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劈腿誤女3年青春 判賠40萬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78/1vh4e.html
台北縣蘆洲古姓男子隱瞞黃姓女友,偷偷與其他女子結婚,卻繼續騙黃女會娶她, 兩人交往3年才發現古某為有婦之夫,黃女認為古某耽誤她的青春,提出民事求償,板橋地方法院判決古某須賠償40萬元。 黃女說,當初事發後,古某一直請她「放一條生路」,表示妻子是二次婚姻,患有子宮肌瘤,更傳電子郵件表明願意每月匯1萬元,總計賠償36萬元,但事後食言且銷聲匿跡。 法院開庭時,古某未到庭,也未聘請律師及提供訴狀讓法官審酌,因此承審法官依法認定古某對黃女主張的事實均承認,又古某行為確已造成黃女精神上的痛苦,因而判決古某敗訴;還可上訴。 黃女表示,95年間認識了上班族古某,希望交往對象能以結婚為前提,古某也信誓旦旦說自己單身、沒有女友,表明在40歲前會與黃女結婚。 但1年後,古某與他人結婚,對象不僅不是黃女,也仍隱瞞個人已婚,如往常一樣與黃女及親友吃飯見面,限制黃女與其他男性友人往來,更向黃女提出許多婚後計畫。 純情的黃女不時寄送酵素等保健食品給古某,到黃女家中,黃女媽媽燉雞湯給古某食用,直到今年5月下旬,黃女才赫然發現古某已婚。 ========== 我真的很好奇法官是根據甚麼罪名判決的? 造成女方精神上的痛苦??? 此案例一出,以後劈腿的都告上法院求償啦 orz |
那男生可不可以用"精神上的歡愉"像女生討錢?:on_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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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樣也不錯,給喜歡批腿的一點喝阻,給有錢的多貢獻一點給政府 :on_14::on_14::on_14: |
引用:
我不是學法的,不過我猜有可能是引用民法第195條,因為男方隱瞞已婚的事實可能構成詐欺的行為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
引用:
感情事除非有人證,或有力物證,否則告上法院,單憑嘴巴說詞法官未必會採信 主文案中有提及男方曾傳電子郵件表明願意每月匯1萬元,總計賠償36萬元,但事後食言且銷聲匿跡。 如此有力證據男方就算出庭想賴也賴不掉 舊同事中就有個真實案例,男單身與女友交往,後因另結新歡與原女友分手,前女友不服氣告男方偷竊,詐欺...原因二人交住時金錢都是共用的,男方曾多次到女方的公司自行拿支票印章處理雙方金錢的支出 據同事所言,第一次開庭法官只問了一句"你們是什麼關係?"得知原告被告兩造之前是男女朋友,還被法官當庭痛罵二人"浪費司法資源"(有經驗的法官一看就知發生什麼事) |
這是 【一造辯論判決】,
因為男方沒有出庭, 也沒有請律師, 所以完全以 女方所言 做為事實的陳述依據.... 女方說什麼就是什麼......... 語法:
黃女說,當初事發後,古某一直請她「放一條生路」,表示妻子是二次婚姻,患有子宮肌 |
引用:
如果女方手上握有電郵內容真有提到要每月匯一萬給女方.....即使出庭男方怎樣辯才能勝訴? |
Time is Money
而且是騙來的 :on_44: 不過女生就是這麼好騙 真是的... :on_08: |
引用:
男方沒出庭的原因...沒人知道, 但法官有考慮到某些特殊狀況, 因此有給男方留後路......【全案仍可上訴】 如果男方收到判決書之後完全沒話說, 那就表示女方說的完全是真的, 而且男方願意付錢........ 但如果實情並不是女方說的那樣, (例如:女方知道男方已婚, 仍然跟男方在一起, 這時男方的太太, 可以反告女方 通姦罪, 妨礙家庭...) 再者, Email就算有提到每個月會給1萬, 也得明確寫出是為了要補償女生... 並且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女方真的是受害者, 完全是被騙的... 之前某銀行就曾經發生 跟債務人之間的問題 http://forums.plant-seeds.idv.tw/arc...hp/t-6923.html (我覺得這個法官應該是很有經驗的人, 他考慮到單一方所說的並不表示一定是 完完全全的100%可信, 因此為了避免 一造辯論判決 造成嚴重的錯判, 造成司法不彰... 於是就...全案仍可上訴... 有些法官可能就直接判決定讞了.............) |
引用:
女方會提告應該有書信,人證或照片等一些可以舉證的東西給法官看,只是男方放棄了自己的權利不出庭答辯不請律師,以至法官採信單方的證詞來判決 就算有e-mail也要看內容有多詳細能否作為證據?...... 不過這類民事求償訴訟,敗訴一方躲起來不理會,女方還得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萬一對方名下沒有任何動產及不動產,甚至處於失業狀態,勝訴也拿他沒輒 ps:社會上有不少這種例子,外遇第三者是被騙的,但舉證不易,要提告反被男方回去求元配原諒,並請出元配告第三者妨礙家庭作為威脅和解.. |
