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搏命救人反被告 3義工判刑4月
![]() 更新日期:2011/05/18 21:46 華視新聞追追追,帶您看到奮勇救人,卻反而被告。三年前卡玫基颱風襲台,台南縣救難協會三名義工,救援一對買姓夫妻,但救難被大水打翻,義工獲救,老夫妻卻溺死了。家屬怒告義工沒有讓老夫妻穿上救生衣,法官判決三個人要關4個月,家屬要求600萬賠款,讓這三名義工心都涼了,沒想到真的好心沒好報。 時間回到三年前的七月,卡玫基颱風襲台,當時台南救難隊三名義工,搭著救生艇搶救一對買姓老夫妻,沒想到大水打翻救生艇,5人都被水沖走,其中一名義工拉著香蕉樹葉求救,消防隊員拋出繩槍,好不容易將他救起,沒多久也發現另一名義工,在水裡快要滅頂,救難人員趕快將他拉起,到了早上,最後一名義工,自行脫困上岸,歷劫歸來和弟兄相擁而泣。 但不幸的是,老夫妻最後被發現溺斃,家屬抱在一起痛哭。當時也是被救難義工救出的兒子,氣到一狀告上法院,說是三名義工害死爸媽。如今台南地院一審宣判,三名義工因為業務過失致死,要被判有期徒刑四個月,理由是當時沒讓這對夫妻穿上救生衣,家屬更追加要求民事賠償600萬。面對這樣的結果,華視新聞找到當年其中一名義工鮑國光,他的身上穿著救援制服,這是為了隨時機動救人。但是現在判決確定,他說他救人的熱忱都涼了,他回憶事發當時有勸買姓夫妻穿救生衣,但夫妻不肯,因為義工並沒有強制執行力,加上當時情況危急根本沒時間多考慮,當初他知道自己被起訴後,有整整一年不敢再幫忙救人,好不容易現在重拾信心,但沒想到這個判決又再次打擊。 我們也找到原告買先生的家,不過他們很低調,不願回應。也許失去父母親的痛,讓提告的兒子非常憤怒。但讓我們再看一次當時溪水暴漲的畫面,水勢如此湍急,情況如此危急,唯一能救出老夫婦的方法,就是載上救生艇,儘管翻了船,但義工自己也差點滅頂,如果這樣捨命救人,還要換來判刑賠償,這樣以後誰還敢當救難義工? 新聞轉貼網址: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69/2rrp9.html ======================================================================== 這新聞又是一樁荒誕的恐龍判決~:on_22: 家屬不理性,咱們的法官們怎麼也做出這一種~!@#$%判決?而且救人的是義工..義務幫忙??!! 更令人感到灰心的是..提告的兒子也是被義工救出來的,恩將仇報.. 如果他是對的,卻不敢面對媒體說從司法得到公正 也難怪人心冷漠,之前有些新聞報導車禍被撞的受害人倒在路旁,沒有人願意去看或幫忙。 如此判決,以後醫生沒把人救活,地震、火災沒把人救出來..全都是業務過失致死。 :on_77: 補充一下: 判決書查詢網址: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台南地院 判決字號:98年自字第14號 |
我覺得判決得太好..太本土味道了!!!
這麼多年了...為何台灣還是有著那麼多蠢蛋呢?? 到底要繼續多久台灣人才會覺悟呢?? 從921地震開始吧 到現在那時捐的款項不知所去 更別再說後來的捐款 這都是公開被質疑過的事情 善心??在台灣只是被玩弄的題目而已 判4個月??太輕了 至少該判個四年...十年的 這樣才不會再有人傻到想去做善事..捐善款 這才是佛心的作為呀!! 只是做了這麼善心的判決 這個法官也是會被人罵到睡覺都會做惡夢 在台灣最重要的就是永遠別去當好人啦!!! |
感謝貼出相關的判決書
個人有不同意見,法官並非全然是恐龍,稍為看一下裁決書,三位義工會敗訴也許是律師沒有提供好的訴訟技巧 三人在訴訟過程中堅稱沒有過失,法官是全然針對有沒有"過失"的問題,顯然,三位義工救人作供的說詞都是"不清楚"較多,聽到有人叫他們穿...有沒有穿上救生穿衣..不清楚..... 