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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是........意外險有買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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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得看運氣遇到用什麼心證的法官 若真的撞死了那騎士,有行車紀錄給法官參考 理論上,是機車騎士的錯,不過,法官心證有招可以用在駕駛者身上叫"應注意而未注意"................ 下面有一則誤殺的判例,看看法官的心證是否有如"電影情節"?不過,同時提醒大家騎車不要併行聊天,騎士運氣好,不然死的就是他.. 我想發生在美國那種陪審團制國家,大慨防衛過當殺人不會成立,誰遇到同樣的情況都可以像我們的法官大人推論中的"鎮定,理智" ps:法官好像忘了死者是一個隨身帶槍枝的傢伙 -------------------------------------------------------------- 護花奪槍誤殺人 判3年自衛扭打竟擊發「自保卻變殺人犯」 賴心瑩╱台北報導】男子于明文五年前半夜與女友併行騎機車,引發後方騎士許大坤不滿,許尾隨兩人到板橋大觀路便利商店前,持槍欲教訓兩人,于為保護女友,運用在部隊學到的奪槍術搶走槍,拉扯間于男不慎開槍擊斃許。最高法院審理後認定于防衛過當,依殺人罪酌減刑度輕判三年徒刑定讞。 判刑確定 曾幫于明文打官司的律師蕭顯忠表示:「于明文和女友目前應該仍在交往中,二審審理期間,他都是透過女友和我們聯絡。」 于明文(三十歲)與女友王安妮兩人,是在二○○五年十月九日凌晨近二時,各自騎車要回板橋市大觀路一段租屋處,兩人併行騎車經過板橋大觀國中前,因擋住後方騎士許大坤(三十三歲)的路,許先是用三字經辱罵兩人,接著攔下兩人痛罵:「路是你們的喔?」「台北人把妹都是這麼囂張的嗎?」于與女友聞到許身上有濃厚酒味,趕緊道歉後離開。 兩人回到住處樓下後,先進便利商店購物,豈料許竟尾隨而來,並趁兩人走出商店時,掏槍上膛作勢要射殺兩人,于見狀怕女友受傷,先叫她往旁邊站,接著運用當兵時在部隊學到的奪槍術,迅速衝上前去,將許手上的槍奪走。 當兵練過奪槍術 許大坤不甘槍枝被搶,立即撲上前與于明文扭打搶槍,于一度用槍托捶打許的頭、背,還持槍指向許喊說:「你不要過來喔!」但許不理會仍撲向于,于一時心急誤觸扳機,一槍打中許大坤左臉,子彈貫穿頭、頸部,許當場倒地死亡。 于當場被突如其來的情況嚇傻,並要求女友報警,事後于情緒激動地告訴警方說:「過去在海巡當兵時練過擒拿奪槍術,案發時一心只想保護女友與自己,原本只是想要自我防衛,沒想到會變成殺人犯。」 防衛過當獲減刑 檢方依殺人罪起訴于並求刑七年,法院審理期間,他堅稱是正當防衛。但法官認為,于搶到槍後應該把槍丟遠再徒手制止死者,若擔心死者搶回槍枝危及兩人生命,也應射擊死者的手、腳等非要害處,讓他喪失攻擊能力就好,因此認定于朝死者頭部開槍已屬防衛過當。 合議庭考量于沒前科,而且是因為行車糾紛被死者持槍糾纏,為了自我防衛才誤殺死者,因此以自首、防衛過當為由兩度減刑,于雖然提出上訴,但仍然被駁回,最後被判三年徒刑定讞。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sueID/20100323 |
很誇張的判例 ... 對方有槍有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 ...
法官竟然視不見 ... 難怪 barrielee 大認為錯誤判例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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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的故事,誰都有機會遇上,不幸變成被告,上了法院只能自求多福 我很難想像,已經警告死者不要過來,對方置之不理要搶回槍枝,法官竟然認為被告應該把槍枝丟遠用"徒手制服"對方?或是射擊他的四肢?拜託,對方站在那裡等你瞄準他四肢? |
沒辦法,台灣太多天兵法官 ...
