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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11-25, 12:24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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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 新聞轉貼 - 劈腿誤女3年青春 判賠40萬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78/1vh4e.html

台北縣蘆洲古姓男子隱瞞黃姓女友,偷偷與其他女子結婚,卻繼續騙黃女會娶她, 兩人交往3年才發現古某為有婦之夫,黃女認為古某耽誤她的青春,提出民事求償,板橋地方法院判決古某須賠償40萬元。


黃女說,當初事發後,古某一直請她「放一條生路」,表示妻子是二次婚姻,患有子宮肌瘤,更傳電子郵件表明願意每月匯1萬元,總計賠償36萬元,但事後食言且銷聲匿跡。


法院開庭時,古某未到庭,也未聘請律師及提供訴狀讓法官審酌,因此承審法官依法認定古某對黃女主張的事實均承認,又古某行為確已造成黃女精神上的痛苦,因而判決古某敗訴;還可上訴。


黃女表示,95年間認識了上班族古某,希望交往對象能以結婚為前提,古某也信誓旦旦說自己單身、沒有女友,表明在40歲前會與黃女結婚。


但1年後,古某與他人結婚,對象不僅不是黃女,也仍隱瞞個人已婚,如往常一樣與黃女及親友吃飯見面,限制黃女與其他男性友人往來,更向黃女提出許多婚後計畫。


純情的黃女不時寄送酵素等保健食品給古某,到黃女家中,黃女媽媽燉雞湯給古某食用,直到今年5月下旬,黃女才赫然發現古某已婚。


==========

我真的很好奇法官是根據甚麼罪名判決的?

造成女方精神上的痛苦???


此案例一出,以後劈腿的都告上法院求償啦 orz
__________________
幸福背後要付出的代價是非常非常大的
但人們往往只看到幸福的假象
卻沒想著該付出的努力代價

本是浮雲隨風飄 落下凡塵惹塵埃
我究竟還要走多遠的路才能獲得別人的認同
古里特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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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11-25, 02:09 PM   #2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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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男生可不可以用"精神上的歡愉"像女生討錢?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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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史版A大,錢的數量決定電腦的力量

我是給女孩修電腦長大的,經驗豐富技術過硬,就沒有我修不好的電腦
a471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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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11-25, 05:24 PM   #3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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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古里特 查看文章

我真的很好奇法官是根據甚麼罪名判決的?

造成女方精神上的痛苦???


此案例一出,以後劈腿的都告上法院求償啦 orz
甚麼罪名 精神賠償吧,當然還是看法官嚕,
這樣也不錯,給喜歡批腿的一點喝阻,給有錢的多貢獻一點給政府
ppp0600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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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11-25, 06:02 PM   #4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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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古里特 查看文章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78/1vh4e.html

台北縣蘆洲古姓男子隱瞞黃姓女友,偷偷與其他女子結婚,卻繼續騙黃女會娶她, 兩人交往3年才發現古某為有婦之夫,黃女認為古某耽誤她的青春,提出民事求償,板橋地方法院判決古某須賠償40萬元。


黃女說,當初事發後,古某一直請她「放一條生路」,表示妻子是二次婚姻,患有子宮肌瘤,更傳電子郵件表明願意每月匯1萬元,總計賠償36萬元,但事後食言且銷聲匿跡。


法院開庭時,古某未到庭,也未聘請律師及提供訴狀讓法官審酌,因此承審法官依法認定古某對黃女主張的事實均承認,又古某行為確已造成黃女精神上的痛苦,因而判決古某敗訴;還可上訴。


黃女表示,95年間認識了上班族古某,希望交往對象能以結婚為前提,古某也信誓旦旦說自己單身、沒有女友,表明在40歲前會與黃女結婚。


但1年後,古某與他人結婚,對象不僅不是黃女,也仍隱瞞個人已婚,如往常一樣與黃女及親友吃飯見面,限制黃女與其他男性友人往來,更向黃女提出許多婚後計畫。


純情的黃女不時寄送酵素等保健食品給古某,到黃女家中,黃女媽媽燉雞湯給古某食用,直到今年5月下旬,黃女才赫然發現古某已婚。


==========

我真的很好奇法官是根據甚麼罪名判決的?

造成女方精神上的痛苦???