整件案件在一個問題上打轉,有提醒死者穿,而他們不肯穿,或是沒有等他們穿上就開船是兩件不同的事,法官認為是後者,義工沒有按照標準作業流程因而有過失的問題 而提告人刑事告訴會用"自訴"方式,意即跳過檢察官,直接告到法院,顯非泛泛之輩 法官在裁決書最後一段的結語~ 再查被告3人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3人參與救難協會, 無償支援協助消防、救災任務之進行,於本件且自願於颱風 夜離開溫暖安全家園,甘冒生命危險,前往惡水蔓延之災區 執行勤務,其行為確值尊敬;被告3人雖因未確實執行救難 時應注意事項及程序,致生2人溺水死亡之 結果,並因而須負刑事上責任,然本院衡諸上情,實不忍深 責,更不願因本判決而使民間救難人員產生「寒蟬效應」, 致執行救難勤務時有所猶疑;且被告3人素行均稱良好,經 此審判程序,信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 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乃均併予諭知緩刑2年 |
引用:
整個案件綜而言之,癥結在於義工有沒有叫買姓夫婦穿救生衣的過失,最後法官認為因為沒有強烈或者指示要求穿上,所以認為有過失罪..最好是穿了救生衣不會死,最好是風大雨大還可以慢慢來,可以記得每件事、每句話.... |
主題新聞在亂寫,法官根本沒有判要關他們四個月而是緩刑,賠償的問題是民事部分並沒有在裁判書之內
顯然媒體又在斷章取義來誤導民眾,讓大家又認為此一判決是恐龍判決 |
引用:
可是,救援任務不是以救到活人為任務的最高指標嗎? 這個案件癥結在於,水災救難的首要重點是確實"穿上救生衣",能存活的機會才大增,日本大地震有人在海上飄浮獲救原因不就是救生衣嗎?有災民被惡水衝走,最後被救也不就是抓著會浮的物件.. 即使大風大雨也有大風大雨的教戰手則,開船前能讓他們穿上去多一份安全 如果,他們有穿上還是溺斃或是拒絕穿上,三位義工也不需負任何責任 我常覺得台灣人真正的問題有時是太感情用事,處事太大意或是便宜行事不按照標準作業流程來處理,今天要是有做足不只是保障被救的人也是保障自己免於過失之責 ps:提告之人也真是,人家好歹也救了你一命,即使救不了他父母,告了也告了,何必民事救償六百萬? |
再補充一下
很多案件,我們得到的資訊只憑媒體簡短的報導,這次有裁決書字號可查 個人的感想是,有如電影"刺激1997"其中一段的經典,主角被控殺妻罪成立入獄,問獄友們犯了什麼罪進來?大家回應是"這裡沒有人有罪,都是被律師害的..." 裁決書中,被告三人的答辯沒法證明死者不肯穿,但,又引用消防條例..救難人員沒有公權力來強制他們穿上以此脫罪,這個策略明顯錯誤 雖然,我不是學法的,如果我是辯護律師不會引條文來跟法官硬碰硬,技巧是強調天氣惡劣以盡快離開現場為上...勸他們穿上因為大風大雨沒聽到拒絕,認知上應該會穿來不及慢慢等只好先開船一路穿...辯護過程在於有沒有盡最大努力去救人,不是扯有沒有強制穿救生衣的權力.. |
引用:
在救上來之前先問對方是否要穿上救生衣(這是程序正義) 如果對方堅持不穿...那就學醫院那樣... 請他們簽上自願放棄穿救生衣的放棄證明書 如果他們堅持不肯簽或忘了帶放棄證明書 那就自行離開去救下一個受難者吧!!! 最好以後每艘救難艇上都自備行車紀錄器 如果沒有也請善用手機拍下整個過程 否則就準備接受判刑與巨額賠款吧!!! |
引用:
學法律的肯定是只談法律細節 那三個笨蛋太老實了 才會在法庭上說出對他們不利的辯解 沒有告知對方要穿上救生衣...就是失職 律師企圖以沒強制力來減輕過失 有點政客個性的就知要推說已告知 很肯定的說.....就算說謊也要如此說 可能風大雨大...對方沒聽見或不願穿 如此就可以推掉過失了 只是對有良知的人來說 這將是一輩子的折磨 只有對那種良知泯滅的人才有效啦!! 會肯在大風雨中救人的義工來說 當然是不會說謊的 所以他們只配當義工...不能去當政客啦!! |
引用:
沒錯,我們一般認知大風大雨去救人誰能堅持每一個標準作業流程? 這個案例,法官不是沒有考量當時天氣狀態,因為該區受困的不只死者二人,有證人可證當時上船的氣候狀況並不是很緊急 他們會翻船是行到一段路上遇上溪水暴漲急流引致 這裡有一個關鍵,到底當時有多急迫?這個認知上,被告並沒有對這方面有很大的爭辯,下引一小段裁決書的內文 依當時水位,夫婦上船位置水流情形 ,復非急迫到無暇注意該2人是否穿好救生衣即須立刻撤離 之地步,乃疏未注意, 我們有意見的是媒體報導~他說他救人的熱忱都涼了,他回憶事發當時有勸買姓夫妻穿救生衣,但夫妻不肯,因為義工並沒有強制執行力 看完通篇裁決書,三人在法院並沒有說過半句死者不肯穿,應該是律師教他們用含糊之詞帶過,不知道,不清楚....(而事實上是真的不肯穿或真的是沒有注意到我們不得而知),老實?上了法院你就得乖乖的聽律師教你說啥就說啥 也許如你所說,他們不是政治人物,一般人上了法院又是被告多少會膽怯,導致說詞前後不一或反覆,官司會敗訴就很難避免 ps:有位法律人名嘴說過,身為被告上了法院,凡是對自己不利的供詞有三大說項~不知道,不清楚,想不起來,而以想不起來比較圓融,因為很努力回想當時的狀況可惜時間久遠仍然記不起 |