關於民事訴訟的上訴,原則上台灣的民事訴訟是三審定讞
而民事簡易訴訟程序是以二審終結為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四六六條第一項: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 因此,主題案件可以上訴應是基於法令原則,並不是法官佛心的問題 PS:民事訴訟可以因為被告不出庭法官有權在一審定讞:on_47: |
引用:
因為男主角是先在95年認識女主角...一年後竟然與別人結婚...此時如果男主角在結婚前與女主角已分手...那還無話可說...但令人不齒的是他竟然結婚了,又想和女主角繼續保持戀人關係,此時女主角還做著結婚夢,男主角卻享著齊人之福,把自己的快樂建築在浪費別人的青春之上,豈可不罰。 這種案例法官這樣判,我不會好奇他怎麼判,反而是犯了強奸、殺人罪的,還能上訴到無罪釋放,才叫人好奇法官的腦袋是裝什麼東西:on_50: |
引用:
我只是覺得以郵件中的內容表示每月匯一萬 這應該不能夠當做甚麼有利證據,又不是甚麼有效的法律文件 大家都知道熱戀中的人,難免會做一些甜蜜蜜的承諾 若是男生在信件中承諾(哄哄女人!?)女人 要買十克拉的鑽戒,讓女人開心,但卻事後反悔,沒有買給女人,還消失不見 那麼可以上法院去告這個男人,求償十克拉鑽戒嗎? 因此我認為法官應該不是以這個為依據,判賠償四十萬 畢竟郵件不是甚麼有效的法律文件 要不然以後大家都要注意郵件內容,千萬別承諾人家甚麼 :on_36::on_36: |
引用:
比較像是男方隱瞞已婚事實,造成女方的損失 但換個角度想也不對,如下方所見 引用:
那麼女生早就知道這個男人已婚 此時女生就有可能要背防礙家庭罪 這時候就沒有甚麼隱瞞已婚事實的詐欺罪 或許女方可能一開始不知情,後來知情了,仍然有繼續在一起 但又因為女方是第三方,希望這個男人能夠給她更多保障 因此要求每個月給她一萬(包養!?) 但後來因為每個月一萬的補償(包養!?)沒有談妥而鬧開 我只是覺得這個案例判決,沒有明確寫出法官是因為什麼罪名而判賠償 |
引用:
假設有e-mail,我們沒法得知內容如何,也許不止一封,而是信來信往.... 女方身邊的親友是否見過男方聊過天可以作為人證?... 我強調法官會判女方勝訴,即使男方不出庭答辯,難道只憑口述故事沒任何人,事,物足以證明所說的故事內容,法官就判下去? 法官一定會問如何證明他騙你隱瞞已婚的事實? 男方的太太想要反告女方妨礙家庭,也要反證女方不知情是虛假的..這就涉及雙方的攻防,現在男方不出庭答辯,故事的版本只能依據女方的說詞 還有是我不清楚,法律上詐欺罪好像只有財物上的損失,感情上的詐騙應該不包括在內,騙情如何認定?因此就沒有所謂隱瞞已婚是詐欺罪 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的程序基本上是完全不一樣,刑事訴訟是職權進行主義,其程序之主導權是法院,就是法官,而民事訴訟則是當事人進行主義,法官只是聽審,訴訟之進行由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規定進行,而現今刑事訴訟改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及職權進行主義並行. ps:民事訟訴應該稱不上叫"罪名"罷?法官只是依據民事訟訴法程序判決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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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為15萬元擬和解!被告毫無悔意!使用手機簡訊恐嚇原告! 原告係原住民.宅心仁厚!第(五)項即放棄上訴!遵照原告意願不再上訴! 刑事爭議判決!民事增加約近4.5倍金額討回公道.還原告一個遲來的正義! 因為沒有上訴當然是一審定讞 而案件最後也有說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由此可知是可以上訴的案件是當事人放棄而已,並非由法官直接在一審終結定讞 就我的認知,還沒看過一審法官可以在一審判決直接裁定全案不得上訴,會有一審定讞應該是原告及被告雙方放棄上訴 ps:第二個連結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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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外遇對象也會這樣想 但是如果男方未告知已婚事實,就是詐欺 女方無端由交往對象變外遇對象,成為破壞別人家庭的人 這本來就是不可以原諒的 因為萬一男方妻子知道,女孩子就有罪了 如果他明知對方有妻子還願意攪和那就算了 如果你女友偷偷結了婚還跟你說總有一天會嫁你 你會不會想扁她? 男的又不上法庭去申訴,當然是女人告贏啊 |
第二個連結是PDF, 直接搜尋 一審, 也會有 一審定讞
