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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1-03-16, 01:11 AM   #1
cwvda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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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網址: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5/5/2o3oa.html

撞死送報生 英商遭判2年半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11/03/15 20:19"

(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15日電)英國商人林克穎涉去年3月開車撞死送報生黃俊德案,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依公共危險、肇事逃逸、過失致死等罪,判處林克穎有期徒刑2年半,並於刑期服滿後驅逐出境。全案可上訴。

根據起訴書指出,英商恩禧(NCL Media)台灣分公司執行長林克穎(Zain Dean)於去年3月25日凌晨酒駕經過台北市忠孝東路4段時,涉嫌撞死1名身擔家計的送報生黃俊德。林克穎事發後還委託女友將肇事賓士車送往資源回收場準備解體,被警方及時攔截。

檢方認為,林克穎酒後肇禍,未施以救助,旋即逃逸,對被害人及家屬造成無法回復的損害,且犯後毫無悔意,依公共危險、過失致死、肇事逃逸等罪將林克穎起訴,具體求處2年6月徒刑。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調查林克穎的資料後,發現他的指紋與民國91年間涉嫌違反著作權法遭法院通緝的「柯睿明」一模一樣。法官訊後當庭諭知法警將他上手銬逮捕,並交由警方完成歸案程序。

林克穎涉違反著作權法部分,法院去年12月判處他有期徒刑6個月,並賠償微軟新台幣515萬元;林克穎涉台北市駕車撞死送報生一案,法院今天依公共危險、肇事逃逸、過失致死等罪,判他有期徒刑2年半,於刑期服完後驅逐出境。

另外,林克穎女友董玉琪被控在車禍發生後,協助林賣掉肇事賓士車部分,遭檢方依滅證罪起訴。法院今天判決董玉琪無罪。全案可上訴。

=============================

撞死人, 犯後毫無悔意, 意圖煙滅證據, 才2年半呀...
台灣法律判的真是輕呀...(那麼多的罪加起來才2年半呀)




如果家屬沒有認識獄中的人,真的就只能看著他關完之後,
回國,什麼事都沒有了。。。

(更奇怪的是.....全案還可以再上訴!?
到底是要讓家屬上訴還是讓這個英商上訴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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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1-03-16, 11:50 AM   #2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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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下又逃回英國了......總不能叫英女王把罪犯引渡回台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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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史版A大,錢的數量決定電腦的力量

我是給女孩修電腦長大的,經驗豐富技術過硬,就沒有我修不好的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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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半....真正坐牢不是是多久啦!!!
我是比較喜歡阿拉伯的法律!!!
家人可決定方法
用相同的方法來撞他啦!!!這是很不錯的法律
然後那個家人也去做兩年半的牢

當然他也可以有相同的時間去準備逃亡
如果他逃不掉的話才需要被關啦!!!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還真的很公平啦!!!
阿拉伯萬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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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酒駕撞死人根本不算啥大罪,判兩年送去坐牢是英商不懂台灣文化

倘若裝一下無辜願意下跪道歉,跟家屬達成和解很大機會可以緩刑,只要一解除限制出境就可以馬上溜掉

台灣有位女藝人多次酒駕還無照開車,撞死人後哭得比死者家屬還傷心,最後還不是判緩刑,半天牢都不用坐

英國人要怪就怪自己不懂台灣司法"犯後態度"是很重要的,他請的台灣律師沒教他嗎?還是故意惡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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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不可靠的消息:
那名英國人,如果不是[撞死]台灣人,
台灣是不能審判英國人的...

有點像是 台灣人在菲律賓犯罪(情節較輕的,或是詐騙這種的),
在菲律賓當地也是不能審判台灣人的(只能驅逐出境,丟回來台灣,讓台灣的司法機關處理)


反觀中國大陸,你在我的土地上犯案,你就死家了,
不管你是美國人,英國人,都一樣...


主要原因是:大陸不會去理會其他國家,但台灣非常希望其他國家理會我們...
(只要外國當局對台灣要求有的沒的,然後又沒有上新聞版面的,
台灣都會因為害怕打壞關係,而配合他們...)



也就是說,在台灣,家屬是沒辦法靠台灣的公權力伸張正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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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酒駕撞死人根本不算啥大罪,判兩年送去坐牢是英商不懂台灣文化

倘若裝一下無辜願意下跪道歉,跟家屬達成和解很大機會可以緩刑,只要一解除限制出境就可以馬上溜掉

台灣有位女藝人多次酒駕還無照開車,撞死人後哭得比死者家屬還傷心,最後還不是判緩刑,半天牢都不用坐

英國人要怪就怪自己不懂台灣司法"犯後態度"是很重要的,他請的台灣律師沒教他嗎?還是故意惡整?

台灣那位 姓[林], 名[曉X] 的女藝人,有跟家屬和解,
而且同意賠錢(這個人又是台灣人,跟本沒辦法逃到國外,
就算逃出去也沒有她生活的地方)

話說回來,那個英國人真的可以假裝要合解,然後逃回國...
最後就是變成[台灣家屬只能認了]
cwvdavid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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