某個主題,跟其中一位網民意見不合筆戰起來,不小心用了較情緒性的言語,怎知有天收到通知被對方提告,還好去到地檢署調解會向對方道歉,原告氣消了也不再追究撤銷告訴 |
只能說網路越來越難混了,難怪很多人潛水去了........ 因為什麼都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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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好久沒出現…想念呀:on_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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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拜、有保庇!:on_41::on_41::on_41: ![]() 雙手合十:on_65::on_65::on_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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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在派出所用電話聯絡 要當事者過去需要到場嗎? 還是等公文下來在說 真的是.........需要上課一下:on_55: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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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店家在網路上看到當事者發文批評,他根據資料查到當天訂座的紀錄找到電話 因為不是派出所至電,所以當事者拒絕到場 事後派出所員警通知被告,據被告所言聽出處理的員警覺得小題大作,可是依法不得不處置 這個案件還引發網路上另一爭議,店面就在台大附近,老闆告台大學生真的不怕自找麻煩? 當事者也說從該店的名稱及內部的裝潢,老闆應該是基督徒,鄉民認為有宗教信仰之人為何如此沒肚量不接受顧客批評,還要提告? 這件事情如果發生在各位身上會怎樣處理?該不該過去派出所?現代的大學生覺得自己沒錯,氣在心頭認為沒規定店家打電話就一定要過去,同樣,店家當時的心態是"希望"該大學生過去說明,被學生拒絕心裡不爽堅持提告 如果這是最早的一個和解機會,你是當事者願不願意馬上過去道歉了事?或者堅持自己沒錯走司法就走著瞧? |
引用:
根據聖經上的教訓,現在根本沒有所謂的基督徒,比方說,不能行淫,不能起誓,不能睡朋友睡過的女人,不能說謊,不能亂倫,不能煙酒等等。 所以不用懷疑,都是在玩假的﹗ |
引用:
呼喚薑王爺:on_65::on_65::on_65: ![]() |
引用:
現在根本沒有,以前更不太可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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