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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送報生 英商遭判2年半
原文網址: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5/5/2o3oa.html
撞死送報生 英商遭判2年半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11/03/15 20:19" (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15日電)英國商人林克穎涉去年3月開車撞死送報生黃俊德案,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依公共危險、肇事逃逸、過失致死等罪,判處林克穎有期徒刑2年半,並於刑期服滿後驅逐出境。全案可上訴。 根據起訴書指出,英商恩禧(NCL Media)台灣分公司執行長林克穎(Zain Dean)於去年3月25日凌晨酒駕經過台北市忠孝東路4段時,涉嫌撞死1名身擔家計的送報生黃俊德。林克穎事發後還委託女友將肇事賓士車送往資源回收場準備解體,被警方及時攔截。 檢方認為,林克穎酒後肇禍,未施以救助,旋即逃逸,對被害人及家屬造成無法回復的損害,且犯後毫無悔意,依公共危險、過失致死、肇事逃逸等罪將林克穎起訴,具體求處2年6月徒刑。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調查林克穎的資料後,發現他的指紋與民國91年間涉嫌違反著作權法遭法院通緝的「柯睿明」一模一樣。法官訊後當庭諭知法警將他上手銬逮捕,並交由警方完成歸案程序。 林克穎涉違反著作權法部分,法院去年12月判處他有期徒刑6個月,並賠償微軟新台幣515萬元;林克穎涉台北市駕車撞死送報生一案,法院今天依公共危險、肇事逃逸、過失致死等罪,判他有期徒刑2年半,於刑期服完後驅逐出境。 另外,林克穎女友董玉琪被控在車禍發生後,協助林賣掉肇事賓士車部分,遭檢方依滅證罪起訴。法院今天判決董玉琪無罪。全案可上訴。 ============================= 撞死人, 犯後毫無悔意, 意圖煙滅證據, 才2年半呀... 台灣法律判的真是輕呀...(那麼多的罪加起來才2年半呀) :on_69: 如果家屬沒有認識獄中的人,真的就只能看著他關完之後, 回國,什麼事都沒有了。。。 (更奇怪的是.....全案還可以再上訴!? 到底是要讓家屬上訴還是讓這個英商上訴呀) |
等下又逃回英國了......總不能叫英女王把罪犯引渡回台灣吧:on_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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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半....真正坐牢不是是多久啦!!!
我是比較喜歡阿拉伯的法律!!! 家人可決定方法 用相同的方法來撞他啦!!!這是很不錯的法律 然後那個家人也去做兩年半的牢 當然他也可以有相同的時間去準備逃亡 如果他逃不掉的話才需要被關啦!!!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還真的很公平啦!!! 阿拉伯萬歲!! |
我國酒駕撞死人根本不算啥大罪,判兩年送去坐牢是英商不懂台灣文化
倘若裝一下無辜願意下跪道歉,跟家屬達成和解很大機會可以緩刑,只要一解除限制出境就可以馬上溜掉 台灣有位女藝人多次酒駕還無照開車,撞死人後哭得比死者家屬還傷心,最後還不是判緩刑,半天牢都不用坐 英國人要怪就怪自己不懂台灣司法"犯後態度"是很重要的,他請的台灣律師沒教他嗎?還是故意惡整?:on_69: |
依據不可靠的消息:
那名英國人,如果不是[撞死]台灣人, 台灣是不能審判英國人的... 有點像是 台灣人在菲律賓犯罪(情節較輕的,或是詐騙這種的), 在菲律賓當地也是不能審判台灣人的(只能驅逐出境,丟回來台灣,讓台灣的司法機關處理) 反觀中國大陸,你在我的土地上犯案,你就死家了, 不管你是美國人,英國人,都一樣... 主要原因是:大陸不會去理會其他國家,但台灣非常希望其他國家理會我們... (只要外國當局對台灣要求有的沒的,然後又沒有上新聞版面的, 台灣都會因為害怕打壞關係,而配合他們...) 也就是說,在台灣,家屬是沒辦法靠台灣的公權力伸張正義的 |
引用:
台灣那位 姓[林], 名[曉X] 的女藝人,有跟家屬和解, 而且同意賠錢(這個人又是台灣人,跟本沒辦法逃到國外, 就算逃出去也沒有她生活的地方) 話說回來,那個英國人真的可以假裝要合解,然後逃回國... 最後就是變成[台灣家屬只能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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