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barrielee
應該先問案件中女原告人引用民法哪一條提告?法官依據提告之事故,法律條文是否成立?再考慮所謂精神賠償的金錢多少才合理
我不是學法的,不過我猜有可能是引用民法第195條,因為男方隱瞞已婚的事實可能構成詐欺的行為
|
我想來想去,不太可能是精神賠償
比較像是男方隱瞞已婚事實,造成女方的損失
但換個角度想也不對,如下方所見
若是郵件中有明確寫出每個月匯一萬是補償女生,因為自己已婚
那麼女生早就知道這個男人已婚
此時女生就有可能要背防礙家庭罪
這時候就沒有甚麼隱瞞已婚事實的詐欺罪
或許女方可能一開始不知情,後來知情了,仍然有繼續在一起
但又因為女方是第三方,希望這個男人能夠給她更多保障
因此要求每個月給她一萬(包養!?)
但後來因為每個月一萬的補償(包養!?)沒有談妥而鬧開
我只是覺得這個案例判決,沒有明確寫出法官是因為什麼罪名而判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