舉例: 1.紅綠燈參考用 ... 2.襲胸不超過 5 秒不構成性騷擾犯罪 ... 3.拿古代宋朝歷史當佐證證明無罪 ... ...... ...... 太多了再說下去,只會吐血而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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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是個屁...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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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他去看看HERO學學什麼是同理心,不用嚼舌根翻書本談高論,叫他摸著 良心問問自己做不做得到就行了....:on_61: 引用:
難怪人家講有錢判生沒錢判死....豬腳麵線的...:on_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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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不認同他們的"奇怪心證",已經違反了常理 那位被告也許太強調自己是合法防衛,畢竟法官先入為主認定被告把對方爆頭就是過當 我記得很久以前認識一位做保全的大哥,他身上有配一支會伸縮的警棍,他說理論上遇到入侵者是空手沒武器,不能以棍打對方要害及頭部,否則打死了上法院還是有麻煩... 可是遇到自己危急關頭有誰管得了打哪?他們公司有高人指點,就說"我是自衛要打他的手/腳,不是要害的地方,怎知混亂中打錯了或是說明明要打他的手混亂中沒法打中,反而打到他的頭...這個說法上了法院就有很大機會全身而退 同理,若是奪到槍的那位苦主,不要堅持爆頭是正當防衛,就說當時要是要瞄他的手/不是要害的地方,但兵荒馬亂中太慌張,射錯地方.. 難怪之前有位社會組記者說,幹記者很容易得罪人,累計被告70件官司,懂得訴訟技巧至今沒敗訴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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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我去駕訓班學車,休息時間那位監理所的講師伯伯講了一個故事 給我們聽,因為他是車禍鑑定單位、道路標線設計相關人員,所以常上 法院做證人,這個故事是他的工作經驗.... 話說有位汽車駕駛人行經學校附近與放學的小朋友發生事故,小朋友家長 控告駕駛人傷害等罪名,講師伯伯說那庭官司被告輸了,輸的很冤.... 還原事發經過,小朋友出了校門之後在路上嬉戲打鬧,突然從路邊跑出 橫越馬路,汽車駕駛反應不及導致事故。而過程中也有很多熱心民眾出 庭作證是小朋友的不對,放學不好好走邊走邊玩,那為什麼會輸咧? 因為庭上法官問駕駛人"你當時開多快?".....駕駛人一直強調"我才開30" 最後駕駛人被判有罪的理由是"沒有專心駕駛"...因為一直看著時速錶分 心所以才沒有注意到路旁不守規矩的小朋友.....:on_77::on_74: 這種司法過程就像有人說"我ㄧ毛錢也沒A"的意思差不多,因為都A 一塊錢、一萬元、一百萬元以上,就是沒A一毛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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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話說回來,我認為法官心證早就形成,認定駕駛人撞倒小孩不對,非得要找理由判他要負責任 就算他沒說開30,法官也會說經過校門口就該注意放慢速度,反正大絕一出"應注意而未注意",就只好認倒楣.. |
這麼說 ... 台灣法官的『自由心證』... 其實是一個亂七八糟的東西 ...
如果說參考國外的陪審團制度 ... 說不定會更好 ... 當然也有可能更遭 ... 因為台灣人的法治觀念、道德觀其實是爛到爆 ... 我想起了小時後上課說的『中華民族是最有法治觀念、道德觀、禮貌』其等等,實不然 ... 從許多新聞事件就知道了 ... 超愛違法、關說、沒道德外加不要臉等等 ... 相對看看先進國家,這樣的是就比較少,而國家的進步不是只有外觀上的建設 ... 人民素質的水準也相對重要 ... 以闖紅燈來說 ... 在台灣除非有警察站在旁邊,就 是有人一定會闖過去 ... 若是在進步的國家,相對的會乖乖的等燈...就算空無一人的深夜也會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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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國家相信法治制度,不相信人性是百分百善良和自律,一個人若有三等親屬混黑道或有前科,根本連考司法人員的資格都沒有,那怕已經成為司法人員,家裡有人犯罪,也會影響之後的升遷.....凡是有機會影響司法不公的情況他們都盡可能排除在外 有看早年一部香港電影法外情應該了解,英國法律規定律師不能幫三等親的被告辯護,台灣制度老公當律師照樣可以替自己太太辯護(有了私人感情怎可能公正面對親戚是否真的犯法) 反觀台灣,現今的法官或檢察官家人有案在身,有前科...通通都無所謂,這是考驗人性?台灣的司法人員不會有親情的考量?必定會大義滅親?去年有位女法官跳出來嗆扁案一審法官違法違憲,後來被媒體披露,女法官的弟弟犯法曾被扁案一審法官判刑,大家才知發生啥事 更甚者,國會議員,地方民代有黑道背景,老百姓明知也照投他們一票 多年前馬英九還是台北市長時,為了趕行程,被媒體拍到違規停車,他出來辯解,說過去陳水扁當市長時市長座車也一樣常違規停車,連罰單都直接銷掉...馬市長每張罰單都自己掏腰包去繳,所以比陳前市長"守法"(他暗示別人銷單我乖乖繳罰單) 我印象很深他用"守法"兩個字...拜託!守法的意思是不要違規,不是被罰了去繳單叫守法,就像有學生考試作弊被老師逮到,有人死不認作弊,有人當場向老師認錯,難道作弊被抓到馬上認錯的能叫做"守法學生"? 難怪台灣法治觀念永遠落後西方民主國家,連高高在上學法的政治人物的觀念都是比爛出來的:on_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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