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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11-25, 06:02 PM   #4 (permalink)
barrie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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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古里特 查看文章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78/1vh4e.html

台北縣蘆洲古姓男子隱瞞黃姓女友,偷偷與其他女子結婚,卻繼續騙黃女會娶她, 兩人交往3年才發現古某為有婦之夫,黃女認為古某耽誤她的青春,提出民事求償,板橋地方法院判決古某須賠償40萬元。


黃女說,當初事發後,古某一直請她「放一條生路」,表示妻子是二次婚姻,患有子宮肌瘤,更傳電子郵件表明願意每月匯1萬元,總計賠償36萬元,但事後食言且銷聲匿跡。


法院開庭時,古某未到庭,也未聘請律師及提供訴狀讓法官審酌,因此承審法官依法認定古某對黃女主張的事實均承認,又古某行為確已造成黃女精神上的痛苦,因而判決古某敗訴;還可上訴。


黃女表示,95年間認識了上班族古某,希望交往對象能以結婚為前提,古某也信誓旦旦說自己單身、沒有女友,表明在40歲前會與黃女結婚。


但1年後,古某與他人結婚,對象不僅不是黃女,也仍隱瞞個人已婚,如往常一樣與黃女及親友吃飯見面,限制黃女與其他男性友人往來,更向黃女提出許多婚後計畫。


純情的黃女不時寄送酵素等保健食品給古某,到黃女家中,黃女媽媽燉雞湯給古某食用,直到今年5月下旬,黃女才赫然發現古某已婚。


==========

我真的很好奇法官是根據甚麼罪名判決的?

造成女方精神上的痛苦???


此案例一出,以後劈腿的都告上法院求償啦 orz
應該先問案件中女原告人引用民法哪一條提告?法官依據提告之事故,法律條文是否成立?再考慮所謂精神賠償的金錢多少才合理

我不是學法的,不過我猜有可能是引用民法第195條,因為男方隱瞞已婚的事實可能構成詐欺的行為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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