此案例一出,以後劈腿的都告上法院求償啦 orz
應該先問案件中女原告人引用民法哪一條提告?法官依據提告之事故,法律條文是否成立?再考慮所謂精神賠償的金錢多少才合理

我不是學法的,不過我猜有可能是引用民法第195條,因為男方隱瞞已婚的事實可能構成詐欺的行為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barrielee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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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11-25, 07:21 PM   #5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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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古里特 查看文章

此案例一出,以後劈腿的都告上法院求償啦 orz
古兄,雖然台灣的司法很有問題,但也不要想得如此簡單

感情事除非有人證,或有力物證,否則告上法院,單憑嘴巴說詞法官未必會採信

主文案中有提及男方曾傳電子郵件表明願意每月匯1萬元,總計賠償36萬元,但事後食言且銷聲匿跡。

如此有力證據男方就算出庭想賴也賴不掉

舊同事中就有個真實案例,男單身與女友交往,後因另結新歡與原女友分手,前女友不服氣告男方偷竊,詐欺...原因二人交住時金錢都是共用的,男方曾多次到女方的公司自行拿支票印章處理雙方金錢的支出

據同事所言,第一次開庭法官只問了一句"你們是什麼關係?"得知原告被告兩造之前是男女朋友,還被法官當庭痛罵二人"浪費司法資源"(有經驗的法官一看就知發生什麼事)

此帖於 2009-11-25 08:02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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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 【一造辯論判決】,

因為男方沒有出庭, 也沒有請律師,

所以完全以 女方所言 做為事實的陳述依據....

女方說什麼就是什麼.........



語法:
黃女說,當初事發後,古某一直請她「放一條生路」,表示妻子是二次婚姻,患有子宮肌
瘤,更傳電子郵件表明願意每月匯1萬元,總計賠償36萬元,但事後食言且銷聲匿跡。

法院開庭時,古某未到庭,也未聘請律師及提供訴狀讓法官審酌,
因此承審法官依法認定古某對黃女主張的事實均承認,
又古某行為確已造成黃女精神上的痛苦,因而判決古某敗訴;
還可上訴。
(實際上是 判決 黃女 勝訴啦....)
__________________
姜太公釣魚~ 願者上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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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wvdavid 查看文章
這是 【一造辯論判決】,

因為男方沒有出庭, 也沒有請律師,

所以完全以 女方所言 做為事實的陳述依據....

女方說什麼就是什麼.........



語法:
黃女說,當初事發後,古某一直請她「放一條生路」,表示妻子是二次婚姻,患有子宮肌
瘤,更傳電子郵件表明願意每月匯1萬元,總計賠償36萬元,但事後食言且銷聲匿跡。

法院開庭時,古某未到庭,也未聘請律師及提供訴狀讓法官審酌,
因此承審法官依法認定古某對黃女主張的事實均承認,
又古某行為確已造成黃女精神上的痛苦,因而判決古某敗訴;
還可上訴。
(實際上是 判決 黃女 勝訴啦....)
問題是男方為何不敢出庭?
如果女方手上握有電郵內容真有提到要每月匯一萬給女方.....即使出庭男方怎樣辯才能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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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是騙來的





不過女生就是這麼好騙

真是的...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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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男方為何不敢出庭?
如果女方手上握有電郵內容真有提到要每月匯一萬給女方.....即使出庭男方怎樣辯才能勝訴?


男方沒出庭的原因...沒人知道,
但法官有考慮到某些特殊狀況, 因此有給男方留後路......【全案仍可上訴】

如果男方收到判決書之後完全沒話說, 那就表示女方說的完全是真的,
而且男方願意付錢........

但如果實情並不是女方說的那樣,
(例如:女方知道男方已婚, 仍然跟男方在一起,
這時男方的太太, 可以反告女方 通姦罪, 妨礙家庭...)

再者, Email就算有提到每個月會給1萬, 也得明確寫出是為了要補償女生...
並且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女方真的是受害者, 完全是被騙的...

之前某銀行就曾經發生 跟債務人之間的問題
http://forums.plant-seeds.idv.tw/arc...hp/t-6923.html




(我覺得這個法官應該是很有經驗的人,
他考慮到單一方所說的並不表示一定是 完完全全的100%可信,
因此為了避免 一造辯論判決 造成嚴重的錯判, 造成司法不彰...
於是就...全案仍可上訴...
有些法官可能就直接判決定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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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wvdavid 查看文章
男方沒出庭的原因...沒人知道,
但法官有考慮到某些特殊狀況, 因此有給男方留後路......【全案仍可上訴】

如果男方收到判決書之後完全沒話說, 那就表示女方說的完全是真的,
而且男方願意付錢........

但如果實情並不是女方說的那樣,
(例如:女方知道男方已婚, 仍然跟男方在一起,
這時男方的太太, 可以反告女方 通姦罪, 妨礙家庭...)

再者, Email就算有提到每個月會給1萬, 也得明確寫出是為了要補償女生...
並且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女方真的是受害者, 完全是被騙的...