看電視說那些家屬還要提起國賠的說
最好是賠給他啦 (反正是台南市政府要賠) 穿不穿救生衣又沒有明文規定 不知這個台灣國的法官是用什麼邏輯去判斷的 如果非正式救難人員也必須承擔救人失敗與否的責任 那哪天有人倒在路上 監視器錄到經過幾分鐘被車撞了 是不是家屬也可告那些經過的路人有罪呢? |
台灣的法官幾乎絕大部分都是"死守法條",誰看過有人性化的法官?
如果不是一翻兩睜眼的簡單案情,涉及心證的部份為主,訴訟技巧變得很重要 已移民新加坡的曹董不滿股市名嘴給他梟雄的稱號,告上法院公然侮辱罪,股市名嘴引經據典說明梟雄古代的正解是正面之詞,是後來被人曲解誤用...他用此形容曹老闆其實沒有負面之意...結果說服法官,最後判決名嘴無罪! |
引用:
救人的還是醫生 結果程序不對照樣被判刑罰款 所以別太熱心 看到事故打電話就可以了 其他的不是專業人員就別亂動 不然運氣不好... 對方家屬要告你時...那還真哭不出來啦!!! |
引用:
按刑法第276條第2項所謂之業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 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故一人不以一種業務為限,如一人 同時兼有二種或二種以上之業務,而在某一種業務上有不慎 致人於死之行為,即應負其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責。查本件 被告3人,均屬民間社團臺南縣救難協會隊員,渠等雖非編制內之消防人員, 惟基於其救難隊員身分,而有反覆執行支援救難勤務之行為,是依前揭說明,被告3人均為執行救難業務之人 並依循應對各種災害之標準作 業流程(stander operating pro- cedure,SOP),參 照具體個案情形而為審查。按內政部消防署前開函文所 附之「各消防局(隊)及其所屬大(中、分)隊執行水 域救生注意事項」中,針對實際救生勤務之作業流程, 雖無明確、詳細規範,惟該注意事項第壹點開宗明義指 出其目的係為「確保搶救人員及被救民眾生命安全」, 其後各點且就救生器材、裝備詳予規範,可認救生器材 、裝備之正確使用,乃為執行水域救生任務要點之一。 |
引用:
醫師總會喊冤救人反而被告,誰敢當醫師? 是否過失認定當然是交由法院判決,民眾認不認同是兩回事,總不能認為救人的動機是偉大,其中任何疏忽是可以被接受或原諒 整個判決,個人認為是有"過失",但,不能認同是法院對業務過失至死的看法,因為穿不穿救生衣會否同樣溺斃,法官認為沒絕對關係而有相對關係,台灣法律上這種認知就構成過失至死 |
引用:
家屬提告的是"業務過失致死",這是告訴乃論,另一"過失致死"是非告訴乃論,如果這案有過失致死之嫌,檢察官會自動偵辦不用家屬提告。 但此案是家屬逕向法院檢察署提告,而且依新聞報導還外加600萬元民事 很顯然家屬很懂得法律問題或者可能為了提告,其聘請的律師所建議的。 |
引用:
簡介的內容為"歷練法院體系,專精訴訟實務,不論行政訴訟,海事紛爭,金融不動產協調訴訟及刑事審判,均是業界之品牌,為當事人所信賴,且富有專業學識知學術成就亦為業界所推崇。" 他還投入過小巨人的競選律師團隊 另一位辯方律師似乎是人權律師,曾當義務律師 相較之下,勝負可想而知 ps:在第一篇回文我已經強調這是"自訴案"件,會用自訴是怕第一關就被檢方吃掉,查個老半天告訴提告人不成立以不起訴處分結案,所以李敖告人全都自己寫狀紙自訴 |
這個案子追根究底就是要錢
申請國賠比較難民賠比較快 |
引用:
以後還有誰敢當義工救難啦!! 發生山難...沒救到人也要被告 台灣有太多智障的善心人 多告幾個...看以後還有誰敢裝好人啦!! |
這個判決當然會讓人寒心呀。先不管對錯,原告聽說是救難人員救出來的,請問一下,若知道救這個人會被告,或是害你同僚被告,你要不要救?敢不敢救?當時救這位大德出來的救難人員,如果不同單位也罷,以後要如何面對被告的三位?
