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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11-26, 08:45 AM   #1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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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barrielee 查看文章
應該先問案件中女原告人引用民法哪一條提告?法官依據提告之事故,法律條文是否成立?再考慮所謂精神賠償的金錢多少才合理

我不是學法的,不過我猜有可能是引用民法第195條,因為男方隱瞞已婚的事實可能構成詐欺的行為
我想來想去,不太可能是精神賠償

比較像是男方隱瞞已婚事實,造成女方的損失

但換個角度想也不對,如下方所見



引用:
作者: cwvdavid 查看文章

但如果實情並不是女方說的那樣,
(例如:女方知道男方已婚, 仍然跟男方在一起,
這時男方的太太, 可以反告女方 通姦罪, 妨礙家庭...)

再者, Email就算有提到每個月會給1萬, 也得明確寫出是為了要補償女生...
並且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女方真的是受害者, 完全是被騙的...

之前某銀行就曾經發生 跟債務人之間的問題
http://forums.plant-seeds.idv.tw/arc...hp/t-6923.html

若是郵件中有明確寫出每個月匯一萬是補償女生,因為自己已婚

那麼女生早就知道這個男人已婚

此時女生就有可能要背防礙家庭罪

這時候就沒有甚麼隱瞞已婚事實的詐欺罪



或許女方可能一開始不知情,後來知情了,仍然有繼續在一起

但又因為女方是第三方,希望這個男人能夠給她更多保障

因此要求每個月給她一萬(包養!?)

但後來因為每個月一萬的補償(包養!?)沒有談妥而鬧開





我只是覺得這個案例判決,沒有明確寫出法官是因為什麼罪名而判賠償
__________________
幸福背後要付出的代價是非常非常大的
但人們往往只看到幸福的假象
卻沒想著該付出的努力代價

本是浮雲隨風飄 落下凡塵惹塵埃
我究竟還要走多遠的路才能獲得別人的認同
古里特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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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11-26, 11:04 AM   #2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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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古里特 查看文章
我想來想去,不太可能是精神賠償

比較像是男方隱瞞已婚事實,造成女方的損失

但換個角度想也不對,如下方所見





若是郵件中有明確寫出每個月匯一萬是補償女生,因為自己已婚

那麼女生早就知道這個男人已婚

此時女生就有可能要背防礙家庭罪

這時候就沒有甚麼隱瞞已婚事實的詐欺罪



或許女方可能一開始不知情,後來知情了,仍然有繼續在一起

但又因為女方是第三方,希望這個男人能夠給她更多保障

因此要求每個月給她一萬(包養!?)

但後來因為每個月一萬的補償(包養!?)沒有談妥而鬧開





我只是覺得這個案例判決,沒有明確寫出法官是因為什麼罪名而判賠償
新聞只是故事的片段,甚至可能是記者自己亂編部分內容,過去就有前科

假設有e-mail,我們沒法得知內容如何,也許不止一封,而是信來信往....

女方身邊的親友是否見過男方聊過天可以作為人證?...

我強調法官會判女方勝訴,即使男方不出庭答辯,難道只憑口述故事沒任何人,事,物足以證明所說的故事內容,法官就判下去?

法官一定會問如何證明他騙你隱瞞已婚的事實?

男方的太太想要反告女方妨礙家庭,也要反證女方不知情是虛假的..這就涉及雙方的攻防,現在男方不出庭答辯,故事的版本只能依據女方的說詞

還有是我不清楚,法律上詐欺罪好像只有財物上的損失,感情上的詐騙應該不包括在內,騙情如何認定?因此就沒有所謂隱瞞已婚是詐欺罪

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的程序基本上是完全不一樣,刑事訴訟是職權進行主義,其程序之主導權是法院,就是法官,而民事訴訟則是當事人進行主義,法官只是聽審,訴訟之進行由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規定進行,而現今刑事訴訟改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及職權進行主義並行.


ps:民事訟訴應該稱不上叫"罪名"罷?法官只是依據民事訟訴法程序判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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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定讞 的相關文章

http://tw.myblog.yahoo.com/jw!uim_Xj...rev=35&next=30


http://www.doh.gov.tw/ufile/doc/95%E...D%E5%BF%8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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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太公釣魚~ 願者上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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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連結案件一審定讞之原因~

原為15萬元擬和解!被告毫無悔意!使用手機簡訊恐嚇原告!
原告係原住民.宅心仁厚!第(五)項即放棄上訴!遵照原告意願不再上訴!
刑事爭議判決!民事增加約近4.5倍金額討回公道.還原告一個遲來的正義!

因為沒有上訴當然是一審定讞

而案件最後也有說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由此可知是可以上訴的案件是當事人放棄而已,並非由法官直接在一審終結定讞

就我的認知,還沒看過一審法官可以在一審判決直接裁定全案不得上訴,會有一審定讞應該是原告及被告雙方放棄上訴

ps:第二個連結是什麼?    

此帖於 2009-11-26 12:42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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