之前某銀行就曾經發生 跟債務人之間的問題
http://forums.plant-seeds.idv.tw/arc...hp/t-6923.html




(我覺得這個法官應該是很有經驗的人,
他考慮到單一方所說的並不表示一定是 完完全全的100%可信,
因此為了避免 一造辯論判決 造成嚴重的錯判, 造成司法不彰...
於是就...全案仍可上訴...
有些法官可能就直接判決定讞了.............)
我的意思是,即使男方沒有出庭,法官在判決時也不可能單憑女方只用嘴巴說故事

女方會提告應該有書信,人證或照片等一些可以舉證的東西給法官看,只是男方放棄了自己的權利不出庭答辯不請律師,以至法官採信單方的證詞來判決

就算有e-mail也要看內容有多詳細能否作為證據?......

不過這類民事求償訴訟,敗訴一方躲起來不理會,女方還得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萬一對方名下沒有任何動產及不動產,甚至處於失業狀態,勝訴也拿他沒輒

ps:社會上有不少這種例子,外遇第三者是被騙的,但舉證不易,要提告反被男方回去求元配原諒,並請出元配告第三者妨礙家庭作為威脅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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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事訴訟的上訴,原則上台灣的民事訴訟是三審定讞

而民事簡易訴訟程序是以二審終結為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四六六條第一項: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

因此,主題案件可以上訴應是基於法令原則,並不是法官佛心的問題

PS:民事訴訟可以因為被告不出庭法官有權在一審定讞

此帖於 2009-11-26 10:30 AM 被 barrielee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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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古里特 查看文章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78/1vh4e.html

台北縣蘆洲古姓男子隱瞞黃姓女友,偷偷與其他女子結婚,卻繼續騙黃女會娶她, 兩人交往3年才發現古某為有婦之夫,黃女認為古某耽誤她的青春,提出民事求償,板橋地方法院判決古某須賠償40萬元。


黃女說,當初事發後,古某一直請她「放一條生路」,表示妻子是二次婚姻,患有子宮肌瘤,更傳電子郵件表明願意每月匯1萬元,總計賠償36萬元,但事後食言且銷聲匿跡。


法院開庭時,古某未到庭,也未聘請律師及提供訴狀讓法官審酌,因此承審法官依法認定古某對黃女主張的事實均承認,又古某行為確已造成黃女精神上的痛苦,因而判決古某敗訴;還可上訴。


黃女表示,95年間認識了上班族古某,希望交往對象能以結婚為前提,古某也信誓旦旦說自己單身、沒有女友,表明在40歲前會與黃女結婚。


但1年後,古某與他人結婚,對象不僅不是黃女,也仍隱瞞個人已婚,如往常一樣與黃女及親友吃飯見面,限制黃女與其他男性友人往來,更向黃女提出許多婚後計畫。


純情的黃女不時寄送酵素等保健食品給古某,到黃女家中,黃女媽媽燉雞湯給古某食用,直到今年5月下旬,黃女才赫然發現古某已婚。


==========

我真的很好奇法官是根據甚麼罪名判決的?

造成女方精神上的痛苦???


此案例一出,以後劈腿的都告上法院求償啦 orz
我是覺得判的沒錯
因為男主角是先在95年認識女主角...一年後竟然與別人結婚...此時如果男主角在結婚前與女主角已分手...那還無話可說...但令人不齒的是他竟然結婚了,又想和女主角繼續保持戀人關係,此時女主角還做著結婚夢,男主角卻享著齊人之福,把自己的快樂建築在浪費別人的青春之上,豈可不罰。

這種案例法官這樣判,我不會好奇他怎麼判,反而是犯了強奸、殺人罪的,還能上訴到無罪釋放,才叫人好奇法官的腦袋是裝什麼東西
__________________
http://images.gamebase.com.tw/mybase/32/05/281/happy_card_000002776.jpg
愛的時候,可以不公平;不愛了、分開了,總該公平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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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arrielee 查看文章
古兄,雖然台灣的司法很有問題,但也不要想得如此簡單

感情事除非有人證,或有力物證,否則告上法院,單憑嘴巴說詞法官未必會採信

主文案中有提及男方曾傳電子郵件表明願意每月匯1萬元,總計賠償36萬元,但事後食言且銷聲匿跡。

如此有力證據男方就算出庭想賴也賴不掉

舊同事中就有個真實案例,男單身與女友交往,後因另結新歡與原女友分手,前女友不服氣告男方偷竊,詐欺...原因二人交住時金錢都是共用的,男方曾多次到女方的公司自行拿支票印章處理雙方金錢的支出