程序正義是很重要啦,倘若是你在覺得沒有立即危險的時候,會不會很聽話穿救生衣?連叫人家撤離都要說到口乾,人沒死還會被罵根本沒事幹嘛撤離,這種社會風氣,我不認為這個判決有恰當的地方 法律是很重要,可是不適當的判決會讓社會沉淪。我認為今天重點不在他們有沒有叫人穿救生衣,而在被救的人把別人的出生入死視做應當,救援失敗是不可原諒,這不是社會公民應該有的態度 |
引用:
救難人員沒有按照規則令被救的人死亡吃官司,在歐美國家沒啥爭議 另一個主題剛好有個例子,性別平等法主題內有網友貼電影超級戰警的片段,罵髒話的內容 其實主角史特龍是警察去抓匪徒救人質時沒有按照警員應以人質生命優先的標準作業模式,害死了幾十條人命,結果他被判二十幾年徒刑還被冰封起來 雖然,電影情節有點誇張,可是美國法律的確如此 今天台灣社會也許大部分人太"濫情",所以這裡的人不適合當司法人員:on_14: 討論的重點應該放在沒注意災民穿救生衣一事算不算"過失,而不是在計較像媒體下的標題"摶命救人反被告",甚至內容已經定調這是"恐龍判決",救人是何等偉大, 救不到的原因大家不能去追究? 救援失敗是否有人為過失造成?這才是本案的關鍵,難道消防隊去救人每次都亂救一通,反正什麼規則都不用守天大地大救人最大,沒救到不能罰不能批評? |
你說的沒錯!!程序正義很重要
但那要看什麼國家啦!!! 只要小老百姓講程序正義 當然會讓人不服 我們的檢警與公務人員辦案有講程序正義嗎?? 沒有!!!有因此被告被罰的嗎??沒有!! 那小小的救難人員卻要面對程序正義這個大旗 豈不是在玩弄人民嗎?? 阿扁在大選後買進高效能的碎紙機 全國都知道...就是檢警不知道嗎?? 這時怎不說程序正義............. 沒穿上救生衣會比總統燒毀公文來的嚴重嗎??? 還不是偷偷的燒燬...是全國都知道他要燒毀公文下燒毀 程序正義在哪裡呢??別說這是非常重要的了啦!!! 連阿扁總統都不信道了!!卻要我們小老百姓相信..可能嗎?? |
跟大夥見意不同討論起來的確要多花點功夫,給大家不同於媒體的另類觀點
台灣遇到很多事往往太鄉愿,把救災當成是一個任務,出任沒成功回來是否要檢討一下失敗的原因?台灣人缺乏自省的能力,往往先將錯向外推不是嗎? 記得以前有懂日本法界的人投書,他說日本的救難隊救不了人很自責會向家屬道歉,甚至檢察官起訴的案件上了法院被判無罪,檢察官會很自責覺得自己沒做好,愧對原告人及家屬.. 今天的事情似乎一面倒站在三位義工的立場,台灣說義工其實只是不領正薪而已,他們有拿津貼和車馬費,不然正式受訓有事要支援,初一,十五才有空誰會找你做義消義交...? 如果今天是我救人失敗,是因為自己的確有疏忽,我會很自責而不是心寒,以後警惕更加多一分小心,工作任務是有關人命不得等閒視之,何況多小心一點多慎重注意,有"兩條人命"可能因此存活 也許大家有意見法官的判決,很少有案件被告不認罪而得到緩刑,可見法官仍有念及他們是從事救人的工作 至於民事賠償部分,從沒聽說過原告要求多少法官會照准,大多打個對扣或更低會考量被告的經濟狀況,對方沒錢賠拿到一紙債權證明,也是拿來當壁紙 原告是否死要錢?我們不想猜測他的心思,只不過想問一下大家能否將心比心,倘若今天救不到是你們家人或雙親,你們會選擇原諒?反正死了就死了,不要再計較(人權團體最愛說) 一般來說,會體諒是認為救難人員已盡力沒啥好怪的,可是,站在家屬的立場認知上父母兩條命是明明有機會活是他們的過失造成,你們還會不計較嗎? 程序沒有按照規則來付出代價不是很正常的事嗎?余文只是以大發票代替小發票便宜行事,沒有貪一毛錢,報出來的帳結果是一樣的,結果帳目是對的但程序不對也要被關一年 認真做該做的事,兩條人命,兩條人命有機會活下來....大家沒有考慮過嗎? |
引用:
