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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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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兄,雖然台灣的司法很有問題,但也不要想得如此簡單
感情事除非有人證,或有力物證,否則告上法院,單憑嘴巴說詞法官未必會採信 主文案中有提及男方曾傳電子郵件表明願意每月匯1萬元,總計賠償36萬元,但事後食言且銷聲匿跡。 如此有力證據男方就算出庭想賴也賴不掉 舊同事中就有個真實案例,男單身與女友交往,後因另結新歡與原女友分手,前女友不服氣告男方偷竊,詐欺...原因二人交住時金錢都是共用的,男方曾多次到女方的公司自行拿支票印章處理雙方金錢的支出 據同事所言,第一次開庭法官只問了一句"你們是什麼關係?"得知原告被告兩造之前是男女朋友,還被法官當庭痛罵二人"浪費司法資源"(有經驗的法官一看就知發生什麼事) 此帖於 2009-11-25 08:02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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