(能夠沒有【一審定讞】這種東西, 當然是最好啦... 畢竟【定讞】這種東西...太恐怖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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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依照內文分析,一審勝訴才有之後提民事訴訟,經最高法院裁定予以駁回不得上訴(即民事訴訟已去到三審) 而刑事部分,下面提到被告刑事訴訟經二審判決確定,這應該是被告提出的上訴,而文中的醫學單位不服二審之判決聲請最高法院上訴又裁定予以駁回 可見不論刑事及民事皆走完三審程序,顯然文中述說"一審定讞"推論為醫學中心人員打此報告時因不懂法律上之專用術語誤用之詞 結論:我查了很多資料,並沒有找到相關法令法官可以一審裁定不得上訴?因此,一審定讞並非法律上採用的正式用語,乃指當事人放棄上訴才會有一審定讞的結果,因此,若你是被告,司法上賦予的權利一審敗訴或不服一審之判決是可以上訴的,一審法官不能剥奪,所以請放心好了 ps:連結的第一個案例出現紅字(本案一審定讞!)也是部落格主自己加上去的,並非裁決的原始文出現 ----------------------------------------------------------------------- 本醫學中心前會計主任侵占公款200,000 仟元案,已於九十二年二 月二十一日一審定讞, 依一審判決結果, 本醫學中心可索回77,430 仟 元, 另委由律師向民事庭上訴, 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經最高法院裁定 予以駁回並不得上訴; 另該等被告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刑事訴訟經 二審判決確定, 本醫學中心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向最高法院檢察署 聲請上訴, 最高法院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裁定予以駁回, 維持原判 決。本醫學中心已於八十七年度一次將200,000 仟元全額認列損失,該 判決結果對本醫學中心可能產生之或有利得, 需待該案被告發監執行 程序完成後, 始可取回凍結之款項, 本醫學中心預計於九十六年度取 回凍結之款項, 並予以入帳。 九十五及九十四年底, 本醫學中心因進行該案訴訟程序, 將定存 單1,300 仟元質押於法院。 |
這個案例明顯告訴我們男人
壞事有時可以幹 但絕對不要隨便在e-mail上亂開支票 好痛的領悟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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劈個腿還要這麼辛苦 但是郵件和電話錄音都無法當作直接證據吧 畢竟都是可以偽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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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可以作為有利證據,如之前女藝人有前夫錄音證明女兒非親生早就知情 甚至,萬一案中元配真的反過來告妨礙家庭還可拿出來自保證明自己是被騙的 有次看談話性節目,律師說很多民事司官,最常見的是離婚或爭子女監護都是用錄音證明對方如何如何..... 律師說在法律上的認定,提出錄音為證據,提出者必需為錄音內對話的人之一,就算對方不知情被你錄下也是可以的,只有在沒有你參與對話用竊聽器錄下他跟別人對話就不可以採用 ps:是不是偽造可以申請聲紋比對鑑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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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敦義就是被捲入假錄音帶風波,然後輸了選舉 結果選後才收到國外的檢驗結果,證明錄音帶是偽造的 我就覺得很奇怪,為什麼錄音帶是偽造的,台灣這邊檢驗不出來 偏偏還要倚靠國外單位來檢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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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不幸,上述哪位老師我曾修過他的課:on_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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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捅你一刀,讓你沒時間解釋,就被選了 真可惜,學術被政治牽著走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131/1wga2.html