他還是總統身分買碎紙機在程序上犯了什麼法?檢察官以要哪一條法規懷疑總統買碎紙機是有問題的去搜索總統府? 法律就是這樣,有些事情明知有問題,程序上不能愛怎麼做就怎樣做 我國有監察院制度公務員違反程序可以向監院申訴,只是一般老百姓不懂也不會而已 政治人物不顧程序正義是他們的事,我們小老百姓能遵守的盡可能去做 大家習慣不理不代表沒事,救難人員運氣差遇到很懂這方面的死者家屬或律師,結果就利用程序來取得他們想要的東西 今天公務員不顧程序正義沒關係,余文就是一個借鏡,看你哪天倒楣遇到政治鬥爭自己被波及去坐牢,如果他不便宜行事,政治鬥爭的特別費誰也動不了他 ps:別人不守遊戲規則是別人的事,自己守是為了立於不敗之地,我們這些死老百姓沒後台沒錢請好律師,能保護自己的就是守規則按本旨辦事 |
引用:
何必管他什麼程序正義不正義的 淹水是他家的事 只要自己立於不敗之地 何必冒風雨出門找罵呢??? 既然要保護自己 就不要騷包當什麼義工...不是嗎?? 程序正義就留給政府去玩唄!! 小老百姓管他什麼程序正義 只要管好自己的家業就好了 不需要規矩..只需要少管閒事就可以了!! |
引用:
今天沒有義消也有正規的救難人員去救 既然選擇了救人的工作就要全力以赴,社會上各人守其職份,這個道理有很難懂嗎? 軍人救人不守程序被控告,警察救人不守程序被控告...你能說你窩在家裡不要幹執法人員或軍人就好 職業是一種選擇,義工也是,難道選擇當義工就可以清清菜菜嗎?遵守標準作業流程有哪麼困難嗎?你說得一點都沒錯,如果救人的工作不想按程序來做,我們寧願他們在家裡看電視就好,不要管閒事 舉個比較具體的例子你可能會懂我想表達什麼? 以前有位親友經人介紹到到台北場機加油,他進去後發現裡面的員工不按標準作業流程來加油,目的是可以省掉一倍以上的時間,用來休息做其他事 因為是二人一組,他們是外包商,他曾提醒老鳥們能否小心一點用中油的守則來做,結果被老鳥嗆聲,加了十幾年都沒出過事你擔心什麼? 親友越想越不對,當他了解後知道出事會燒毀整架飛機甚至全個機場會波及,就算沒被燒死他自覺擔當不起,一個月後就辭職不幹 太深奧的例子怕有人又看不懂 我出來社會工作先父早有教誨,做好自己不要說別人怎樣所以我都怎樣,這樣態度沒法出了麻煩後能開脫 過去上班的公司是打卡上下班制度,公司的員工有時會遲到或早退,大多是為了外出洽公不想趕回公司會找人幫忙代打 我就像個異類,不管怎樣一早要洽公都會先回公司打卡再出去 這種代打行為大家成為習慣,有天下班時間,老闆剛好回到公司看到有一名同事拿兩張卡在打,老闆就知是代打,公司有定規範這是嚴重的行為,結果老闆要火掉代打和找人代打的兩位員工,代打的人大聲喊冤說大家都這樣做為什麼只針對我,老闆更火說了句,其他人我沒看到現在只看到你做這樣的事,不要再囉唆.. |
黑白皆為衣食忙
善惡自有心中法 |
引用:
法律認定你有過失,不服氣就上訴,再輸的話也只能認了,不然能怎樣? 突然想到去年黑人義賣T-Shirt事件,他就是沒有按照程序來做惹得一身腥 黑人及他們支持者論點就好像樓上Y大一樣,做慈善還要管程序正義?全捐或捐少部分也是捐,有做總比沒做好,為什麼要質疑他?以後不要多管閒事,做什麼善事? 世俗的規定就是這樣,歡喜做甘願受,要做就按照遊戲規則來玩,不然窩在家裡就沒人會找你麻煩 如果三位義工多做一下多謹慎要死者穿上救生衣,他們也許不會死,就算還是出意外,死者家屬找個超級無敵的律師來也沒法告得贏 |
引用:
也就是說好人要做到底,不能做半套.....不然不如別做 做好人是要付出代價的......就像之前玻璃娃娃事件 做好人要先自己惦惦本事、想想付出的代價...所以做好事是種"衝動" ,一但你靜下心仔細思考之後你恐怕就會推翻之前的"衝動"了.. |
引用:
做好人有好報不是必然的事 |
