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古里特
我想來想去,不太可能是精神賠償
比較像是男方隱瞞已婚事實,造成女方的損失
但換個角度想也不對,如下方所見
若是郵件中有明確寫出每個月匯一萬是補償女生,因為自己已婚
那麼女生早就知道這個男人已婚
此時女生就有可能要背防礙家庭罪
這時候就沒有甚麼隱瞞已婚事實的詐欺罪
或許女方可能一開始不知情,後來知情了,仍然有繼續在一起
但又因為女方是第三方,希望這個男人能夠給她更多保障
因此要求每個月給她一萬(包養!?)
但後來因為每個月一萬的補償(包養!?)沒有談妥而鬧開
我只是覺得這個案例判決,沒有明確寫出法官是因為什麼罪名而判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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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只是故事的片段,甚至可能是記者自己亂編部分內容,過去就有前科
假設有e-mail,我們沒法得知內容如何,也許不止一封,而是信來信往....
女方身邊的親友是否見過男方聊過天可以作為人證?...
我強調法官會判女方勝訴,即使男方不出庭答辯,難道只憑口述故事沒任何人,事,物足以證明所說的故事內容,法官就判下去?
法官一定會問如何證明他騙你隱瞞已婚的事實?
男方的太太想要反告女方妨礙家庭,也要反證女方不知情是虛假的..這就涉及雙方的攻防,現在男方不出庭答辯,故事的版本只能依據女方的說詞
還有是我不清楚,法律上詐欺罪好像只有財物上的損失,感情上的詐騙應該不包括在內,騙情如何認定?因此就沒有所謂隱瞞已婚是詐欺罪
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的程序基本上是完全不一樣,刑事訴訟是職權進行主義,其程序之主導權是法院,就是法官,而民事訴訟則是當事人進行主義,法官只是聽審,訴訟之進行由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規定進行,而現今刑事訴訟改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及職權進行主義並行.
ps:民事訟訴應該稱不上叫"罪名"罷?法官只是依據民事訟訴法程序判決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