【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日前一位女子控告一位男子欺騙感情,獲得法院判賠40萬元。長年從事婦女運動的律師尤美女表示,這個判例其實具有正面作用,讓感情糾紛也可從法律上獲得正義。 欺騙感情 可訴請賠償 這個判例是一位男子承諾女子以結婚為前提交往,不過兩人在交往幾年之後,這位男子卻瞞著女子另娶他人,隱瞞已婚事實繼續與女子交往,並限制這位女子與其他男性交往,而這位女子在交往中還為該男子購買健康食品以及煲雞湯。最後女子以耽誤自己適婚年齡為由提起告訴,而板橋地方法院也判決女子勝訴,並判該男子應賠償40萬元。 判決書中指出,女子勝訴的原因是因為男子「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而「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因此判決男子須賠償40萬元。 感情判決 台灣首例 尤美女指出,雖然這只是地方法院的判決,判決結果不一定能維持到高等法院,但台灣以往從來沒發生過這種判例,對台灣社會將會造成不小影響。以往法院通常將感情上的欺騙視為道德問題,而非法律問題,判決書上只會責怪原告識人不明。尤美女強調,現在有這樣的判決出現,對於社會上的感情亂象,其實具有正面作用。這是因為以往法律並不介入感情的背叛,因此當法律無法給感情上的受害者保障時,許多人在氣憤之餘,就會以私刑方式伸張正義,例如施暴或是在網路上散佈不利對方的言論或是照片等等。 法律介入 避免私刑 如果感情是因為不適合而走不下去,或是雙方同意劈腿行為,都不算欺騙。尤美女表示,但如果是承諾是以結婚為前提交往,卻隱瞞劈腿事實,就是一種欺騙。問題是,法律上僅有債務關係有誠信原則問題,感情交往卻沒有,被騙的人只能一籌莫展,當然會導致私了的情況發生。當法律可以確保感情受騙者的權益時,或許可以減少社會上因感情受騙而報仇的現象。 以這個判決為例,這位女子感情上的受騙如果要用詐欺罪來告男子的話,也僅能以健康食品金額要求損害賠償。這是因為詐欺罪只處理金錢詐欺,並不處理情感詐欺,因此即使詐欺罪成立,這位女子能得到的補償也是少之又少。 不過尤美女也指出,國家的權利能介入感情到何種程度,也需要被討論。所謂的「欺騙感情」,定義並不能無限上綱,例如原本承諾一輩子的愛,如果之後走不下去,這種承諾並不能算是欺騙。尤美女也表示,事實上,有關通姦除罪化遲遲不能獲得社會共識,主要原因也是因為許多人不能接受被欺騙後卻沒有任何權益保障。尤美女指出,如果婚姻、感情上的欺騙,都具有法律上的可罰性時,此時可以不用刑法,而是以民法的概念進行民事賠償,就能讓在感情關係裡處於弱勢的一方,也能有實際的保障。 ============= 因此法官的認定 應該是認為造成女方精神上的損失 不知道此判決一出,會不會造成日後男女之間有人劈腿就要告上法院 :on_44: |
引用:
這個案例,曾跟同事閒聊,法官會判女方勝訴是因為被告男方不出庭答辯又沒請律師,如果男方出庭又有律師,也許結果會不一樣 問題是女方手上的所謂證明是否夠力?如果男方堅稱有告知女方他們在交往過程已婚,女的在知情下又沒有離開...就得看雙方手上能提出什麼讓法官認同 何況,尤律師已清楚表示騙感情是道德問題,不是法律問題,同事就提出疑問,民法第195條的前題是"不法...",若隱瞞已婚是騙情的手段認定為道德問題,何謂不法?如果不能認定是"不法",能否適用於第195條? 因此,這個判決不一定能成為判例 總之,要劈腿或搞外遇的就要小心,不留下任何證據,有啥事當面說清楚,不要簽任何愛的協議,不要用簡訊或e-mail之類的怕對方留下證明:on_14: |
引用:
木村在法律上無法給被告定罪,但是卻在道德良心上給被告定罪,希望她別再犯.. 過程大意是某女子以烹飪補習班的方式接觸許多單身學員,利用該男性學員感情 經驗不足(憨厚老實的阿宅)又想交往、成家的弱點來犯案,每次都用不同藉口取 信對方,然後詐取金錢後即失蹤、分手.....使對方損失慘重... 感情上的詐欺不管是國內外應該都很難定義是否犯罪,因為審判的都是第三人非 當事人,而且這種問題只有當事人最清楚,不足外人道。所以第三人無法得知詳 情給予法律上最佳的動作..... 這就是感情奇妙的地方,現實生活中兩個毫無干係的人本就不會去與另一人產生 交集,只有情侶、家人的身分才會........如果不是兩人有某種關係很多行為就無 法成立,譬如性騷擾.....若某方對另一方無好感,就不會讓對方碰觸肢體,所以 產生性騷擾,若有好感呢?...想像空間就大了..... 又猶如立委MOTEL案,若該委員對女方無好感又怎會帶對方去吃高級日本料理呢? 為什麼不找路過行人或者你我去吃?甚至扁案中為啥陳少爺留學財團要幫忙給獎學金? 若按照當初的協議走就不會有問題,一但交易、關係破裂就會計較起來了.. :on_44: 個人認為~~此案為特例,不會成為慣例....理由如上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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