引用:
就別去做好人 明哲保身...就沒有那些煩人的事 惹得一身羶...就別再怪別人 執意要去做好人 就要有本事承受一切非難 否則還是躺在家裡看電視唄!! 他們只要在法院一致說有要求他們穿救生衣 是他們不肯穿...反正是死無對証的事 為何他們不肯如此做呢??是律師的要求嗎??還是他們不願說謊呢?? 不管結果如何.這三個人應該是會退出義工的了 就算他們還想做..親友家人也會極力反對了 尤其是民事賠償確定後...這三個人還有一些其他的義工都會被要求退出 在台灣不肯配合的民眾不少...義工能如何呢?? 不穿救生衣的民眾要不要救..誰來說這個程序該如何呢?? 出了事該誰負責呢??程序正義不講清楚..到時又是救難人員要挨告 不如歸去吧!! |
引用:
可是上了法庭的供詞變成有聽到叫他們穿,為何不穿..還是不清楚 法官依他們的證詞推論就是沒有確實執行注意他們已穿上就開船 我們認為如果真是是老父妻二人不肯穿是事實,為何不面對法官大聲說出來,卻支吾其詞?因為,法官會質疑查訪表為何沒提到不肯穿一事,顯然律師不敢教他們作偽證堅稱不肯穿,有前查訪表可證很易拆穿 而華視的訪問, 其一救難人員說他們不肯穿,倘若不肯穿是事實,應該勇敢在法院大聲說出,雖然沒有證據,就得看法官相不相信,可是,他們在法院根本不敢提不肯穿一事,由此推論不肯穿之說根本不成立 法官還做出一個裁定,因為還有另外兩位災民作證說他們上船時只看到有救生衣,救他們的人連提都沒有提叫他們穿上 當時有好幾組人去救,法官認為二人的證供沒法證明他們就是坐被告三人的船,事實上只記得沒有提醒穿,不能確定是否當時救他們的就是被告三人,這部份不利被告三人的證詞法官不予採用.. 法官有拿到內政部有關救災守則函件,明確指出救難人員沒有強制能力,勸告災民穿上而他們不肯穿,責任已盡 這方面責任歸屬很清楚不必擔心,倘若事實真的不肯穿,他們應該在答辯時就說出來,法律實務上,利益歸被告對有利被告的理點法官應採納,如果沒有證據下法官不採信不肯穿之說,總得有個理由說明為何不採信 可是三人不敢說,如前述....查訪表出的問題,他們做查訪紀錄時根本不知後來會被家屬提告,有了這個紀錄很難再患供,只能在法院上用避重就輕的方式作供,之前從來沒提過的事為何上了法院會冒出來? 從裁決書內容對穿救生衣問題可歸納三點~ 1.完全沒有告知把人救上船就開去 2.有告知,但沒有理會他們是否穿上就開船 3.不肯穿 而從另外兩位被救起的災民證詞來看是第一點,根本沒有提到,是他們運氣好沒遇上暴漲的急流翻船,死者的兒子也是遇到第一點才會如此生氣,但他是原告人,法官完全不採用的他證詞 三被告的義工,在法院上是以第二點的說法,可是接受媒體訪問卻說成是第三點 綜合整件事情,稍有頭腦的人不難推論出答案 平心而論,台灣社會每個崗位都有部分人做事是"散散"的,依靠著自己經驗豐富老鳥性格,該做的程序能省略就不做足 自己有過失,因而害了有機會救活的兩條人命,我們希望他們反省檢討再出發認真做好救人的工作 如果覺得心寒不反省從此退出,個人認為反而是老百姓之福,他們窩在家裡,其他認真的人去救就不會出事 ps:我們寧可要一個能醫好病患的醫師,而不要幾十個常醫不好人的醫師,救人的工作何等慎重,相信你是等待被救的人想法就會不同 |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人要衰小是擋也擋不住的
自己差點掛掉還要被告,怎麼翻船的就不是那個告人的呢?當初溺斃的是那隻現在不就什麼事都沒了嘛 所以沒事還是去打打小人,還有不要當義工了,太不划算啦 |
引用:
如果死者是你父母,你還會說風涼話嗎? 往好的一方面想 經過這個判例及兩條人命的代價,喚醒了救難人員以後更重視救人的安全守則 台灣氣候異常,你我或親友難保會遇到水災受困等待救援,多一分保障不是更好嗎?除非你認為被救死了也沒所謂另當別論 義工上述已討論,他們是正式編組的民間救難隊會員,有足夠的專業訓練,絕不是臨時拉夫去救人的(台灣習慣上沒領正薪的都稱義工) 法官已經指出,受過專業訓練的救難人員與被救的民眾在救災上的專業知識是不對等,因此,更要落實勸導民眾正確使用救生裝備的重要性,任務最高的指導原則是把人救活出去,有這樣的判決是給所有救難人員的警惕,他們到今天也不認為自己有任何過失,當然不會反省,幾位義工這樣的態度面對事情不如歸去,不要再從事救人工作乃全民之福 ps:e大姐和y大都是成年人有家庭在職場打滾日子不算短,多元社會意見不同是很正常,但,會用曲解的方法來討論這個案件實在令人意外,請教兩位職場自保之道是啥?打包回家不出門不找工作就沒事?還是遵守公司定下的規範?好好想想罷,你們現在上班有沒有守公司規則?你們的人生不會出現過失?有過失被指責的反應會怎樣?反省修正過錯更精益求精?還是如你們所言自己不認為有錯反正就是心寒,還是打包回家不問世事?這是態度問題 |
如果死者是我父母,那也要看情況啊
就像某位前部長說過的,哪個地方不死人? 我又不用出生入死,那些程序守則當然背的起來 等到輪到我去做的時候,會是什麼狀況我可不敢講,能記得船上有幾個人就不錯了 救難人員發生失誤當然很不好,但是你又知道他們從來沒檢討過?從來沒反省過?當然這些東西不曾有人去深入了解,大家看到的不是救難時的守則有沒有落實,而是救難人員又犯了錯不是嗎?對,犯錯的是三人,但被當失敗者看的會只有這三人嗎?什麼都要講程序正義,那些不講程序正義的其他人怎麼沒被起訴呢?怎麼沒被當壞人判幾個刑? 我這個人很偏執,一向只對善良的人厚道的,高拐的傢伙有法律去保護他,干我什麼事?我又不是衛道人士,這種艱難任務交給有佛心的人去做就好了 |
引用:
你的問題在我的所有回文中可以找到答案,甚至有空看一下樓主提供裁決書的全文,你會了解更多,雖然不敢說裁決書就是全部真相,起碼比較接近事實,總比媒體亂寫一通來得實在 有沒有反省?他們已經說過嗎?是死者不肯穿他們又沒強制力要人穿,始終不認有過失還把責任推回死者身上 在裁決書及相關人證的證詞,最重要的是他們自己還沒被告前的查訪表早就表明根本沒注意有沒有穿這回事 不認有過失的人,你認為有反省過嗎?這是很簡單的道理 對善良的人厚道,哪兩位死者呢?難道他們就不是善良的老百姓,就活該在別人的過失中失去生命嗎? 為何討論事情不用不同層面去思考? 前國部部長說'哪裡沒死人",已經被人批評死的人裡面沒有他的兒子,說的比唱的好聽,這個沒心沒肺的傢伙引用他的話絕大部分都是反諷當官的人心中想別人孩子死不完,講這句話的部長我不客氣說是xx蛋,軍中意外頻傳沒戰爭狀況一年死亡數字比人家打場波斯灣戰美軍死的人還要多,還好意思說哪裡不死人?親友的兒子就是在軍中特種部隊被罰蛙人操,操過頭一次動作傷了腰椎,大好青年終身坐輪椅,只賠過幾十萬,只要當過兵的男生聽到部長講哪些不負責任的話都想打他,你這人...風涼話就是最多... 看情況?情況就在裁決書中寫得很詳細是你們不看而已,不看就算還強加自己的主觀評論說些有的沒的風涼話 兩條人命在你眼中是不值一文的?恕我不再陪你這種人討論下去 就此打住 |
B大所言沒錯...做事有做事的原則