據同事所言,第一次開庭法官只問了一句"你們是什麼關係?"得知原告被告兩造之前是男女朋友,還被法官當庭痛罵二人"浪費司法資源"(有經驗的法官一看就知發生什麼事)
先不討論電子郵件可以偽造的情況

我只是覺得以郵件中的內容表示每月匯一萬

這應該不能夠當做甚麼有利證據,又不是甚麼有效的法律文件

大家都知道熱戀中的人,難免會做一些甜蜜蜜的承諾

若是男生在信件中承諾(哄哄女人!?)女人

要買十克拉的鑽戒,讓女人開心,但卻事後反悔,沒有買給女人,還消失不見

那麼可以上法院去告這個男人,求償十克拉鑽戒嗎?





因此我認為法官應該不是以這個為依據,判賠償四十萬

畢竟郵件不是甚麼有效的法律文件

要不然以後大家都要注意郵件內容,千萬別承諾人家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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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arrielee 查看文章
應該先問案件中女原告人引用民法哪一條提告?法官依據提告之事故,法律條文是否成立?再考慮所謂精神賠償的金錢多少才合理

我不是學法的,不過我猜有可能是引用民法第195條,因為男方隱瞞已婚的事實可能構成詐欺的行為
我想來想去,不太可能是精神賠償

比較像是男方隱瞞已婚事實,造成女方的損失

但換個角度想也不對,如下方所見



引用:
作者: cwvdavid 查看文章

但如果實情並不是女方說的那樣,
(例如:女方知道男方已婚, 仍然跟男方在一起,
這時男方的太太, 可以反告女方 通姦罪, 妨礙家庭...)

再者, Email就算有提到每個月會給1萬, 也得明確寫出是為了要補償女生...
並且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女方真的是受害者, 完全是被騙的...

之前某銀行就曾經發生 跟債務人之間的問題
http://forums.plant-seeds.idv.tw/arc...hp/t-6923.html

若是郵件中有明確寫出每個月匯一萬是補償女生,因為自己已婚

那麼女生早就知道這個男人已婚

此時女生就有可能要背防礙家庭罪

這時候就沒有甚麼隱瞞已婚事實的詐欺罪



或許女方可能一開始不知情,後來知情了,仍然有繼續在一起

但又因為女方是第三方,希望這個男人能夠給她更多保障

因此要求每個月給她一萬(包養!?)

但後來因為每個月一萬的補償(包養!?)沒有談妥而鬧開





我只是覺得這個案例判決,沒有明確寫出法官是因為什麼罪名而判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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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古里特 查看文章
我想來想去,不太可能是精神賠償

比較像是男方隱瞞已婚事實,造成女方的損失

但換個角度想也不對,如下方所見





若是郵件中有明確寫出每個月匯一萬是補償女生,因為自己已婚

那麼女生早就知道這個男人已婚

此時女生就有可能要背防礙家庭罪

這時候就沒有甚麼隱瞞已婚事實的詐欺罪



或許女方可能一開始不知情,後來知情了,仍然有繼續在一起

但又因為女方是第三方,希望這個男人能夠給她更多保障

因此要求每個月給她一萬(包養!?)

但後來因為每個月一萬的補償(包養!?)沒有談妥而鬧開





我只是覺得這個案例判決,沒有明確寫出法官是因為什麼罪名而判賠償
新聞只是故事的片段,甚至可能是記者自己亂編部分內容,過去就有前科

假設有e-mail,我們沒法得知內容如何,也許不止一封,而是信來信往....

女方身邊的親友是否見過男方聊過天可以作為人證?...

我強調法官會判女方勝訴,即使男方不出庭答辯,難道只憑口述故事沒任何人,事,物足以證明所說的故事內容,法官就判下去?

法官一定會問如何證明他騙你隱瞞已婚的事實?

男方的太太想要反告女方妨礙家庭,也要反證女方不知情是虛假的..這就涉及雙方的攻防,現在男方不出庭答辯,故事的版本只能依據女方的說詞

還有是我不清楚,法律上詐欺罪好像只有財物上的損失,感情上的詐騙應該不包括在內,騙情如何認定?因此就沒有所謂隱瞞已婚是詐欺罪

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的程序基本上是完全不一樣,刑事訴訟是職權進行主義,其程序之主導權是法院,就是法官,而民事訴訟則是當事人進行主義,法官只是聽審,訴訟之進行由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規定進行,而現今刑事訴訟改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及職權進行主義並行.


ps:民事訟訴應該稱不上叫"罪名"罷?法官只是依據民事訟訴法程序判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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