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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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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像是男方隱瞞已婚事實,造成女方的損失 但換個角度想也不對,如下方所見 引用:
那麼女生早就知道這個男人已婚 此時女生就有可能要背防礙家庭罪 這時候就沒有甚麼隱瞞已婚事實的詐欺罪 或許女方可能一開始不知情,後來知情了,仍然有繼續在一起 但又因為女方是第三方,希望這個男人能夠給她更多保障 因此要求每個月給她一萬(包養!?) 但後來因為每個月一萬的補償(包養!?)沒有談妥而鬧開 我只是覺得這個案例判決,沒有明確寫出法官是因為什麼罪名而判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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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幸福背後要付出的代價是非常非常大的 但人們往往只看到幸福的假象 卻沒想著該付出的努力代價 本是浮雲隨風飄 落下凡塵惹塵埃 我究竟還要走多遠的路才能獲得別人的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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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花文章: 37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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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ermalink) | |
註冊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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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假設有e-mail,我們沒法得知內容如何,也許不止一封,而是信來信往.... 女方身邊的親友是否見過男方聊過天可以作為人證?... 我強調法官會判女方勝訴,即使男方不出庭答辯,難道只憑口述故事沒任何人,事,物足以證明所說的故事內容,法官就判下去? 法官一定會問如何證明他騙你隱瞞已婚的事實? 男方的太太想要反告女方妨礙家庭,也要反證女方不知情是虛假的..這就涉及雙方的攻防,現在男方不出庭答辯,故事的版本只能依據女方的說詞 還有是我不清楚,法律上詐欺罪好像只有財物上的損失,感情上的詐騙應該不包括在內,騙情如何認定?因此就沒有所謂隱瞞已婚是詐欺罪 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的程序基本上是完全不一樣,刑事訴訟是職權進行主義,其程序之主導權是法院,就是法官,而民事訴訟則是當事人進行主義,法官只是聽審,訴訟之進行由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規定進行,而現今刑事訴訟改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及職權進行主義並行. ps:民事訟訴應該稱不上叫"罪名"罷?法官只是依據民事訟訴法程序判決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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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ermalink) | |
註冊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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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原為15萬元擬和解!被告毫無悔意!使用手機簡訊恐嚇原告! 原告係原住民.宅心仁厚!第(五)項即放棄上訴!遵照原告意願不再上訴! 刑事爭議判決!民事增加約近4.5倍金額討回公道.還原告一個遲來的正義! 因為沒有上訴當然是一審定讞 而案件最後也有說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由此可知是可以上訴的案件是當事人放棄而已,並非由法官直接在一審終結定讞 就我的認知,還沒看過一審法官可以在一審判決直接裁定全案不得上訴,會有一審定讞應該是原告及被告雙方放棄上訴 ps:第二個連結是什麼? 此帖於 2009-11-26 12:42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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