只是少做少錯...何必去找麻煩呢?? 大多數人都沒去當義工..不也活得好好的 沒能力做好事...就乖乖的當平凡人唄 以前不也報導過一些台商基於愛國 也參加了國家的征召去當情報員蒐集情資 結果出了事...國家卻是一概否認與拒絕援助 他的家人哭斷了肝腸到處求助 這種事該如何說呢?? 承擔不起的就別去做.............. 有很多事不是只能憑著一時的熱血 多想想後果...不願面對時就別下去攪和 能管好自己的事就很不容易了 害人又害己...何必當初呢?? B大說如果那是你的家人遇難?? 反過來如果那是你家人是那義工時.................... 只是站的角度不同而已啦!! B大是站在受害者角度 我們是站在義工角度來看 損人不利己的事還是別去做啦!! 本來是件好事..卻搞到自己與家人都不好過 那還是回家享受天倫之樂吧!! 沒做好人也是能很快樂的過日子 我們沒有否定被害人的感受 做義工本來也是一種助人為樂的事 當不再是大家快樂的事時...就不需要自尋煩惱啦!! |
引用:
倘若我是三位義工家屬,我會先弄清楚他們是否膽大心思細密的人,如果不是,我會勸他們做義工有很多種,心思不夠細不要再從事救人的工作,幫人的事何其多 如果他們內心仍然對救人熱誠不減,我會鼓勵他們重新振作,以後"時時留心處處在意",救人不求回報問心無愧 絕不會給他們的觀念是做好人沒好報,回家看電視算了,這是消極的態度 |
人非聖賢...豈能沒得失之心
這次的義工不也很感嘆 我不會用高標準來要求別人 既然感嘆就別去當義工 我想這是你沒能去體會的吧!! 唱高調是可以激勵人心 做好事要量力而為 這是你我觀念上的不同 做好事會懊悔就別去做 犧牲必定該是自我意願的 如果不願去犧牲奉獻就別去裝好人強出頭 當了軍人就要有馬革裹屍的覺悟 當了軍人卻貪生怕死..就別去當兵 這不需要講什麼軍人的天職什麼的 怕死就別去當兵............. 怕死並不可恥..但當了軍人怕死就很可恥了 不當義工一樣可以做其他的善事..可以當其他類型的好人 你可以不做...但不要做了後悔 誰告訴你不當義工在家裡看電視 就一定不能做好事當好人啦!! 做好事不求好報...不少人都可以接受 但做好事得惡報..那就不是很多人願意的 要分清楚..別老只想著那些美好的夢想 |
這個主題討論下來有點走偏了
為什麼值得長篇大論去討論,因為很少找到原始的裁決書,我們過去不少社會新聞或案例只能靠媒體有限的幾個段落來評論 其他論壇也有熱烈討論這個主題,當有人將裁決書攤開慢慢檢視,並非如媒體斷章取義,譁眾取寵的把讀者導向"恐龍判決",救人的反被告,完全無視其中的細節,法官為何這樣判決... 當有網友了解後,一面倒狀況有所改變,大家發現原來不是媒體所說的如此簡單 人非聖賢大家都理解,我有想到如果我是三位義工之一,在司法上的訟訴我也會為了開脫盡量用能為自己開脫的方法,包括將真相故意在記憶中挪移,這是人之常情無可厚非 這類判決常在法官的一念,判有罪可以言之成理,判無罪亦同,今天從查訪表到庭上證供,法官心裡有數知道有人在說謊,但,說謊的技巧經過修飾仍然看得出來,所以最後有這樣的判決就不足為奇 法官最後量刑仍然放他們一馬給予緩刑,記得李慶安的雙重國藉案,一審法官竟然在審理過程中佛心到提醒被告和他的律師最好改變訴訟策略,詐欺偽造文書是輕罪三年以下得緩刑,如果一直堅持以無罪方式去辯護,最終判有罪不會給予緩刑,因為緩刑幾乎都是認罪的被告才享有 由此觀之,這個法官並不是恐龍 另方面是死者兒子的問題,媒體好像引導大家認為他是成功被救出來,還去告人不是恩將仇報嗎? 我猜他的心態是,自己運氣好沒有跟父母同船否則一起掛,其他人同樣是走運沒有穿救生衣,也沒有倒楣遇上溪水暴漲,命好像撿回來的,不然掛的恐怕不只老夫妻二人 雖然他是被救之一,但在這樣的情況下會氣不過提告,也是人之常情 綜觀這個案例,倘若不是媒體定調偏頗,大慨不會引起如此大的波瀾 |
所有時間均為台北時間。現在的時間是 08:34 PM。 |
Powered by vBulletin® 版本 3.6.8
版權所有 ©2000 - 2025, Jelsoft Enterprises Ltd.
『服務條款』
* 有問題不知道該怎麼解決嗎?請聯絡本站的系統管理員 *