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過失致死罪移送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sueID/20091123
文章部分擷取 警方指出,昨晨八時許,游靖雅騎車準備到髮廊上班,行經安祥路一處下坡右彎時,撞上正要上班的公車司機莊榮輝(四十九歲)駕駛的休旅車,游女因頭部撕裂傷,送醫不治,莊男被依過失致死罪移送。 莊男說,他行駛上山的方向,車速不快,游女可能因天雨路滑,摔車後直往他左前車頭撞過來,「感覺有壓到東西」,他停車察看,游已攤在馬路上。 過失致死罪......,想問問這種被人撞上來,只因為是開車才會被這樣送法辦嗎? 那如果是機車撞機車呢?又或是機車越線撞到對面路人,機車騎士死亡,路人輕傷呢? 有沒有版有懂得,幫忙解惑一下.... :on_44: 深深覺得台灣的法律不論走路騎車或開車都挺危險的 :on_44::on_44::on_44: |
過失是說應注意而不注意才是過失
這個可能需要依照當時狀況來認定吧 |
一般來說,交通意外有傷亡,處理的員警會依職權以過失致死/傷害罪移送
至於會不會被檢察官起訴?得要看鑑定報告肇事者的責任歸屬,如果釐清駕駛者沒有任何責任當然不會起訴 問題是,為了保障自己最好事發後馬上用手機拍下一切作為記錄,或問一下趕來處理的交警到底自己在這次事件是否有任何過失? 最好在案發後30天內向案發當地交通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研判表,就可以知道初步分析結果了解自己要負擔多少責任? 如果認為自己根本沒有責任又不滿警察的處理,可以向所在地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責任 |
針對此問題,小弟提出一點簡單的解釋
從客觀上來看,游姓因撞及莊姓之休旅車而發生死亡結果(先不論如何碰撞),所以游姓的死亡結果與莊姓開車輾過的行為兩者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根據我國刑法第276條第1項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
這讓我想起多年前的新聞
有人跳樓, 結果壓死賣肉粽的 跳樓的好像也是過失致死罪被移送 :on_07::on_07: |
引用:
引用:
http://www.publish.com.tw/new/lawyer...y/20080925.htm 刑法上的 過失致死罪, 是指某一個人雖然沒有殺人的故意,而對於一件足以致人死亡的事實,應該能夠注意,而且有能力注意,卻沒有去注意;或者這個人雖然有預見可能會發生一件足以致人死亡的事實,但是他卻認為這件事實不會發生,以致最後發生了一個死亡結果。 所以不論對錯就必須先被訂一個罪名,也就是先扁你一頓,然後跟你說:不好意思打錯人了不是一樣嗎 :on_47::on_47::on_47: |
引用:
|
引用:
假設檢察官起訴案子送到法院,經三審法官判決定讞有罪後才會留下案底 |
引用:
|
引用:
別人的不小心卻要無辜的第三者負責任,即使最後判無罪別人的死亡跟你扯上關係,自己內心一輩子都會不安 多年前有一則交通意外報導,女老師違規穿越馬路,機車騎士反應不及撞倒他,被告刑事過失傷害附帶民事賠償,法院的判決刑事無罪,民事部分索取精神賠償及受傷不能上班的薪資要求被駁回,可是要分擔女老師部分醫藥費,理由是雖然女老師違規穿越馬路,可是騎士撞傷他也是事實......(給我的感覺好像是別人要找死,自己沒有犯錯還得要賠錢給他買棺材) 上述的判例真是無言,如果騎士也因此受重傷是否可以反過來要求賠醫藥費? 大家開車或騎車盡量小心,遇到事故只能自求多福 |
引用:
在外國的某些國家 ... 騎士可以控告對方損車輛 ... |
引用:
台灣還有一個奇怪的不成文規定,交通意外就算一方完全沒有責任,可是對方重傷,你還是要負"道義上的責任"賠人家的醫藥費,看過不少判決似乎行之有年... 下面再舉一案例給大家參考,事故中婦人騎士自己受傷較重,重點是他沒有超速,我們一般在市區騎車或開車很容易一下子就超過限制速度50/60公里,尤其是要過紅燈十宇路口時很多人習慣加速,我是怕死之人習慣都會減速,若是行人違規穿越馬路,而你撞倒他時的速度剛好超過限制,很抱歉你就倒大楣,變成兩者責任相當,最後看誰傷得重.. ------------------------------------------------------ 基隆市陳姓國中女生今年六月間下公車後跑步過馬路,與汪姓婦人騎的機車擦撞,汪婦摔傷,警方鑑定認為女學生未走行人穿越道,違規穿越馬路肇事責任較大,昨天將她依過失傷害罪嫌函送法辦。 陳姓女學生的父親喊冤,指女兒被撞還要被送辦,公理何在?機車如果不是騎太快怎會撞上行人?他將在開庭時請法官查明,還他女兒公道。 十四歲的陳姓女學生六月十日晚間在基隆市祥豐街下公車要返家。她跑步穿越馬路,此時汪姓婦人(五十歲)騎機車經過,汪姓婦人雖緊急煞車,仍與陳姓女學生擦撞,汪婦人車倒地,經送醫診斷發現左橈骨頸塌陷骨折。 此案雙方各執一詞,協調和解不成,汪姓婦人向交通隊提出告訴。 基隆交通隊事故處理小組指出,此案事故地點附近不到一百公尺的地方有行人穿越道,女學生沒有走行人穿越道,判定她違規穿越馬路。 警方說,警方根據現場煞車痕、機車摔車位置來鑑定車速;根據現場相關證物研判,汪姓婦人依正常方向、速度騎乘,並沒有證據顯示她車速超過限速五十公里,且女學生是突然穿越馬路,非汪婦未注意車前狀況,因此判定女學生肇事責任較大。 【2008/11/13 聯合報】@ http://udn.com/ |
再補充另一判例,雙方都有錯,法官就會衡量責任的比例
----------------------------------------------------------- 林姓騎士3年前無照騎車也未戴安全帽,撞上牽腳踏車穿越馬路的林姓女子,導致自己摔破頭顱、眼睛失明,女方臉部挫傷。法官昨天宣判,女方違規穿越馬路,判賠騎士180萬元,騎士則因無照駕駛也得賠償女方67萬元。 判決書指出,94年11月當時還未成年的林姓騎士,騎機車行經明德女中前,撞上牽腳踏車過馬路的林姓女子,造成自己顱骨碎裂、右眼失明,進行腦部手術後,得由看護照顧,女方則因臉部嚴重挫傷,還進行植牙修補。 林姓騎士指控女方,違反交通規定擅自穿越馬路,導致他重大傷害無法工作,換算40年的工作薪資與醫療賠償,求償700多萬元;林姓女子則反控,林姓騎士當時無照騎車,且未戴安全帽超速行駛,是造成車禍的主因,讓其花容受損,要求騎士賠償100萬元醫療及精神慰撫金。 法官認為,該起事故兩造均有責任,但騎士無照騎車是肇事主因,女子穿越馬路是次因,騎士得負起過失責任60%、女子得負40%,經估算兩方醫療賠償與責任,騎士左側癱瘓、右眼全盲無法工作,女方得賠180萬元,另女子求償部分,騎士負擔67萬。 【2008/08/20 聯合報】@ http://udn.com/ |
引用:
馬路社消息稱......... 跳的人體重八十公斤以下,屬"過失" 八十公斤以上,屬"加重蓄意謀殺" :on_61: 引用:
一、請不要亂轉行賣肉粽 二、萬不得已,一定要賣肉粽,行路時請遠離高樓建築基準線五公尺以上 <--以免陷人於~~過失 :on_14: |
那如果事情是這樣...
台中一名湯姓男子向住在台北外號阿貓的男子購買一批日本進口典藏DVD, 湯姓男子於夜市擺攤販售時將其中10套賣給XX歲XX老翁,老翁購回後徹夜 通宵觀看,由於內容精采老公過度興奮心臟病突發送醫不治死亡。 死者家屬控告湯姓男子過失致死.......因為他沒有提醒該老翁不要看太多 這樣會不會成立?:on_14::on_47: |
所有時間均為台北時間。現在的時間是 01:05 AM。 |
Powered by vBulletin® 版本 3.6.8
版權所有 ©2000 - 2024, Jelsoft Enterprises Ltd.
『服務條款』
* 有問題不知道該怎麼解決嗎?請聯絡本站的系統管理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